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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2 年修订)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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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创立于 1953 年的新中国第一所电子类中等专业学校,初名南京电信工业学校,后改名华东第一工业学校、南京工业学校,1956 年更名为南京无线电工业学校。2002 年 6 月 28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诞生于新中国电子工业创始阶段对人才的需求,始终伴随着我国电子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为行业培养了大批技术和管理骨干。面向未来,学校秉承“共和国电子人才摇篮”光荣传统,努力打造“新时代智能工匠高峰”,着力建设“全国领先、国际先进”的现代化高职信息名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英译为:Nan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缩写 NJCIT。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 99 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公办专科高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教学业务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信息。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规范意识和创新思维、进取意愿和合作能力、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具备信息技术应用与专业服务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校训:厚德 重能 规范 创新。
第七条 学校精神:团结务实、自强不息、注重细节、追求卓越。
第八条 学校办学宗旨:服务全体学生,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信息产业。
第九条 学校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和谐、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路径;实施校企双元育人、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育人机制;构建面向人人、育训结合的办学格局;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技服务、行政管理、保障服务等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自主开展科技服务和社会培训活动;
(六)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政府、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十)自主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任务和功能
第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分要求;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五条 学校服务于终身学习社会建设,根据产业和社会的需要,开展各种类型的技术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开展应用技术创新,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主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信息化升级。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教学部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以学生为中心”“以成果为导向”“持续质量改进”的质量管理理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委员担任。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党的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
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等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职员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和职责为: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技服务、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五)落实提案工作。征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议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落实。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5 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能。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任。各二级学院(部)建立相应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仲裁等职权。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四)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 1/3 及以上委员同意。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五)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六)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七)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八)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加入的群众性组织。工会依据其章程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与建设,教育会员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是当然会员。学生会旨在推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学生会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发挥各民主党派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和教学部等二级教学机构,负责具体开展相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实施、学生管理、科技服务和社会培训,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教学机构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以党政联席会议为决策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直属研究中心(院、所)、工程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科技服务、人才培养、社会培训等业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群众参与、民主治校的原则,可自行建立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机构并赋予相关的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一)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二)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三)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技服务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四)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五)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教职员工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一)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议、评审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工作和相应报酬。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循“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好教师标准,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坚守学术诚信,拒绝学术不端。
(六)学校各类管理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办学理事会。办学理事会由政府、行业、企业、教育知名专家、杰出校友等代表和校内相关人员组成,是学校的议事咨询机构和与社会联系的纽带,为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办学重大事项决策等提供咨询,为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供支持。办学理事会可按工作领域设立分支委员会。办学理事会依据自身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基金会依据自身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据自身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入企业资源参与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在校级和二级教学部门成立相关合作平台和协同机构,建立相关机制。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债务资金(银行贷款),是指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经省政府审批用于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的银行贷款。
(七)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规范校办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确保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英文缩写组成的和平鸽飞翔图案,外环上方是“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中文字样,下方是“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全称。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蓝色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六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10 月 4 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由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发展规划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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