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办〔2020〕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各单位”)。各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校内各单位由其办公室或者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机构负责依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公开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工作机构开展相应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依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公开信息时,需明确信息的属性和公开的范围及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 申请学校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学校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
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学校在履行高校管理教学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或者正在调查、讨论、处理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统筹推进指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第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上位法及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各部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二)依法公开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三)管理、维护和更新本职能部门公开的学校信息;
(四)协助校长办公室办理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校长办公室完成本单位各项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责任人和本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开设信息公开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校内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阅学校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该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应当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工作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审定。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填写《中山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下面简称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与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不符的,应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学校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学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学校不予公开。
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山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和学校制度作出处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2020年第6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中大办〔2010〕19号)、《中山大学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中大办〔201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