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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衡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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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00: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2年6月修订)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1951年由铁道部创办的衡阳铁路工程学校,首任校长是原铁道部部长、铁道兵副司令郭维城将军。2000年衡阳铁路运输高级技工学校并入学院;2005年升格为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衡阳市职工大学并入;
2011年4月更名为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是全国第一所以“高铁"命名、主要对接高铁及轨道交通产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是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学校、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湖南省卓越高职院校和湖南省文明标兵校园。建校70多年来,学院培养了10 万余名毕业生,为我国高铁建设和轨道交通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合作兴校、服务活校、文化育校"的办学理念和“路地两用、专通结合、高精发展"的办学思路,秉持“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校训,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弘扬詹天佑“以身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培养“高品质、高标准、高效率"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致力于建成“行业领先、特色鲜明、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职业技术大学,创建双高职业院校和全国文明校园,实现“一建双创"发展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 高铁职院。学院英文名称:Hunan Technical College of Railway High-speedo学院英文名称缩写:HTCRHO学院域名:www.htcrh.com/ 第三条学院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三环东路南9号。
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设立校区和调整校址。
第四条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衡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举办者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拟任学院主要负责人和任免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审核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举办者尊重和保障学院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事务不受院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八条学院主要对接高铁及轨道交通产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专业知识扎实、有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学院坚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集团化办学道路,依托南方高铁人才培养与技术合作联盟等平台,私极探索、实践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铁路人才培养路径,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提供高铁职院样板。
第九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院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落实院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制度风险评估机制;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学院以高职专科教育为主,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辅。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院私极创造条件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十三条学院坚持发展方向同国家发展的现实目标和未来方向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四条学院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科学精神教育,以诚信建设为重占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提升师生道德素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学院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学院围绕高速铁路和智能建造产业高端,动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铁道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轨道交通智能控制、铁道机车车辆及智能装备制造专业群。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如丿丶、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学院实行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和技能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高铁及轨道交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以及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要求,私极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不断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创新创业能力和服务产业能力,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推动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学院坚持对接行业产业、深化校企合作,依托南方高铁人才培养与技术合作联盟等校企合作平台,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学院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
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建立体现鲜明时代特征、彰显行业特色的校园文化,凝炼以“詹天佑"精神为代表的工匠精神。
第二十条学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开放办学,走国际化办学道路,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助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坚持服务“一带一路" 教育行动升级版,与国(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业等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学院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院内外其他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各种文体活动,参与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七)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大学生入伍相关优惠政策。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对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学院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院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院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宀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和获得工作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参加进修乡、口训等发展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等方面茯得公正评价。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七)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以及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方面不公平、不合理或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立德树人,敬业爱岗,勤奋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及专业能力、创新能力。
(六)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学院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技术技能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院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机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院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学院制定并实施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业绩、贡献为导向的内部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成长激励机制,全面推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院制定并实施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和专任教师进企业实践以及社会实践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对接新标准更新知识技能,提升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九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创新制度,鼓励教职工主动参与社会服务,私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创新。
第四十一条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学院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聘请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一12一
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吏、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私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 年。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教学院(部)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教学院(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教学院(部)级以下部门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部)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专业设置。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六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四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十九条设立学院纪检监察室,协助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学院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五十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的有关决议,履行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
第五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者审议并决定: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专业委员会章程;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下列事项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定:
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正高或部分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校外专家。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巧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 / 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 / 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院支持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 / 3以上通过,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 / 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十四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届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五条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教代会根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院长应及时向教 代会报告工作,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以及引导青年、组织青年、服务青年的作用。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半数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院学生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和监督。学代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依据《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代表由各二级学院经班级、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学院党委同意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职责。学院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九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学院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机构和编制设置方案,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决定其权责学院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服务、协调和对外联络等职能。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一条学院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教学院(部)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辅、科研机构。
第六十二条教学院(部)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辅、科研机构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独立的自主管理;学院按照本章程及学院有关规定,科学设计与规范其运行、决策机制。
教学院(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教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教学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调动计划或意见,管理本部门教师及工作人员。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拟订教学院(部)的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推荐学生就业。
(四)负责教学院(部)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五)负责教学院(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本部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教学院(部)内部资产管理。
(七)负责教学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组织本部门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学术交流。
(八)学院党委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教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教学院(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教学院(部)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教学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教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院(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教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教学院(部)群团组织 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第六十五条教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是教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不同事项由教学院(部)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分别召集并主持,按照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六十六条教学院(部)设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并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十七条教学院(部)设立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教学院(部)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六十八条学院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合作交流处、科研处(含职教研究所)等教辅、科研机构,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九条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学院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并依法自主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经费,不断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七十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开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原丿、则、0
第七十三条学院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进行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学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院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七十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产利用率。学院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以及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七十七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七十八条学院依法管理、保护 使用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鼓励利用专利、科研成果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十九条学院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实行自办服务实体和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引入竞争、评估机制,为本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保障和服务。
第八十条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院安全运行,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二条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利用南方高铁人才培养与技术合作联盟等校企合作组织,私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三条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四条学院依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设置理事会,加强与社会的联系。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履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职责。学院私极发挥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的作用。
第八十五条学院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六条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八十七条学院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十八条学院鼓励社会力量、行业企业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在 学院建设股份合作制工作室,推动集团化办学。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九条学院校徽为圆形。上方是毛泽东书体中文校名,
下方是英文校名"Hunan Technical College of RailwayHigh-speed",中间将“湖南"(高铁)英文字首“H"与飞驰的高速铁路列车形象融为一体,彰显了高铁行业的识别性和时代感;抽象的飞翼,象征志存高远、奋勇进取。图案简洁大方,给人以稳健、广博、奋发进取的视觉感,体现了高铁职院办学条件优越,师资力量雄厚,学院专业优势突出,人才成长之路畅通广阔的意象。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

第九十条学院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中英文校名,院名文字颜色为金色,中文院名字体为毛泽东书体,英文院名字体为黑体。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

第九十一条学院校歌为《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
第九十二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23日。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后,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四条学院如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院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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