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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7月24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南民族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中南民族大学始建于1951年,前身为中南民族学院。1970年停办,1980年恢复重建,2002年更名为中南民族大学。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笃信好学、自然宽和”的校训,紧跟时代步伐,遵循教育规律,充分发挥“培养各民族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研究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重要基地、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基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基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力支撑基地”的重要功能,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教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教育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建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专业涵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等领域。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简称中南民大),英文名称为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简写SCMU),网址为http://www.scmu.edu.cn。原网址http://www.scuec.edu.cn仍沿用。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预科教育、国际教育和继续教育。
学校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培育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为目标,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南民族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法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学校自觉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确立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确定招生方案,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任工作人员,评聘职称职务,调整收入分配方案。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其他法定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
(五)其他法定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党政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中南民族大学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全委会和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承担落实上级巡视整改和校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教师工作,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中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组织实施校内巡察工作,对上级巡视和校内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依据有关规定聘任、考核、奖惩、晋升、解聘教职员工。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组织拟定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以及需要校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确保各项职能有效履行。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价、咨询、裁决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价或授权评价学校教学与科研项目、平台、成果、奖项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或授权受理有关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开展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监督。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组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听取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方案制定情况和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讨论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办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履行其职能。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收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各项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办学咨询委员会,由校外代表和校内师生员工代表组成,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人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节 教学科研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和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学院是履行学校基本职能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纪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学院党委和党员、干部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其他党纪政纪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学院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等制度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情况。
(五)协助学院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师德师风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等。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根据议题协商确定。不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会主席应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评议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二级工会组织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院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等,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组建平台,依法开展联合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人 员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结构比例,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薪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平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以及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爱国守法,履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三)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中坚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有计划地采取集中培训、进修访学等措施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学校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教职工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证明。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参加或组织学生团体、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和评议。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尊师爱校,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构建并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经济资助、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等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实现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在各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学生给予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节 校 友
第五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士。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地域、行业、届别等类型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长期关心支持学校发展,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授予“荣誉校友”称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杰出校友”称号。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单位或个人积极筹措办学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收支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践行办学宗旨,担当社会责任,开展社会服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中华文化研究,不断推进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标识建设,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教师服务社会,完善管理与服务体系,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多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名字体为毛体辑字“中南民族大学”。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徽分为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基本形、学校中英文名称以及学校创立时间组成。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为“笃信好学、自然宽和”。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校歌为2005年9月28日颁布的《中南民族大学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以1951年第一届学生开学典礼的日期11月29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章程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入修订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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