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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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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5 21: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  言


汉江师范学院办学历史始于1904年创立的湖北郧阳府师范学堂,文脉可追溯到明朝嘉靖年间的郧山书院。曾先后易名为湖北省郧阳师范学校、华中师范学院郧阳分院、郧阳师范专科学校、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汉江师范学院。


汉江师范学院立足十堰,面向湖北,辐射全国,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办好师范教育为第一职责,坚持内涵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高素质人才,努力建设成为一所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汉江师范学院,简称汉江师院;英文名称为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简称HJNU。


学校法定校址为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18号。学校设有十堰和丹江口两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职权。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五条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适度发展国际教育。


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学校以教育学学科和教师教育类专业为特色,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获得在国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就业指导等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管理学生的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科研创新活动,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和学生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和学生集体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招收、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根据工作职责和贡献,依法获得相应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二)按照岗位要求和任务,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五)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科研水平;


(六)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恪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学校要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及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工获得感。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外籍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或退职。


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做好管理与服务,鼓励、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汉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校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三十三条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依据学校授权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设置、变更、撤销或职责调整,应根据实际需要并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相应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汉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汉江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对省监委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省监委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对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或授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领导;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及学位授予等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妇女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与女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共青团汉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汉江师范学院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全体团员青年意志、维护全体团员青年权益。


第四十条汉江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系(部)、教研室、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若干研究机构和科研平台,引导教师与政府及行业产业合作,鼓励协同创新,培育和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六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学校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通过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六条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八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学校加强与政府、企业、行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搭建政产学研用的合作平台,通过人才联合培养、协同科研、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六十条学校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以蓝白两色为基调。外沿部分由毛体校名“汉江师范学院”和学校英文名称“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构成。中心部分由“汉江”和“师院”两词的首字母“H”“S”变形而来,“1904”标明学校前身“湖北郧阳府师范学堂”创办于1904年。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校训为“立德、启智、修能、笃行”。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旗为红底黄色图案,正中横向放置校徽和校名。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28日。


第六十八条学校的网址为www.hjnu.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学校制定内部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提议,启动章程的修订。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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