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农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信息索引: 360A02-04-2022-0009-1 生成日期: 2022-05-20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函〔2022〕6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同意华中农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农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2〕6号
华中农业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华中农业大学前身是1898年创办的湖北农务学堂,1952年组建华中农学院,1985年更名为华中农业大学。1979年被确定为农业部直接管理的全国重点大学,2000年划转为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弘扬百余年历史积淀的厚重文化,秉承以‘勤读力耕、立己达人’为核心的华农精神,坚持‘手脑并用、知行合一’的育人传统,践行‘育人为本、崇尚学术’的办学理念,遵循‘团结、勤俭、求是、奋进’的优良校风,坚守‘不张扬、不浮躁、不盲从’的华农品格,彰显‘现代生物科技、信息科技、工程科技与传统农科紧密结合、互促共进,培养创新人才’的办学特色。 “学校办学使命是: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类进步为己任,致力于培育英才、探求真理、繁荣文化,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农业农村农民;发展愿景是:到本世纪中叶,建校150周年之际,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富有责任感,具有国际视野,引领社会进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本科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专门化教育。”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对于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及相关政策,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学位授予办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修业年限。 “(三)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环节,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鼓励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五)自主开展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知识支持、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六)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声誉。 “(七)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开展内部收入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及其他学校合法占有的资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完成学业”。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合同,勤勉工作。 “(二)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坚守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 “(四)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依法保护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其中的“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修改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其中的“违纪者”修改为“违规违纪者”。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修改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 十四、将“第四章 治理结构”的“第一节 党政管理体制”修改为“第一节 领导和管理体制”。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学校各类学术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顶层设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切实把党管人才原则贯穿到人才工作的全过程,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副校长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法依规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等参加,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承担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任务,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管理与服务机构。学校管理与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领导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等议事机构,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制定学术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维护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指导、学术道德、学术评定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二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在第一款的“审议、处理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问题”后增加“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委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统一战线工作机制,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战团体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二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二十八、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三十、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直属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党组织书记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三十一、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相互尊重、实质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通过联合培养人才、科技与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十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服务社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三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的“依法保护并使用”修改为“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 三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十六、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资产配置以学校制定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 三十七、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其中的“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修改为“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三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增加校徽图示。 三十九、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增加校旗图示。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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