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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北京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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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20: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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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北京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溯源于1954年建立的华北第四工业学校(后更名为北京无线电工业学校),1999年北京市成人电子信息大学与北京无线电工业学校合并成立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北京市计算机工业学校与北京市电子工业学校并入,2021年北京市电子工业干部学校(北京市电子工业党校)并入。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知行合一核心理念,秉承‘博学笃行、术道精诚’的校训精神,努力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现代化高职学院。”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服务和教育交流与合作等的基本依据。”
四、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北信学院,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lege(英文缩写为BITC)。
“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办学场所包括学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东坝校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红松园北里甲1号)、花乡校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西什库校区(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74号)、电子城校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楼B区2层)。根据需要可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www.bitc.edu.cn。”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遵循职业教育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以学生为中心, 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构建‘三全育人’工作格局,实施全面素质教育,构建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行业办学特色鲜明、产教融合充满活力、学科专业优势突出、人才培养质量优良、服务发展能力卓著、教育国际化成效显著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现代化高职学院。”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的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办学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开展来华留学教育以及境外办学项目。同时根据首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开展社会培训、继续教育,服务北京电控党建和干部人才培养。”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据首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重点布局软件、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人工智能、产业互联网、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数字贸易、商业互联网、智慧健康、文化创意等专业群。”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体系,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健全各类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和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十一、删去第十一条。
十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自主管理内部事务,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教育交流与合作,管理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据产业发展、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依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公开招生标准、程序与办法,建立科学的规范的招生制度。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教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制定薪酬体系,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术诚信和职业道德的教职员工与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
“(十)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十一)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来华留学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境外办学等,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四)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修改为“(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十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十七、删除第二十一条。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发挥以上率下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领导班子。
“(十二)加强学校党委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十三)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四)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纪委主要职责:
“(一)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二)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教育,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相关法规文件,严明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党员行为。
“(三)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党委委员、班子成员的监督。
“(四)加强日常监督,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五)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分析材料,向有关党组织报告或通报。对于反映、发现以及移交的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
“(六)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根据纪律审查结果,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问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七)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八)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
二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会议并研究决策相关事项。”
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在教学、科研上成就显著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专家组成。”
二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校长办公会”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
二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履行其相应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代行其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主动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学校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校内公开,允许师生查阅。”
二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二级学院(部)的规模、成本和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二级学院(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二级学院(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二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二级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三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十二、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受聘的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建立教职员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修改为“建立教职员工管理制度和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机制”。
三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保障教职工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国内外学习深造、科研资助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修改为“(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保障教职工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机会。”
三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守法爱国,诚实守信,为人师表,规范言行。
“(三)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四)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保持自身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员工培训、继续教育、企业实践等,鼓励和支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将“思想品德”修改为“思想政治”。
三十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工作体系,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美育教育、国防教育、体育教育和学业、就业、创业指导,为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四十、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办学经费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和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
“(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八)捐赠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
“(九)利息收入。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四十一、将第六十五条的“捐款”修改为“捐赠款物”,“捐助款”修改为“捐助款物”。
四十二、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十三、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部门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四十四、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四十五、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推进教育国际化战略,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优秀学生来华留学,探索输出中国职业教育模式。依据有关规定,积极与国(境)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及社会组织合作,开展联合办学、学术研究、专业认证、学分互认、课程互通、学位互授、境外办学等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十六、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京津冀区域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积极牵头组建并推动北京电子信息职教集团、全国信息安全职教集团等促进政府、行业、企业、院校深度合作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联盟组织建设;积极参与并推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北京高等教育学会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建设;积极参与行指委、教指委活动,并发挥委员作用。积极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积极面向社区开展培训服务。在主动服务社会的进程中,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
四十七、删除第七十五条。
四十八、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标识‘BITC’以其英文Beij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lege的首字母为设计元素,象征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传承文明、培育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外形蓝色弧线组合而成的图形,造型严谨,静中有动,承载了‘立德树人、知行合一、博学笃行、术道精诚’的精神内涵和共同价值观,英文字母‘i’上的灰色点,在蓝色弧线轨道上周而复始运动,象征学校的高科技专业背景。
“校旗长2.83米,宽1.83米,旗面为白色,以旗杆在左为正面,学校名称为蓝色,位于旗面正中偏上。
“校歌是《北信之歌》。”
四十九、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将“校长办公会”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
五十、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五十一、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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