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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公益性办学原则,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院中文名称: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Changyuan Cuisin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四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和华豫大道交叉口。
第五条 学院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100万元。
第七条 学院校训:累德积义、崇文尚技。
办学理念:依法立校、质量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厚校。
第八条 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加强优势专业建设,以工科类专业为主,实行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多科类专业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实际办学条件,适时增加和调整专业设置。
第九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共五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当选。
(二)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院长经决策机构聘任后自然成为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理事会或者经理事会同意后可继续担任成员。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院教职工大会推选。
(三)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会成员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经理事会研究可以解任。
(四)理事会成员发生变更后,在理事会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理事会设秘书一人,由理事长推选,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方案;
(三)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措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和决算;
(六)制定学院的用人原则,审定学院年度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八)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研究的问题经理事会议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理事会形成决议后,交院长负责贯彻落实。
(三)理事会会议出席人员须达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四)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理事会制定的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各项决议和理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六)依法由理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机密;
(三)不得利用在理事会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院财产;
(四)不得从事损害学院利益的活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院现任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院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副院长人选由院长推荐,理事会聘任和解聘。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并主持校务会议。副院长协助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学院招生、教学、科研等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校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依据学院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施奖惩;
(六)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必要人员。学院内部组织机构方案由院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审议专业设置规划、方案;
(二)审议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议教师学术成就;
(四)受理学院内部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院授予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党的组织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成员通过学院理事会章程和监事会章程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然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享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学院、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院运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合理合法的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本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享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训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五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 学院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举办者、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举办者:范国栋,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推选学院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院理事会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推荐院长人选;
(四)对学院依法办学和执行上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学院的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学院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二)按照国家规定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建设和正常运转;
(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四)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自主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员工,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办法和奖惩办法;
(四)依照国家核准的办学层次实施学历教育,向符合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开设课程、选编教材、确定教学方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产学合作及相关社会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等社会组织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公开机制和工作制度,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须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院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标识主要包括学院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为圆形,底色为白色,主图呈 “爵”字形,下衬有经纬线的绿色地球简图,“爵”字形上部有紫色北斗七星;黑色楷书“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环绕地球简图上方,黑色“· PENGREN · XUEYUAN ·”环绕地球简图中下方。
学院徽章为长方形,左侧为学院徽志,底色为深蓝,右侧是中英文院名,底色为浅蓝。
第六十六条 院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正中间为金色“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院名。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cyprxy.edu.cn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会审核、学院理事会审定,依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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