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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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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7 19: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言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肇始于1908年成立的安徽省凤阳师范学校,2010年3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设立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正式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启专科层次办学新篇章。2010年、2014年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滁州卫生学校和滁州艺术学校相继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现代化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为专科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简称“滁城院”)。英文译名为:ChuZhou City Vocational College。学校网址为:www.czcvc.edu.cn


第四条 学校位于滁州市科教园区,注册地址是:滁州市醉翁西路101号。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名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略,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建设一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修德立身,精技立业”;校风是“文明、勤奋、求实、创新”;教风是“尚德、启智、敬业、爱生”;学风是“勤学、明理、慎思、笃行”。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滁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指导。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证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学校坚持政府宏观指导、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办学体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指导学校改革发展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对学校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和计划,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设置教学、教辅、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依法自主管理;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


(七)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十)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十一)依规依纪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职工和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理;


(十二)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建设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三)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施信息公开;


(五)多渠道筹措办学资源;


(六)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维护和提高学校综合声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社会责任: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技术技能专门人才;


(二)崇尚科学精神,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与应用;


(三)发挥人才、智力、资源优势,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继承和发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地方文化传承与创新;


(五)坚持开放办学,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中心任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基础知识够、专业能力强、创新意识强、敬业精神强”的爱党爱国、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一)开展全日制高职教育。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不断优化办学结构和规模;


(二)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层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涵盖医药卫生、教育体育、文化艺术、交通运输、财经商贸、公共服务管理、电子信息、旅游等专业门类,积极发展新医科、新文科、新工科专业,着力提升教育教学专业优势。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科学制定技能型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编制招生计划。遵照国家招生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组织招生。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基础知识,强化技能培养,改进教学方法,创新评价方式。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具有校本特色的内部治理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双师型”教师培养,积极培育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合作共建,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产教融合,开展校地、校企、校际合作育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实现智慧校园为目标,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美化学校环境,提升学校管理服务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际优质资源,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视野和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学校制定学业证书颁发办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提高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强科技成果转化与运用,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应用科学研究为重点,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创新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对接地方产业、行业与企业,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的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坚决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和奖励机制,激发广大教师与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发挥智力资源作用,坚持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思想文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用协调发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与智力支撑。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坚持面向生产服务管理实际的需要,为产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产品创新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认定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十六条 学校深刻挖掘百年老校的历史文化积淀,弘扬“仁爱敬业、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城院精神,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校园文化建设,致力于把校园景观建设与院部文化、专业文化结合起来,把基础建设与生态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节约校园、平安校园结合起来,突出文化特色和职业特点,体现赏用结合、风格独特的文化性,实现文化育人功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发挥文化引领作用,结合地域历史特点开展地方文化研究,发掘传播地方特色文化,推动地方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地方文化繁荣。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宽师生国际视野,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四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组织办理上级人大、政协议案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照相关规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纪委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是实现党对学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性机构。学校党委会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指定副校长主持,按照集体讨论、校长集中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审议,提供咨询、服务等,其成员由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教学改革的经验交流;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六)组织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教学事故的认定,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并受理学生或教师因教学工作引起的各种争议和投诉等事项。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调创新平台建设方案、科研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术评价制度、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五)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六)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研科研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学术事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评议推荐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要求,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及教职工代表在闭会期间重要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升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校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立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督办、协调、服务、对外联络和综合保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教学管理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科研和服务需要设置科研教辅机构,承担科研任务和为教学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十一条 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按照专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教学院(部),赋予相应职责权限。


第六节 二级教学单位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教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各教学院(部)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本单位各类教学资源,负责本单位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教学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五条 教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专业(课程)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交流、访学等各种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有建议权;


(七)就职务(职称)聘用、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有申诉权;


(八)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师德师风和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完成岗位工作职责和学校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工可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七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建议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有关政策,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以精准的政策引领、服务保障、就业指导、创业帮扶,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七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须依照规定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院(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反对和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积极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校鼓励各单位通过合法渠道创收,创收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任务,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学校依法收取各项费用,各项收费管理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根据“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支出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财务工作。学校财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时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由学校统一领导,各使用单位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十九条 学校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校园土地和资源,确定校园建设规划,建设并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加强校园综合治理,为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九十条 校园建设的总体目标:资源节约、环境美好、生态文明、和谐平安的绿色校园。


第九十一条 学校保护地域性、历史性、文化性、艺术性校园特色,培育有特点的校园文化品牌,凝练有温度的校园文化精神,提升学校软实力。


第九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建设平安校园。


第八章 校友


第九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成立组建前后各历史阶段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对捐赠设施可以设标志纪念。


第九十五条 学校设校友办公室,负责校友活动的总体工作。根据校友所在区域分布,分设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以“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的英文缩写字母“czcvc”为主要设计元素构成一圆形图案。字母经变化组合构成一引颈高飞的天鹅及书本的形象,表达了学校的行业特征,象征学校大展鸿图。图案还似一人的形象,体现了学校“以人为本,教书育人”的办学理念。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校徽.png

(徽志图)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白底黄字。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标准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3月1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会议审定,并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一百〇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滁城院〔2015〕260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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