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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技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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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郑州科技学院是教育部审批的以工科为主的民办本科高校。学院前身是1988年河南省教育厅(原省教委)批准创办的中原职业大学,以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主,属于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997 年更名为郑州科技专修学院,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为自学考试助学机构。2001 年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在郑州科技专修学院基础上建立郑州科技职业学院,正式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2008 年经教育部批准在郑州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郑州科技学院,实施本科学历教育。
为促进郑州科技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郑州科技学院(英文名称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gy)。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登记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董事会领导、党委监督、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的规定,对学院事务自主管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定位于应用型本科高校,坚定不移地走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道路,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坚定不移地朝中国高水平民办大学目标迈进。
第九条 学院以院、二级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大力倡导“艰苦朴素的创业精神、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团结实干的拼搏精神、锐意改革的创新精神”。弘扬“博学、笃行、明德、至善”的校训,深入构建和谐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适当开展大专和中等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董事会章程,学院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依据河南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自主确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联合办学、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按照教育部规定,自主确定学院院长、副院长等领导职务及职数;
(六)本着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学院教工数量、校内学术组织及行政和党群组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董事会章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党委监督和河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民办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董事会章程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学院由公民刘文魁、可淑文共同出资举办,举办者刘文魁为学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行使以下权利:
(一)指导学院发展规划的制订,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确保学院实施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对学院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调整;
(三)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调整对学院提供教育资源的配臵;
(四)法律、行政法规授予举办者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害或妨碍学院办学自主的行为,为学院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环境;
(二)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设备,保障学院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三)支持院长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董事会章程明文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主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举办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领导机构,《董事会章程》由董事会另订,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决定对院长、副院长及重要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使用和任免;
(二)确定学院办学方向,决策学院发展规划,指导重大项目改革。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院资金的使用,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整改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按照工作岗位实行全员聘任制,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考核、晋升、奖惩,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对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依照学院规定和工作需要,公平获得出国(境)、出
校学习、交流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依法取得相应薪酬;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岗位、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到其切身利益
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诉求,并申请处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聘约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民办教育事业,加强个人修养,崇尚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尽学术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聘约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教工代表大会组织,建立申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院学籍学生和未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
本章程中规定的学生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招、成人高招、学院单招、河南省普通中招等录取并注册入学取得学籍的学生。对借读学院暂未取得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学生依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在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到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申请处理;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学院其他管理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听证、投诉、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学院予以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章 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中共郑州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
委)是学院政治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支持院长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限5年,党委书记由中共河南省委选派或学院推荐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学院党委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党内干部任职、内设机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发展等,由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学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共郑州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
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院内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
纪委书记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报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批准备案,每届任期年限5年。
第六章 院长及院长办公会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对外代表学院,对内负责全院院务。设常务副院长一人、副院长、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院长在学院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院战略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
(三)制定院内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院长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院长办公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组成,根据会议议事工作需要,议事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院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臵;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审议教学工作,确定学生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评审教师职称晋升;
(五)评定学生学位授予;
(六)受理学院内部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七)学院授予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的原则,由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学术水平高的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章程由各组织另行制定。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党群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
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
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建立院、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学院共青团设书记一人,副书记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发挥学院老同志作用,关心、教育、培养青年学生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按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九三学社郑州大学委员会郑州科技学院支社是在学院党委和九三学社郑州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九三学社章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其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
第九章 二级教学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据学科和专业设立二级教学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二级教学单位职权是:
(一)进行二级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在学院总规章制度框架下制定二级教学单位工作规则,管理内部人员;
(三)管理和使用学院拨付的经费、设备及其他公共教育资源;
(四)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学院系设院长(系主任)一人,为本院系行政负责人,可视需要设副职一人;设学生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各一人,协助院长(系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党委在二级教学院设总支(系设支部),负责本院系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院长(系主任)履行其职责。院党总支(系党支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做好本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五)领导本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章 经费、资产
第五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费收入、上级奖励收入、教科研配套财政拨付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风险评判机制和审计制度,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包括学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学院名义获得的知识产权、校名等无形资产。学院对全部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第十一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民办高校灵活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教育合作,引进
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章 变更,终止
第五十五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院长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聘任。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
学院自行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其它重大原因,经董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学院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
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向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学院自省民政厅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后实施。章程解释权属郑州科技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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