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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徐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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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6: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公立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84年12月10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徐州市第一职业中学基础上设立的江苏省徐州幼儿师范学校。2005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更名为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2011年4月7日,经教育部批准,建立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文译名为XuzhouKindergartenTeachersCollege,英文缩写为Xl<TCo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路6号,现有洞山校区(地址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路6号)和碧螺校区(地址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山路17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新设或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http://www.xzyz.edu/cno
第四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道德品质高尚、文化基础深厚、专业技能扎实、教育理念先进、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专科层次幼儿教育专门人才。同时,面向市场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素质高、能力强、善创新的技能型、应用型其他行业人才。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宗旨,秉承“崇师、尚美、立人"的校训,遵循“校有特色、教有特点、学有特长"的办学理念,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增强效益"的办学原则,着力创办全国一流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私极开展继续教育。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力主,兼顾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生教有为主,并私极发展本科生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专科生教育以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为主,适度发展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教育。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亻古厚心自、。
第九条学校实行自主办学,依法确保学校各类活动服
务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促进师生全面发展的根本目标。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服务社会需要,争取各界支持,加强国内外合作。
第十一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稆极推进产学研用结合。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由徐州市人民政府举办。
第十三条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升格及终止。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邵
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杈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行使第十四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要确保规范和民主行使各项自主权,所行使的自主权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十八条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保护和尊重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
表达异议和提出中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杈利。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反,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对管理人
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制度,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职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绩效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
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茯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足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稆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
第三十四条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中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六条学校关心学习困难、经济贫困、心理困惑、就业困扰的学生,为其自我发展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表彰激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核心,履行党章等
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
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I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女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軍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山中国共产党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问,其职责山学校党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按中国共产党有关规定任免和产生。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
党委会决定问题时,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党委会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成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各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节校长
第四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谑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共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校长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决定其职杈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专业建设、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评价、提供咨询;
(二)制定学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指导学校科研管理工
(三)评足科研成果;
(四)处理学术争议,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工会
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机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一条学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校级学生会二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校级学生会;
(二)制定及修订校级学生会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事项。


第六章院系(部)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置学院、系(部),并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院系(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院系(部)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院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企合作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足,设置院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
(四)建立院系(部)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办学资源;
(五)负责拟定院系(部)人员的聘任方案、实施人员聘任、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院系(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开展师德教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院系(部)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成员包括:党支(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必要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五条院系(部)党组织负责院系(部)的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院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
第五十六条院长(主任)是院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院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
第五十七条院系(邵)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根据院系(部)授权和人才培养委员会章程行使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科研成果评议等事项的审议、评定职能。
第五十八条院系(部)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凡涉及院系(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院系(部)教职工大会充分讨论。
第五十九条院系(部)建立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院系(部)民主管理。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校友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妥善保存和保护校友在校期间的学籍、人事和其他相关档案信息,依法提供校友档案信息服务。
第六十二条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是经学校发起,由校友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准则。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加强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学校为校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节基金会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六十五条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本着高效节俭的原则使用捐赠,保证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三节幼教集团
第六十六条学校创办徐州幼师幼教集团(简称“幼教集团"),实现服务社会、服务学校人才培养功能。学校支持幼教集团的发展,为学生实习、就业和教师实践、科研打造优质基地,实现产学研结合。
第六十七条幼教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服务幼儿、服务学校、服务社会,努力打造成全国知名的幼教机构。
第四节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等。
理事会一般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八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争取办学经费的增长。
学校稆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冢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足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
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丿
第七十六条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学校规划与标识
第七十七条校园规划应充分考虑学校可持续发展、自妹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注重保护山体、水体、树木、建筑与文物。
学校校园规划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根据校园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标识系统,规范使用校标、校徽、校旗、校歌等学校标识。
学校标志由中英文校名、太阳、花蕾等元素组合而成。XUZHOUKINDERGARTENTEACHERSCOLLEGE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庆曰为4月7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山校长签发,经徐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一条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https://www.xzyz.edu.cn/info/1329/113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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