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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的江苏省属重点建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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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7 2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南京师范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江苏省属大学。其主源追溯到1902年创办的三江师范学堂,为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的发祥地之一,后历经两江优级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东南大学、第四中山大学、江苏大学、中央大学、南京大学等办学时期;其另一源头为1888年创办的汇文书院,后发展为私立金陵大学,1951年与私立金陵女子文理学院(曾称私立金陵女子大学)合并,成立公立金陵大学。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在原南京大学、金陵大学等有关院系的基础上组建南京师范学院,校址为原金陵女子大学校址。1984年更名为南京师范大学。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00年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师范大学(下文简称为“学校”)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文简称南京师大、南师大或南师,英文名称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NU或NJNU。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地址为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目前设有仙林(栖霞区文苑路1号)、随园(鼓楼区宁海路122号)、紫金(玄武区板仓街78号)三个校区。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 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和管理,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以追求真理为己任,坚持学术自由和教授治学,倡导自由宽松的学术氛围与平等和谐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 学校以“正德、厚生、笃学、敏行”为校训,以“严谨、朴实、奋发、奉献”为校风,坚持科学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八条 学校坚持改革创新,弘扬教师教育传统特色,致力于建设文、理、工等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把建设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大学作为办学目标。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将人才培养置于全部工作的中心,坚持厚生育才战略,建立健全开放式人才培养体系,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与自我发展,努力造就高素质创新人才。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以及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对满足学校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其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以科技和知识的创新为重要职责。坚持学科建设的龙头地位和科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持续实施“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主动服务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创造反映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发挥大学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积极为促进国家和江苏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设委员和常务委员(简称常委)若干人。党委设书记1人主持党委工作;副书记若干人,协助书记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设委员若干人。纪委设书记1人,主持纪委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有关程序产生。校长、副校长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遴选和任免。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
第二十条 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各设主管1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机构的工作;设副主管若干人,协助主管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等根据需要可下设科、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负责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的有关学术事务。每个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各个层面人员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21人。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党委、行政工作专门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对相关党委、行政事务进行决策和协调。专门领导小组组长或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其他机构和学术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支持民主党派和其他统战团体基层组织的建设,依法组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教授治学的原则,设置学院和研究所(或中心、实验室)等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学部。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1人,负责学院行政工作。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工作。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设书记1人,负责学院党的工作;设副书记1人,协助书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下设学系、研究所(室或中心)、实验室等教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下设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所(或中心、实验室)设学术负责人1人,学术秘书1人。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通过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议等形式对学校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形式。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部分职能。书记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设置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通过召开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最高行政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学校行政日常专项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领导参加,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根据需要可按学科分设,秘书处分别设立在社会科学处和科技处。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要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指标体系和其他学术政策性文件。
(四)制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指导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的教授组成,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的专门机构,秘书处设立在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消相应学位的决定;检查、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有关工作;指导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三)审批增列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文件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别是学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秘书处分别设立在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指导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二)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修)订的原则意见。
(三)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审定关于研究生教学和本科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或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教学或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相关校领导担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将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组织与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共同决策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学院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决策形式,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三)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五)内部机构运行及人员管理。
(六)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七)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负责人,非党政负责人的教授委员会主任、学院工会主席根据议题可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学院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议决事项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大学术事项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对治学事项行使一定的决策权和审议权,并对学院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治学中的重大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院学科发展的规划、计划。
(二)审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重要举措。
(三)审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计划,决定高层次人才引进。
(四)审定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方案。
(五)审议学院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专业和学位点设置及重点科研机构发展计划。
(七)决定教授委员会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及运行机制。
(八)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本学院教授代表或由全体教授组成,教授代表由学院在职的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学术组织对教授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事项的咨询、评价、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学位委员会行使学位的评定、授予以及与学位相关的学科建设方面的审议、决策等职权,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行使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咨询、检查、评价、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教代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其章程或条例行使以下职权,并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意见和建议: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章制度。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参与学院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较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学院权限范围内,审议和通过与学院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施行。
(三)对学院可支配的福利性经费分配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依法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能: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校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及文体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单位)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学院(单位)党委和校工会领导下,围绕“维护、参与、建设、教育”四项职能,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的职权。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依照相关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负责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学生代表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大会相关职能。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六十五条 教职员工在校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教职员工在校任职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着力培养与引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端人才,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实力。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引入竞争机制,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或个人实施表彰及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规章制度,对违规违纪和有学术不端行为、不良行为的教职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
第七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关心教职员工的成长,支持教职员工的创造性活动,促进教职员工的自主发展和能力提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生活和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员工的尊严。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七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尊敬师长、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关爱社会、勤于创新、勇于实践等良好品性。
第八十条 学校突出学生在教育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自律、自立、自强,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学生意见反馈与解决机制,维护学生在学校相关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八十二条 学校倡导学生自由探索,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类课外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关心学习困难、经济贫困、心理困惑、就业困扰的学生,为其自我发展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学校积极创设各种类型的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八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开放办学
第八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参与举办独立学院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八十九条 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营建校地、校际、校所、校企合作平台,积极开展协同创新,提高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十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健全和完善海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打造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并举的海外交流与合作立体格局和渠道,依法推进校际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推进教学科研国际化,培养师生的国际化视野和国际情怀,培育能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NUAA。在各学院建立校友分会或校友联谊会。
校友会作为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校史,历届学生、各类进修生、留学生及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其他兼职人员及访问学者,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为学校校友会会员。

第八章 资产与经费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校资产。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非公募基金会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NNUEF)。基金会为独立法人机构,依照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九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专门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九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实施绩效评价,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防范财务风险,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科研和教职员工、学生工作生活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后勤保障体制的良性运行。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歌为《南京师范大学校歌》。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标志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以学校随园校区一百号楼的简化图形为主体,上下分别标有1902和NNU字样,上部配有橄榄枝和梅花图案,周围以中英文标识“南京师范大学”。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旗有两种颜色。一种以白色为底色,配以绿色的校标、书法体“南京师范大学”和中英文标识;一种以绿色为底色,配以白色的校标、书法体“南京师范大学”和中英文标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nnu.edu.cnhttp://www.njnu.edu.cnhttp://www.nn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校务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要与本章程精神一致。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学校举办者和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现时,将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的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在学校的指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自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和运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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