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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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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 01: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 言


成都理工大学创办于1956年,原名成都地质勘探学院,1958年更名为成都地质学院,1993年更名为成都理工学院,2001年合并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和有色金属地质职工大学组建成都理工大学。学校先后直属地质部、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0年确定为国土资源部与四川省共建,以四川省管理为主。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首批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9年教育部与四川省共建成都理工大学,2022年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穷究于理、成就于工”的校训、发扬“艰苦奋斗、奋发图强”的优良传统、弘扬“不甘人后、敢为人先”的进取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建设优势特色更加显著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都理工大学,简称“成都理工”。英文译名为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简称“CDU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二仙桥东三路l号。学校现有成都校区和宜宾校区。成都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仙桥东三路l号,宜宾校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路三段218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22696万元。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办学职能。


第八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全面建设优势特色更加显著的高水平大学。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科学设置、调整学科门类及专业。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以理工为主,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和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学员进行学习和学术研究的自由。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保障教学的中心地位,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四条 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依规管理、监督与考核,任免学校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第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自主权不受干预,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六条 在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依法制定招生章程。


(五)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才培养规格,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制定和实施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规定。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八)依托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建立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享有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和从事交易等权利,对学校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收费规定。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面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干部和人才工作。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全面加强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


第三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执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至5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教授和教师代表选举等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投票产生。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发展和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生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事业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分析与咨询服务,对制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会(研究生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妇女组织和其它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各内设机构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决策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关系学校发展的决策事项。


(二)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三)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法务审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内部管理体制。学院作为学校的基本教学科研单位,以学术管理为主,是学校的主要力量和重要依托。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调整学院。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学院的相关学术事务,一般由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工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主要招收和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积极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根据社会需要,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教育培训等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学术型人才培养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素养、责任担当、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科学研究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科学研究突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事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学科为基础,以一流学科建设为引领,提升整体办学实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及服务保障等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享受国家和学校相关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状况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九)就涉及教职工自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传播和发展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制定相关制度,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评价、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关注教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其个人成长、能力提升创造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的义务。学校按照国家、四川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增长机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困难帮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合理合法表达有关诉求。


(四)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相关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和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以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八条 学校保障学生参与体育锻炼、艺术素质培养和劳动教育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九十一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确立并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建立与师生(校友)的沟通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师生制度,畅通相关渠道,确保师生和校友有效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成都理工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施管办分离,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十五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绩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九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政府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学校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自主使用和管理,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条 学校保护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与权益,并合理合法利用。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


第一百零一条 成都理工大学校友是指曾在本校及本校前身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曾被本校及本校前身聘任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成都理工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相关活动,旨在服务校友,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参与母校发展与改革。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依法发起成立成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成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募集社会资源,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事业发展。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党务公开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校务公开遵循党的领导、依法公开、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及时有效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 对依照本章程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内媒体、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等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章 标识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训“穷究于理、成就于工”含义是:穷究于事事物物之理,成就于实践实干之工。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标形状为圆形,由地球、恐龙、书本、地层、中英文的“成都理工大学”字样和阿拉伯数字“1956”等元素构成。地球寓意学校是一所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以地学为特色的多科性大学,恐龙原型是我校现存合川马门溪龙化石,书本象征知识与智慧,地层彰显我校在地学方面的优势和特色,中文校名采用毛泽东主席的手写字体,英文校名为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阿拉伯数字“1956”代表我校创建于1956年。校标的底色为白色,字体和图形为蓝色。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以蓝色作为底色,中间印有白色校标和中英文校名。


成都理工大学校旗.png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校名徽章为印有“成都理工大学”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校名徽章底色为红色,文字为白色;学生用校名徽章底色为白色,文字为蓝色。




成都理工大学标识.png 成都理工大学标识1.png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成理之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第二周的周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网址是www.cdu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章程经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更名、合并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按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须向校内外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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