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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章程|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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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9 21: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体育学院章程|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序 言

天津体育学院成立于1958年8月。由原天津体育学校、石家庄师范学院体育系合并组建。天津体育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天津,辐射华北,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学校抢抓机遇,创新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体育学科为主、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特色与优势,构建了从本科教育到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完整办学体系,以及涵盖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的开放式办学格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天津体育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中文简称为“天津体院”,英文全称为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

第三条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开展教学、训练、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切实将立德树人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学校以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六条学校适应国家和地方需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以体育学为引领,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

第八条学校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完善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力争早日建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有特色的现代体育大学。

第九条学校的校训是:学贵立德 动必有道。

第十条学校校徽主体为圆形,体现了天津体育学院“团结奋进,共谋发展”的精神风貌;徽章设计,传达出深刻而厚重的传统文化底蕴,校徽中间部分运用代表天津体育学院的标志性建筑,孕育、承载和弘扬着特定的校园文化。校徽上半环均匀分布校名“天津体育学院”六个大字;下半环环绕大写字母“TIANJIN UNIVERSITY OFSPORT”,预示着天津体育学院中西融合、兼收并蓄的博大胸襟和世界情怀。内环底部嵌入“1958”,标明了学校建校时间,预示着学校丰厚的人文精神和丰富的历史积淀。校徽整体沉稳,庄严,象征着力量、坚韧和超越一切的壮志。

第十一条学校现有团泊、河西两个校区,主校区为团泊校区。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办学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四条中共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体育学院纪检监察组履行对学校的监督责任,强化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学校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学校机关和二级学院的监督。

第十五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训练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学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进行学术评价,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作出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审议工作。

(五)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学科(学位点)规划和建设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

(六)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院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训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设置本单位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二级学院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五)加强对教师、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推动,制定师生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责任清单,细化责任要求,加强督促检查。二级学院党组织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联系教师、学生党支部,确保每个师生党支部都有人经常联系、及时指导,推动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师生支部。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二级学院正副院长、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等;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二级学院设学术分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自身章程就本系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成员由本单位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二级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本单位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院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学校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根据天津市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学校将师德纳入教职员工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在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能力和质量。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依法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注册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本科各专业招生比例以及各类型研究生录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六条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定期召开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行使职权。学校为学生会、研究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十一条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等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经营风险。未经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资产进行经营。违反规定的,学校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五十五条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平安校园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体育、教育、科研等国际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五十七条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校友的联系,积极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九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议,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章程的修改过程应体现民主、公开原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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