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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章程|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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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15: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章程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2年,校名为“郑州中等农林技术学校”,后更名为“郑州农业学校”。1958年迁至中牟,历经“开封专区农学院”“中牟农业专科学校”“河南省中牟农业学校”“河南省农业学校”等历史沿革。2001年,学校与河南农业大学联合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004年,学校独立升格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登记名称是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简称为河南农职院,英文名称是He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英文简称为HNCA。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西路38号和河南省洛阳市启明西路2号。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hnca.edu.cn,微信公众号是hnnzy1952。

第四条 学校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专科教育,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学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河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现代农业为优势和特色,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等多专业协调发展,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结合,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素养优秀、专业精通和创新创业能力强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成为服务产业高端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科技创新基地、技术推广服务基地、农耕文化传承基地和国际交流合作基地。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修能、励志精业”。

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金色的外圆寓意学校外部影响及外部形象铸就金字招牌,绿色中圆寓意学校发展生机勃勃;上下分别为“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的中文和英文校名;建校年代寓意学校从此起步;主图形是将学校英文名称缩写HNCA的四个字母巧妙组成一部打开的书本,也是一只展翅的雄鹰,还是一棵繁茂的植物,书本、雄鹰、植物象征着知识、天空和生命,寓意学校发展前景广阔,生机无限;植物、动物和金色的麦穗则体现了学校的专业特征。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校歌是《农苑之歌》。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管理)者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学校领导干部。

(二)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

(三)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并监督贯彻实施。

(四)依法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五)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举办(管理)者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据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必要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和指导学校高质量发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布局规划专业群。

(二)制定、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招生政策和核定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颁发相应证书。

(五)开展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与行业、企业、科研单位及境内外高校开展合作育人、科技开发及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根据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聘用教职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干部。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管理)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成立学术团体、社会组织,或参与其他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并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等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举办(管理)者、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二)领导学校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等工作。

(三)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离退休等工作。

(五)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

3.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4.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决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决定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决定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决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推荐上级党政及业务部门综合重大表彰,确定校级综合表彰;

8.处理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

(六)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 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七)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做好人才政治把关和政治教育。

(八)领导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九)决定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按规定应当由校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协助学校党委做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六)对学校工作中存在廉政风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八)履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学校纪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九)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学术组织、民主党派等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对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集体讨论,在集思广益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 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 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 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上级党政、业务部门综合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 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 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9.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0.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1.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2.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3.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4.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5.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6.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7.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8.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9.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订、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须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上级批复的编制内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辅助机构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等事项,须经党委会审议决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在学校统一指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现代大学专家治校要求,加强智库建设,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其职责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学校办学方针、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发展项目、重要管理制度、校园文化建设、对外合作与联合办学、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与决算报告和涉及学校发展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术造诣较高、治学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校务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工作机制等由其章程决定。

第三十条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设立工会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内设机构、洛阳分院、二级学院中建立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题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讨论学校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洛阳分院、二级学院建立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在相应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审议、审定、评价和咨询。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学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办法。

(三)审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

(四)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

(六)审议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各种专家等优秀人才的对外推荐人选。

(七)审定教研、科研计划方案,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八)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九)履行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主任委员及其成员的产生、运行办法,由其依法制定的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及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并邀请校外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与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评估等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四)对其他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

(五)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教学工作委员会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由其依法制定的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

学校团委根据工作需要在洛阳分院、二级学院、内设机构中设置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依据学生委员会(学生会)章程经班级、二级学院、洛阳分院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修订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学生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情况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其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 洛阳分院、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洛阳分院、二级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自主权。

第四十五条 洛阳分院、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院发展规划。

(二)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专业招生意见。

(三)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

(五)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六)负责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校内实训中心(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七)根据专业特点,依托行业,联合企业,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与指导,服务学生成长和成才。

(九)提出教研室、实训室、研究(开发、服务)中心等内部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并进行有效管理。

(十)按照学校规定,教育、管理本院教职工,制定本院内部工作分配、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办法。

(十一)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十二)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设党总支。二级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组织的决议,并为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六)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七)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开展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教育。

(八)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统战、妇女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干部人员、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原则上为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议定。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开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面向社会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毕业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制度”,与行业、企业合作培养人才,努力实现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需要的无缝对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与教育评价工作制度。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重点评价各教学部门、教师、学生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等方面开展情况和学生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毕业生就业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情况。吸收行业企业参与评价,逐步加大职业培训、服务区域和行业的评价权重,将承担职业培训情况作为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实施宏观管理与指导。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依法对学生开展体育与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劳动教育等,支持和引导学生开展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产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办学条件,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实际需求设置专业。

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校根据内部和外部评价,对专业建设和发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所设置专业进行调整、改造、重组,并建立退出机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实施科研强校战略,支持教师开展科技创新,科学组建创新团队,积极争取各层次的科技项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发挥人才、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成立专家服务团等专门服务机构,参加河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地方组织的技术推广及研发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托政府、行业批准设置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在设备、技术上实行互补,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技术与教育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应履行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制度;建立优秀学生奖励和违纪学生处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和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成立学生社团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审批。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六十九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设立“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兼结合”的教职工队伍。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对从行业、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聘任的兼职教师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薪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根据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五)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执着于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热爱教育、淡泊名利。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和惩处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法违纪教职工给予惩处。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及申诉处理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教育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付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性收入。

(六)社会捐赠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完善民主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控制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对社会捐赠加以管理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开展办学活动、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领导及师生代表,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代表,杰出校友,著名学者等组成。

理事会对学校战略目标、发展规划、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审议学校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及重要协议等。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对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等。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第九十条 学校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校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第九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二条 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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