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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郴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省市共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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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21: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在郴州商业学校和郴州机械电力工程学校的基础上,于2001年8月合并组建而成,2011年郴州市建筑学校整体并入,至今已有60多年办学历史。学校是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湖南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学校以开放的视野、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作风,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湖南及周边省市输送了大量的优秀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校秉承“厚德、笃学、重能、砺行”的校训,弘扬爱岗敬业、百折不挠、开拓创新的精神,倡导“高效务实、优质服务”的校风、“严谨敬业、修德育人”的教风和“勤奋好学、努力进取”的学风,实施“技能立校、人才强校”战略,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区域一流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郴州职院”。英文译名为Chenzhou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CZVTC,域名为www.czzy-edu.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909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视需要可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郴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省市共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审核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对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布学校办学信息,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专业设置和生源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评价与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校对接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以机电一体化技术、软件技术、旅游管理为重点建设专业群,以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大数据与会计、市场营销、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为重点建设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申报招生计划,调整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的原则选拔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订制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大力推进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科学研究团队建设,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地方和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与智力支撑。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知名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与对外影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体现时代特征和高职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学校发展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支持校长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与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中共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研究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裁决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定及学术道德规范。

(二)审议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的学术水平;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对学校建设中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及其他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咨询。

(五)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六)其他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指导、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教师聘任等专门委员会,依据章程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国教育工会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设立校工会和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分工会等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平台。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委员若干人,且学生委员不少于50%。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工作委员会教工委员,实行岗位制。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团组织及其他机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建设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结合自身办学规模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二级学院及教辅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使用教育资源,负责本二级学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本学院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学院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学院资产和经费管理。

(六)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总支书记是二级学院党建工作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总支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必要时可根据议题内容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议题由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共同商定,视会议议题情况,分别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分工会在党总支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代会职权,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结合自身条件,提出设立教研室、实习实训室、研发中心等机构方案,报学校审批,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正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评价,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有政策规定的薪酬、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切身利益、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职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机制,按照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要求,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对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指导,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采取进修、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校际、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与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学校按政策做好离退休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五十五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及创业、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助学贷款、提供助学岗位、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方式,资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社团活动,积极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倡导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学员,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订相关规定,学员依据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对接地方产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倡导开放办学,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采取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不断提高相关行业、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为区域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知名校友、学校相关负责人等各方代表组成,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依据章程产生。学校积极发挥理事会在提供咨询建议、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学校校友自愿组织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根据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成立校友分会或联谊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社会人士。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积极组织并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章 经费、财产、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施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成本费用管理,规范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职工、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各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平安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外圆书写校名,上半圆为汉字手写体,下半圆为学校英文名称。内圆为风帆构图,由“郴”“职”两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的变形组成。

教职工与学生的徽章以底色为区别。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长2.2m、宽1.4m,蓝底白字,中央印有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校歌》,集体作词,岳谨作曲。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2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郴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学校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办学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重要事项发生重要变化时,可由校长提议,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并报请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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