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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章程(2023 年核准修订稿)
上海电力大学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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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上海电力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 1951 年,先后历经了上海电业学校、上海动力学校、上海电力学校、上海电力专科学校、上海电力学院、上海电力大学的发展演变。1979 年,学校实行国家水利电力部和上海市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领导体制。1985年1月,经教育部和水利电力部批准,更名为上海电力学院,开始了本科层次的办学历程。
2000年起,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由电力部管理划转至上海市管理。2006 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8 年更名为上海电力大学并获批博士点授权单位。同年学校的浦东学海路校区搬迁至临港校区。2021年,学校获批上海市高水平地方大学建设单位。
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以工为主,管、理、经、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主干学科电力特色明显的高等学校。学校为国家和地方培养大批电力及其相关行业的专门技术人才,被誉为 “电力工程师”的摇篮。面向未来,学校正努力朝着能源电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建设目标迈进,致力于建设成为我国电力及相关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科技研发的重要基地。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和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爱国、勤学、务实、奋进”的校训,践行“务实致用,明理致远”的办学理念,崇尚实事求是、学以致用、追求真理、志存高远,彰显培养“光明使者”的崇高使命与责任担当,坚持“立足电力,立足应用,立足一线”的办学特色,为能源电力行业的发展以及国内外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推进动力和高质量优质服务,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学校紧密对接“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战略要求,以能源电力学科建设为龙头引领,坚持通过人才兴校,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四轮”驱动的协同发展。以文化传承创新为牵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与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紧抓“一带一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国家发展战略机遇,立足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全力打造“双碳”战略目标下的能源电力学科优势,加快转型发展,构建适应清洁低碳、 安全高效现代能源电力体系的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服务体系,形成能源电力特色鲜明的核心竞争力优势。与能源电力行业建立起更加紧密深入的开放合作办学体系,切实深化系统转型、特色突破、协同创新、产教融合战略,着力提升面向国家战略发展、区域协同创新、行业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的社会服务能力,可持续推动新发展阶段的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电力大学;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University of Electric Power,缩写为 SUEP;学校网址是https://www.shiep.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 1851 号。设有浦东校区和杨浦校区,杨浦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平凉路2103号和隆昌路371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招生、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行政管理、财产管理及使用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电力大学委员会(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确定管理体制,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和职责配置。学校由学院、校部机关、直属单位等机构组成。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学院的自主管理权,发挥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上海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实际办学条件,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能源电力特色学科建设,坚持以工为主,管、理、经、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根据国家规定、社会需求特别是能源电力行业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及专业,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授权范围内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制定课程、专业、教学和科研水平与质量的考核、评价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培养学生的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有机融合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于教育活动各个环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着力培养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的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学科建设,构筑科研基地,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科技自立自强为导向,坚持自由探索与有组织的科学研究并重,落实把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更好结合起来的要求,发挥能源电力学科优势,对接国家战略目标和任务,持续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四个面向”,坚持主动服务国家和社会需求,积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智库作用,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厚植家国情怀,建设一流大学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球视野和世界一流,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搭建中外教育文化友好交往的合作平台,深化与世界各国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实质性合作,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国际科研合作和教育文化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已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或跨学院选修课程,并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获得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而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结业、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七)知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合理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八)对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合法权益;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等资助的学生,应履行相应义务;(七)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学生进行录取、教育、管理、考核和奖惩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由本人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就业和创业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的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优良,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 的时代要求,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具有承担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持及服务管理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
事业单位编制内录用的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顺应改革发展要求,根据学校党的建设、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需要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评聘流程实行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及退出机制。对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四)公平获得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公正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
(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可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爱岗敬业,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接受学校对其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监督;(四)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和学术规范;
(六)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七)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八)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学术规律,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加强有组织的科研,尊重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聘任的兼职教师、外籍教师等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鼓励与支持他们为学校发展与人才培养贡献力量。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电力大学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巡察工作,落实政治巡察的根本要求和根本任务,构建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校园传教、宗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安排议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学校党委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电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根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授权,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驻上海电力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学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开展相关工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并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引导学校特色发展,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并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按照《上海电力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上述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主持开展学术委员会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指导、学术道德、学术评定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对应学术委员会等校级学术组织,学院成立相应的二级学术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在学院范围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相应的职责,并接受校级学术组织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各相关二级学院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及骨干专家教授代表组成。
学院成立相应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在学院范围内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并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的议事机构,依据其章程负责审议学校职务评定范围内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推荐、聘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受聘人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代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并对学校发展规划、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改革和发展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四)审查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民主选举教代会各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由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讨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由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因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在基层部门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在本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凡涉及基层部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据其规章履行相应职责。
学代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代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代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学生会组织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校务公告栏以及各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在学校办学质量、学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和规划、设备采购和基建招标、人事录用、干部任免、财务状况以及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专项事务等各方面,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校部机关分为党群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校部机关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校院两级管理办法,履行相应职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聘任并管理学院干部和人员;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学院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分工会、基层团组织等党群组织,在二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规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二级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基层组织工作规章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通过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校友及其他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和任职任教过的所有人员(含学校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五十八条 校友是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持、维护学校声誉的重要力量。学校应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主动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情况,鼓励和支持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成为学校与社会联系的重要纽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学校校友代表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学校与校友联系的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的政府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包括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留学生教育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密切联系、稳定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是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依照其章程就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可由政府相关部门代表、校内外知名专家、业界代表、重要资助者、社会贤达、校友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积极争取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其他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社会实践、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七章 投入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政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学校加强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学校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健全并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作用。
第七十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领导,学校实行财务责任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合理规划,依据事业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基本建设工作,不断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校区协调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大力推进技防设施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歌及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外圆内方图案,图形正中系“电”古文字型与高压输变电铁塔造型的融合,代表学校培养光明使者振兴能源电力的志向;图形下方“1951”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图形外环上方是“上海电力大学”校名,外环下方是“上海电力大学”的英文大写。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光明使者》,集体作词,茅鼎文作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的十月十五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现存各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在实施期间应当保持其内容的相对稳定。但在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修订章程的情况时,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动议并说明理由,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启动章程修订。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条 党委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授权校长办公室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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