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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职业学院章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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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00: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章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

前言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简称学校)是一所由地方政府举办,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肇始于1958年成立的塘沽区业余外语学校,1960年改建为天津市塘沽业余大学,1981年更名为天津市塘沽区职工大学,1999年天津市塘沽区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并入天津市塘沽区职工大学,2000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转制为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同年获准教育部备案。

办学过程中,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崇德尚能、学以致用”的校训,发扬“敬业、创新、务实、奉献”的学校精神,贯彻“办学以市场为导向服务社会,教学以就业为导向服务学生”的办学理念和“立足高职,服务滨海,质量为本,突出特色”的办学方针,围绕现代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两大方向,形成了以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智慧建造、智慧物流、智慧服务、数字艺术等专业群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和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成人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为补充的“一体两翼”办学格局,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已经成为天津滨海新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和继续教育的培训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天津滨海职业学院,简称“滨海职院”;英文全称“Tianjin  Coastal  Polytechnic”,缩写“TCP”。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庐山道1101号。学校另有一个校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50号。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学校依法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依法实施民主管理,充分发挥院(部)主体作用。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围绕人才培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五)依法依规设置学院(部)和其他内设机构。

(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依法依规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

(九)使用与管理学校财产和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师生员工工作学习提供服务。

(四)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宗旨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定位是: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面向区域经济,立足高职,服务滨海,质量为本,突出特色。形成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成人学历教育、终身培训教育为两翼的办学格局,建设与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行业企业需求相对接的教育理念先进、地域特点突出、高职特色鲜明、地区建设一流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五条 办学理念:办学以市场为导向服务社会;教学以就业为导向服务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群),合理确定办学规模。重点服务于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并依据区域产业结构变化和学校实际,动态调整专业布局。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面向全国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也可面向海外招收留学生与进修生。

学校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适当开展成人学历教育、远程开放教育、自考助学教育和职业岗位技能培训教育、继续教育、社区教育、中外联合办学教育等。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三年。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九条 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定位为专科层次。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职业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委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滨海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确定相关事项。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评定、终审机构,依其章程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3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领导职务及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50%。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党委会议讨论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5年。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校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学校专业与岗位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聘任资格。

(五)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

(六)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四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各专业中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并监督其实施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各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人选。

(二)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三)审议学校教学改革方案,对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四)审议学校教学评估方案,对评估结果进行研究和分析。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审议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五)审议校内外教师任课聘任标准,并对拟聘教师进行资格评议。

(六)审定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实训室建设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应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学代会是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通过学代会的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设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学代会职权。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其职责是组织学生会日常工作,对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支持学代会依规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审议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及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审议通过学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审议应当提交学代会决议的事项。

第七节 教学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立学院(部)。学院(部)作为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部)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党支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部)重要事项。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上级党组织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落实教师、教材、教法改革。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支部书记(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院(部)党政正职一肩挑,学院(部)书记(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的党政工作,副书记、副主任协助书记(主任)工作。学院(部)实行院务公开,书记(主任)定期向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部)设立团总支委员会、学生会,在本学院(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相关组织的指导。

第八节 其他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设置职能管理机构。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的需求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享有访学、进修、培训等提升能力水平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向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惩处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珍爱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坚持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循产学研结合的教学规律;

(六)积极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研究活动,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七)尊重和爱护学生;

(八)接受并完成学校有关方面交办的各种工作;

(九)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十)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学生是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体制与机制,全面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对于不具备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职能机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设备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区域、面向行业企业开放办学,主动融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七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发起、组织、参加有关教育科研联盟和合作组织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并经一定程序,向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校友总会(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崇德尚能,学以致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图案呈圆形,中间是一个握笔的手型,内嵌齿轮,表示工学结合,手脑并举之意;数字1958表示学校的诞生年代;校名集伟人毛泽东手书字体,寓从容磅礴、卓尔不群之意;英文校名体现国际开放意识;主色调为蓝色与红色,蓝色涵滨海之意,红色象征学校的事业如朝阳普照,蒸蒸日上。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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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中央印有集毛泽东手书字体校名,中文校名下方印有宋体大写英文校名,左侧配以学校徽志。校旗尺寸为160cm*240cm。

图示:

202311090801264500.Png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校举办者审核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时应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改章程。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或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议。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共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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