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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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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5 22: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 言




湖北美术学院是我国中部地区最早设立的多学科门类与多学历层次的高等美术学府,前身是创办于1920年的武昌美术学校,后定名为私立武昌艺术专科学校(简称武昌艺专)。1949年后,办学历经不同阶段承续发展,1985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湖北艺术学院美术分部独立组建成湖北美术学院。


学校秉承“崇德、笃学、敏行、致美”的校训,“兼收并蓄”的学术精神及“兼容互动”的教学理念,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努力建成有鲜明办学特色,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在全国具有一流地位的高水平美术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美术学院(简称“湖美”、“湖北美院”),英文名称为Hubei Institute of Fine Arts(英文缩写“HIFA”),网址为http://www.hifa.edu.cn。学校有藏龙岛校区和昙华林校区,藏龙岛校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6号,昙华林校区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的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职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任免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学校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社会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实行学历、学位制度,对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条学校的学科专业以艺术学为主,覆盖教育学、工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门类。


第九条学校根据办学活动的需要设立院(系、部)、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师生生活服务保障及其他有关工作需要设置附属单位。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学生是被学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服务;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学术交流和竞赛活动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服务、文娱体育和勤工助学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生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热爱祖国,珍爱生命,自强自立,完善人格,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四条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二)知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或涉及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等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类奖励;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教师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维护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遵章守纪;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教师的创造性活动,提供与学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和条件保障,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公开招聘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任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纪检监察处、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教职工认为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校聘用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做出决定或决议、指示和制定政策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根据议题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湖北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创作及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成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与决策机构,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及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人数为15人以上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及学位授予等事项,以及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导师遴选等工作。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委员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决策与监督机构,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5%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它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并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及研究生会代表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 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院长或系(部)主任是院、系(部)行政负责人,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条 院、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院、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院、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或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主任)组成,根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四十二条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相关工作协调顺利开展。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营造优良的教风学风,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科学有效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途径,培养关注生活,表现时代,服务社会,具有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四十四条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探索构建符合国际高等艺术教育发展趋势,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特色鲜明的高等美术人才培养体系。


第四十五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六条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与学术环境,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艺术创作与展览、艺术理论研究与设计应用研究等各类学术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若干研究机构和科研创新平台,推进协同创新,引导产学研合作,推动高水平艺术作品的创作、设计应用以及艺术理论成果的形成,提升科研创作与服务社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四十八条学校推进“一校两区”功能区分及优势互补的特色建设,将藏龙岛校区定位为以艺术教育、科研创作为主的教学科研校区;将昙华林艺术区打造成以文化创意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创意人才培育为主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四十九条学校鼓励与校外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共建教育实践和实习实训基地,构建产、学、研、创一体化发展模式。


第四十九条学校继承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构建具有“湖美”特色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五十条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艺术与文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国家和地方社会文化发展与经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七章 经费、财产与后勤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二条学校财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在经费管理中,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上级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为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务。


第八章 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十六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不同发展阶段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学校设立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各地校友成立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代表学校接受校友、社会团体、企业和友好人士的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并资助师生,增强学校办学实力。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与建校纪念日





第五十八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内圆以蓝色为底色,上有湖北美术学院昙华林校区大门图案,下方“1920”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圆上方为“湖北美术学院”英文大写,下方为“湖北美术学院”中文。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铜字证章。


第五十九条学校校旗为蓝白相间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徽志下方为学校中文校名。


第六十条湖北美术学院校歌沿用原私立武昌艺术专科学校校歌。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4月13日(武昌美术学校1920年创办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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