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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举办并管理培养电力建设生产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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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8 00: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言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电力技术类专业为主,兼有制造、电子信息、财经类等专业,主要培养电力建设、生产和管理人才。其前身是1933年成立的郑县工业学校,以及后来的燃料部郑州电力学校、河南电力学院、郑州电力学院、郑州电力学校。1994年3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建立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同年5月6日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印发《关于成立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确定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为电力工业部与河南省双重领导,以电力工业部为主,由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对学校直接领导。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河南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第三批在豫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0〕17号),明确学校“由省电业局负责举办和日常管理,省教委负责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郑州电专”,发文字号“郑电专”。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Electric Power College”,缩写为“ZEPC”。学校网址是:https://www.zepc.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凤栖街296号。学校原校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号;2013年9月,学校整体搬迁至郑东新区白沙职教园区;2021年5月,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技能培训中心整体并入学校,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技培中心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南路1号。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变更住所地、网址,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是“以学生(学员)为主体,倡导实践创新;以教师为主导,坚持科学育人”,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人才培养模式,以“规范管理,从严治教”为工作作风要求。
第五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是做优学历教育,做强培训教育,发挥服务功能,实现学历教育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培训教育与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的深度融合,建成全国知名的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和电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成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功能完备的培训教育基地。

第二章 举办与功能
第六条 学校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举办并负责日常管理,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须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批准。
第七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学校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行使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立足电力行业,面向市场,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九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历教育和培训服务,学历教育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培训服务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职工培训教育和社会培训服务,接受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参加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培训项目的职工和参加社会培训的对象。
第十一条 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热爱祖国,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四)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员的基本权利:
(一)根据组织发展需要、岗位任职要求和个人绩效改进方向等提出培训需求,参加有关培训、竞赛调考等活动,积极参与经验传承和知识共享;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培训、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培训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规定,参加学员管理委员会和班委会;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员的基本义务:
(一)以国家电网公司企业理念为行动准则,以企业宗旨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追求企业精神,践行企业价值观,以企业愿景为奋斗方向;
(二)为人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尊敬师长;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弘扬优良传统,爱护教育培训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学员管理规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按规定完成培训;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员的表彰奖励和处罚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员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员管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和学员合法权益;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学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或非国家电网公司员工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在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在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培训、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爱护学生和学员,维护学生和学员合法权益,抵制、制止有害于学生和学员健康成长的现象和行为;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可以通过工会、职工诉求议事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成员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参加方能开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学校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培训、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开会。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成立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学术权力。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或基层推荐,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常设秘书处,下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委员会、教学改革委员会、人才发展与评价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院(部)应设置相应基层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发展与评价委员会
1.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3.指导学校各级科研平台及学校内资刊物开展工作;
4.指导师德师风、学术风气建设,组织学术评价、争议处理;
5.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教学改革委员会
1.审议教学改革、专业设置等制(修)订意见;
2.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制(修)订意见;
3.审议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教学团队建设等工作的实施办法;
4.对涉及教学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5.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人才发展与评价委员会
1.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岗位、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学术标准及办法;
3.审议并评价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4.组织审议各类优秀人才评选;
5.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教代会的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可连选连任,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提案落实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工资改革方案、绩效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三)审议通过决定劳动保护措施、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学校中层干部每年评议(测评)一次。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校行政有关部门围绕落实教代会决议、决定,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工会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增强办学实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构建、完善财务监督体系,依法公开财务信息,防范财务风险,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捐赠遵循自愿原则、专款(物)专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已经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全寿命周期监管机制、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资产管理与实物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现资产管理帐、卡、物一致。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举办者、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可与国内外高校以及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公民个人等各类主体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文交流等活动,协同创新,对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模式进行综合性改革。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信息公开,接受举办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理事会是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是由在学校各个时期(包括原郑县工业职业学校、郑州高级工业职业学校、郑州电力工业学校、河南电力学院、郑州电力学院、郑州电力学校、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等)学习、工作过的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标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训(校风)为“严谨笃学敬业乐群”。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风为“明德循理精业育人”。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风为“立德修能知行合一”。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采用双圆套圆形徽标与“中”轴对称方式,以寓意清洁能源的绿色为基础色调,整个徽志中心区域以原老校址塔湾城隍庙和文庙为显形,同时以庙宇的大门为依托,将书籍与庙宇台阶结合起来;阿拉伯数字“1933”代表了学校的创建时间。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中央分别印有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校徽。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校歌》,定稿于2008年10月。
第五十九条 校庆纪念日为10月1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代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核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行使,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基于本章程来制定、修改、说明和实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章程经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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