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程采购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山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工程是指校内统一采购的工程,其范围是指预算金额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简称学校限额)标准工程项目,不包括预算金额达到地方政府规定的需集中采购新建工程及工程服务项目。
第二章 采购申报
第三条 工程采购申报
(一)用户单位向工程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材料
1.经费下达文件。
2.用户需求:包括项目的资质要求、业绩条件、采购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需提供申请书和评分表)及技术参数要求等。
(二)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向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提供的材料
1.工程采购交接资料登记表。
2.工程立项。
3.由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或工程相关职能部门设计的图纸。
4.有相应工程造价类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相关职能部门所出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5.主要材料(设备)厂家或品牌推荐表(原则上要求3家同档次的不同品牌)。
6.经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的用户需求书及其他商务要求等材料。
7.经审核通过的合同模板。
(三)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招标中心对于需要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在申报教育部和财政部通过批复后开展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采购范围
(一)预算在学校限额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简称政府限额)之间的项目原则上实施快速采购或工程协议供应采购。
(二)预算在政府限额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采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合法采购方式。
(三)预算在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执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采购方式及评审办法
(一)本细则中的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用的评审办法为平均值评审法、综合评分法或者其它法律允许评审办法,凡采用平均值评审法以外的评审办法需由用户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采用。
(二)本细则中的邀请招标是指相关职能部门或用户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用的评审办法原则上为综合评分法。
(三)本细则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依法以竞争性谈判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的评审办法原则上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四)本细则中的竞争性磋商是指依法以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的评审办法原则上为综合评分法。
(五)本细则中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相关职能部门或用户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六)本细则中的快速采购是指招标中心通过电子化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网上响应、专家评审、成交确认、结果公告等功能,并在诚信供应商名单中选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用的评审方法原则上为平均值评审法。
(七)本细则中的工程协议供应是指直接在年度协议工程供应商中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的评审方法原则上为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六条 公开招标流程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
1.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2.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接受投标人投标。
(六)开标、评标和定标。
(七)采购人确认评标结果。
(八)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九)发布中标公告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在采购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公开招标5个工作日后依然不足三家供应商响应的项目,直接进入谈判环节,评审委员会谈判推荐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其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需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七条 邀请招标流程
(一)提交非公开采购方式申请函(含项目概况、申请理由、证明材料等)和用户单位的主管领导意见。
(二)工程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三)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四)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邀请公告;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五)接受投标报名。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开标、评标和定标。
(九)采购人确认评标结果。
(十)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十一)发布中标公告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在采购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邀请依然不足三家的,按照前第六条第(十)点执行。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流程
(一)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
(二)磋商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
1.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2.磋商文件公示或售卖时间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接受报名。
(四)组建磋商小组。
(五)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六)磋商小组审核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
(七)磋商小组按照法规中竞争性磋商的要求,与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然后通过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
(八)采购人确认磋商结果,推荐成交人。
(九)发布中标公告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采购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前第六条第(十)点执行。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流程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后简称“谈判文件”)。
(二)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如果是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谈判小组结合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根据原公开招标文件内容,拟定谈判文件,但不得变更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原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等内容。
谈判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
1.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可以不再发布采购公告,直接邀请实质性响应原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2.谈判文件公示或售卖时间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接受报名。
(四)组建谈判小组。
(五)接受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
(六)谈判小组审核谈判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
(七)谈判小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关于竞争性谈判过程的程序要求,与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按照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过程中经采购人最终确认的实质性要求的原则,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推荐成交候选单位。
(八)采购人确认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人。
(九)发布成交公告和发放成交通知书。
(十)因公开招标投标人只有两家递交投标文件而转入竞争性谈判,或通过竞争性谈判公告延期5个工作日只有两家递交投标文件的情况,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前第六条第(十)点执行。
第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适用非公开采购)
(一)提交非公开采购方式申请函(含项目概况、申请理由、证明材料等)和用户单位的主管领导意见。
(二)工程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三)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四)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公示期限。
(五)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招标中心,采购人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快速采购流程见《中山大学快速采购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工程协议供应的主要流程
(一)按照公开招标的流程,发工程协议供应资格中标公告。
(二)选定成交:相关职能部门或用户依据诚信排序或项目适用情形,直接在具有工程协议供应资格的供应商中选定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三)适用情形:对预算在学校限额与政府采购限额之间的项目,而且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有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且在一年内多次发生的项目,如拆除、园林绿化、简单修缮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服务如设计、监理等。
(四)制约机制:工程协议采购项目须严格把关控制价及结算审核,工程协议供应商实行诚信考核评价的进出机制。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
由用户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专家组成为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平均值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的选择按所选的采购方式和适用情形执行。凡报价低于控制价80%的,需提交成本说明。
(一)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指供应商中经评审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报价最低者,但报价低于成本价除外。
(二)平均值评审法是指供应商代表在开标前摇珠随机抽取计算评审基准价的下浮率X,其值为:0.5%、1%、1.5%、2%、2.5%、3%;经评审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再下浮X后为评审基准价;供应商的报价与评审基准价最接近者为成交候选人,并依次排序。
(三)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分为商务与技术和价格二部分,其中价格分的最低分不得低于60分。
(四)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工程项目由工程相关职能部门或用户单位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和项目的专业类别、规模等所需的条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中心对该资格条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凡在政府相关网站、在中山大学及附属单位或其他高校有不诚信行为的供应商,招标中心不接受其报名投标。
第十六条 诚信规则
(一)供应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不诚信行为按《中山大学供应商承诺函》中的相关条款禁止在中山大学及附属单位参加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在施工履约环节中出现的不诚信行为按中山大学工程合同模板相关条款执行。
(三)其它供应商与不诚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其关联公司,同时被禁止在中山大学及附属单位参加采购活动。
1.其它供应商与不诚信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其它供应商与不诚信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3.其它供应商与不诚信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4.其它供应商与不诚信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相互混装的。
5.其它供应商与不诚信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6.其它供应商与不诚信供应商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供应商诚信行为保证金或者报价保函的担保的。
7.其它供应商与不诚信供应商的供应商诚信行为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其它供应商与不诚信供应商聘请同一人为其报价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现场管理的。
9.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情形。
(四)招标中心根据诚信评价反馈对违反合同不诚信的供应商及其被授权代表、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予以校内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参加中山大学及各附属单位的采购活动。
(五)学校对自主采购的工程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供应商按项目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2%提交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对于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约定,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处理。
第六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七条 用户单位权利与责任
(一)用户单位对需求的准确性、科学合理性负责,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
(二)用户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和本文相关条例选择适合采购方式及评审办法。
(三)用户可派一名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用户参与评审过程并说明项目需求。
(四)若评审过程中出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用户可要求重新评审。
(五)用户单位需对每个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向工程职能管理部门每月反馈诚信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相关职能部门权利与责任
(一)负责业务归口范围内学校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的制定。
(二)负责审核用户单位提交的采购资料、立项论证、预算审核、技术标准确定、技术性文件。
(三)负责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的审核。
(四)负责合同审签。
(五)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包括工程质量的监督、造价审核等。
(六)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七)工程相关职能部门需对每个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每月向招标中心汇总反馈诚信评价。
第十九条 招标中心权利与责任
(一)研究起草学校工程统一采购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二)负责执行和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三)负责学校限额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以及协调工作(新建工程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四)负责承办项目的委托代理采购工作。
(五)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工程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采购资料。
(六)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七)根据项目履约情况通报施工单位诚信评价情况。
第二十条 投诉与监督
工程采购过程的投诉与监督按照《中山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附属单位的工程采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的,按《中山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予以问责。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6月23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中山大学招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