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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章程|付全立举办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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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9: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dzhouhong 于 2024-6-20 19:23 编辑

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章程.pdf (233.63 KB, 下载次数: 14)
序 言
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是2020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奉行立德树人,求是担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坚持特色兴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践行“求真、创新、笃学、明志”的校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中文名称: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Zhengzhou Railway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学校地址:郑州市建设西路三十里铺。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付全立(自然人)
第四条 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办学定位:立足郑州、面向河南,对接轨道交通业发展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基本理论扎实、实践技能突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逐步把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与河南轨道交通业发展相适应的应用型高职院校。
第七条 办学形式和层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其他层次教育形式。
第八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新体制、新机制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培养质量,注重特色办学,注重改革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根据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和铁道供电技术等工科专业为主,工、管结合,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权利:
(一)参加学校理事会,依法推荐首届理事会成员;
(二)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状况;(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筹措经费,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员工;
(四)依照国家核准的办学层次实施学历教育,向符合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开设课程、选编教材、确定教学方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产学合作及相关社会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等社会组织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机制和工作制度,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权力机构,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并决定对学校校长的报酬和奖惩,
根据学校校长的提名,批准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三)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决定和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校长提交的重要报告;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人员编制、薪酬标准、人才政策和学生资助政策;
(六)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
(一)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
学校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其中1/3以上理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二)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理事会换届工作;
(四)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或1/3以上理事推荐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24小时前通知全体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表明其意愿及授权范围。理事如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视为弃权;
(四)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修改学校章程;
2.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3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学校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24小时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三)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四)组织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审定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聘任与解聘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有关人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立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制定章程,确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学术委员会依据需要设立若干学术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专门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规程开展活动,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章 党组织及群团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是学校理事会成员。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学校党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政治监督和保障作用。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参与讨论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三)支持学校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斗争;
(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发挥党的理论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组织、服务、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共同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六)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在事关师生员工利益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务工作部门,明确相应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和纪检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为党建活动的开展保证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共青团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五条 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表达学生正当诉求,组织健康而有益于成长的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共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共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书记由河南省委组织部选派产生。
第四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校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学校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校党委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校党委班子成员进入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基层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党员。
第四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
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学习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三)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获得学校指导和经费等支持;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对教师的教学评价;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
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
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
(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建立教师发展制度,分类建立人员培训体系,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实施评聘分离。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自主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需要,聘用校外兼职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
员会。教职工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仟万元。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社会培训收入、校办产业收入、企业与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补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费审批、支付程序,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实施年终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需接受理事会组织的离任审计。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条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学校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校理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时,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
依法制定章程。学校修改章程,需由举办者提议、理事长或学校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五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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