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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章程|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工信委员会专科层次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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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8 12: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源于1975年成立的河南省煤矿学校,历经焦作煤炭工业学校、河南煤炭工业学校、河南工程技术学校等历史时期。2002年与河南理工大学合作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013年3月,设置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建校以来,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坚持以服务煤炭行业发展为己任,坚持专业知识技能教育和传播企业文化并举的教育教学思想,孕育了“朴实肯干”的学校文化,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培养了一大批企业家、行业专家和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河南煤炭工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成为有煤炭行业特色的职业院校。
新的历史时期,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开放办学、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指导思想,继续发扬优良的办学传统,秉承“自强博学、唯实创新”校训和“严谨勤奋、明德善学”校风,培养工业和信息化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形成新的办学特色,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示范性现代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权益,实现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简称工信职院。
学院英文名称:Henan College of Industry & Information Technology,缩写为:HCIIT。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河南省焦作市碧莲路801号,学院北校区(焦作市太行西路16号)亦为学院的组成部分。
学院网址是http://www.hciit.edu.cn
第四条 学院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的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为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以培养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社会服务、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实施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积极拓展本科人才合作培养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监督和评估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依法监督学院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院权益,支持和引导学院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招生规模、结构和标准。
(四)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全面考核考查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企事业组织、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设置学院的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处分。
(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教育资源,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三)维护受教育者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履行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师生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实行学院事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评议。
(七)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模式。
学院实行院、系(部、中心等)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二)审议确定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建设高素质、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四)领导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行党务公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院的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要求开展活动。
(八)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的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称“院党委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对学院全局性重要事项与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报告与其他重要工作报告。其议事规则由院党委会制定与修改。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负责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证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并负责。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与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与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与实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依照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制定与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照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接受社会捐助,制定和执行学院基本设施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工作,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招生与就业工作,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校务公开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其议事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议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按照其议事规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和监督机制,按照《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及对外开展合作办学等重大项目。
(二)审定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定各级各类学术带头人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六)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审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审定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讨论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指导学术组织的工作。
(八)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评估或裁决相关学术事项,对学术道德投诉进行调查与处理。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讨论或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置基层教学机构(系、部、中心等),教学系部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教学系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专业招生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业综合改革,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监控和评估。
(四)组织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六)负责专业校内外实训教学条件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单位人员聘期工作任务并进行考核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学院配置的经费、设备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教学系部设主任1名,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协助系部主任开展工作。系部主任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置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规定,并为其在本单位的贯彻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工作。
(三)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党支部建设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和干部的培养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和系主任均为系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系部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系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确定的议事范围和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本系部的党务、政务重要事项。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院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建立院、系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委员会是院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法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发挥其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确定各机构的职能,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和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相关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成才规律,主动适应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发展,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五条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院紧贴产业、企业、职业岗位设置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推动示范专业建设,服务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传承学院传统文化,引入企业文化,强化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多样成才。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有利于受教育者灵活学习和培训制度,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继续教育、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服务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学院完善和发挥教科研对教学改革的指导与服务功能,完善教科研体制机制,强化教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增强学院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技能积累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院积极与中外高校、科研机构、文化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办学、文化交流、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五章 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在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等组成。
学院对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分别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聘用合同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分级管理。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参加进修、培训等发展机会。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爱护、关心、服务学生,教书育人,保护学生权益,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院考核。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用、解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关心爱护教职工,健全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和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需要聘请专家、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及其章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依法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本部门教职工参加的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享受学院提供的指导与咨询服务。
(二)参加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
(五)公平获得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教育教学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纪律处分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增强体质,锤炼品格和技能,按规定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
(三)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铭记校训,传承和发扬学院精神。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个体和集体进行管理和培养,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与就业推荐服务。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治组织。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学院设立系部学生会,在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系部团总支和院学生会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自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院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会承担其日常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院学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学生工作的专门组织,其职责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管理的参谋、咨询、协调、监督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是开展学院与社会交流和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和人才培养、筹措办学资金的桥梁与纽带。理事会依照其章程设立并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学院以校友会为平台,加强联系和服务校友,广泛听取校友对学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优先向校友开放学院服务社会的资源。
第六十九条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院与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非公募独立法人机构。旨在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院师生,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负责接受、管理各类社会捐赠,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主动接受捐赠方及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或者参与由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组成的机构,按其章程或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三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管控财务预算,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学院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院资产包括属于学院所有、占有、使用的有形及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院对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妥善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使用或处置,充分发挥资源使用效益。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和院名、标识等其他无形资产。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体系,推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现代化,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九章 学院文化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院坚持传承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自强博学,唯实创新。
校风:严谨勤奋,明德善学。
教风:敬业笃学,厚生乐教。
学风:好学深思,知行合一。
办学精神:艰苦奋斗,自强不息。
办学理念:育人为本,崇技尚能。
第八十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为两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以蓝色为基准色。内圆由齿轮、白色条带和建校年份(1975)组成,外环是由中文校名(毛体)和英文校名组成的蓝白色同心圆环。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直径为2.5厘米的、题有院名的证章。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体“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左上角配以学院徽志。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歌为《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校歌》。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院长签发,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学院向社会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者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学院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修改。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更。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事项。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八十四条的程序和要求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权威、保证章程实施的义务。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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