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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章程|江苏省政府主办教育厅主管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建本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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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13: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简称为:南京特师)。英文名称:NanjingNormal University of Special Education。

第三条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燕子矶校区)和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社区(江宁校区)。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学校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根据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努力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国内领先、国际有一定影响的教学型特殊教育本科院校。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博爱精神,专业思想巩固、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能娴熟,富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特殊教育师资以及为残疾人事业服务的复合型、应用性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学校功能及教育形式

第九条学校以为特殊教育、残疾人事业服务为宗旨,以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的应用性人才和残疾人高等教育应用性人才为主要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形成以教育学为主干,文学、理学、法学、管理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学校采取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成人继续教育、非学历职后培训等多种形式办学,积极拓展研究生教育,逐步使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规模达到8000人左右。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学生,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鼓励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推进“政产学研”的合作,积极服务社会。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负责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等学生社团,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主持制定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八)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常委)定期向全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由举办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执行党委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拟订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据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依照法律与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和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或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对学校提出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依其工作规则,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适时成立教授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家学位条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设置的学系、实验(科研)中心(所)享有与学院同样职权。

第三十一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二)组织具体教学、科研活动。

(三)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管理规定,提出学院教职工的聘用建议。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六)管理和使用好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以及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领导体制。

学院院长主要负责学院的行政事务管理,学院分党委(总支)书记主要负责学院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根据会议内容不同,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学院的院长或分党委(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接受全体党员以及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二)参与民主管理,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三)公正地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残疾学生有权就身体残疾状况提出相应科目的选修、免修。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特殊困难、残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专业支持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校要与残疾人相关组织、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企事业组织建立广泛联系,为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财产。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经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所述“校”指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院(中心、所)”指下设的独立设置的、各二级教学、科研等机构。

第六十条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党委行使。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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