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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学院章程|衢州市人民政府举办高水平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
(2021 年修订核准稿)
衢州学院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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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七章 学校标识及校庆日
第八章 附则
序言
衢州学院前身是创办于 1985 年的浙江工学院浙西分校(1993 年更名为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2003 年 2 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整合衢州地方高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筹建本科院校。2010 年 3 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更名为衢州学院。
学校坚持“高水平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的目标定位,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立德树人为主线,全面实施开放融合发展战略,高质量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奋力打造城市发展的名片、产教融合的名校、省际高校的名牌,力争成为新建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的“重要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衢州学院(英译为Quzhou Colleg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 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qzc.edu.cn/。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衢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本章程所指的学校是衢州学院,学院是指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积极性。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有稳定来源和持续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九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学科专业。学科设置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专业设置需经学院教学分委员会评议,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报教育厅、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第十二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国际教育等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注重应用性,推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学科融合、校地融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党政管理机构、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及其他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及其他机构,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衢州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校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商校长提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意见,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协调行政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学校党委。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组织拟订和实施学科布局规划和学科建设方案。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制定《衢州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衢州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党委行政议事决策清单制度,通过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校党委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或委托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决定。参会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参会人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合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和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积极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对事关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方案、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应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干部任免议题,拟提拔人选在提交校党委会议前应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一般应提前将相关材料交与会人员审阅,保证足够的思考和准备时间。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上,与会人员应深入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校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调研、交换意见和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衢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二级党委设立纪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浙江省监察委员会驻衢州学院机构,与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按照权限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和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可与外界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节学院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定位、总体要求以及具备的特色和基础,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实施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计划与方案,组织开展本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拟订本学院的学生招生计划和人员招聘计划,负责本学院师生的管理,就师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筹措本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源,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落实学校二级管理的相关举措,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考评和绩效分配。
(六)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七)加强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聘任干部。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教职员工队伍。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课堂政治纪律。
(二)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秉公尽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为教职员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享
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师重道,团结互助,诚实守信。
(三)积极主动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积极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思想,建立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支持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五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职业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与管理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第五十五条进修生、交换生等不具有学籍的学员,在学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六条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条件。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五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经营性资产与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成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制度,科学配置资源,注重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数字化校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标识及校庆日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浮雕造型,图形为“人”“文”“义”字样及交叉放射的线形,颜色为蓝、白色。标示衢州学院中英文字体。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红底白字为教职工佩戴,白底红字为学生佩戴。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校训为“立心力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 9 月 28 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修订工作:上级有修改要求;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一条 修订后的章程审定与核准程序同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行使。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衢州学院校标
附
衢州学院校标
一、徽志
二、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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