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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章程 (2022年修订) 序 言
衡阳师范学院的前身为1904年创办的“湖南官立南路师范学堂”。1999年由衡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衡阳教育学院合并组建衡阳师范学院。2001年,湖南省第三师范学校并入。2003年,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8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入选湖南省“双一流”高水平应用特色学院。2019年,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调整为一本招生。
在100多年的办学历史中,衡阳师范学院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特别是为湖南基础教育事业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校坚持“厚德、博学、砺志、笃行”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基础教育教师和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衡阳师范学院,简称:衡阳师院。英文名称: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HYNU。学校域名:www.hy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东校区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西校区位于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教育事业单位,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师教育为核心,适当发展非师范专业,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八条 学校培养思想政治素质高、身心健康、基础理论扎实、基本技能过硬、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的基础教育教师和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九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为主,拓展继续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设置法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理学、历史学、哲学、文学、艺术学等十大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招收学生,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业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范围及权限,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按规定任命学校有关人员;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聘用和管理教职工,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实履行高校职能;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标准,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为地方基础教育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提供服务。
(五)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的劳动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合法收入,并在政策允许下稳步提高教职工待遇。
(六)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尽力为学生学业提供优越条件和优质服务。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遵守国家收费政策与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衡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或决定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评定或推荐申报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审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或推荐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的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审定有关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位授予、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实施统一管理;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开展工作,承担责任义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二级单位设立分工会。
第三十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共青团的指导下,按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有关职能部门,并调整其职能。各部门依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图书资源、数据信息、档案资料、网络通讯、物业安防、医疗保健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其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二级教学单位称为学院。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领导和考核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和条件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自身职责,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对学院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各二学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具体行政事务,由院长主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照法律规定或学校要求,主动接受学校和学院教职工监督,重大事项、重大决定和涉及教职工权益的事项要征求学院教职工意见,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要求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依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和学术公平;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由教授和部分副教授组成),发挥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进修、培训、晋升等机会,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可以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宪法、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在政策许可前提下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和管理外籍教职员工。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培养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及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保障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按要求做好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加强审计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可设立理事会,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发展。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教育合作。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者;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曾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或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设立“衡阳师范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章和徽志。
徽章形状为长方形,印有由李铎题写的“衡阳师范学院”字样。
徽志为红色双圆环图案,色彩为红、白。圆环上半部分是李铎题写的校名“衡阳师范学院”;中间图案由“衡阳师院”汉语拼音首写字母“HYSY”变形组合而成,以烛火、大雁为基本形式。下半部分是校名英文“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底部标注“1904”字样。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和李铎题写的校名“衡阳师范学院”。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衡阳师范学院校歌》,集体作词,李刚作曲。
第七十六条 学校以3月25日为校庆纪念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如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为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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