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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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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5 23: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言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源于1972年成立的第二汽车制造厂工人大学。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学校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形成“立德树人,全面发展”和“根植于汽车产业,坚持走产学研合作之路,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办学理念。学校依托东风,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服务汽车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建设以工为主,工、管、理、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汽车工程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67号。


学校互联网域名为www.huat.edu.cn


第三条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东风汽车公司共建,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校训为“求是创新”。


第六条学校校徽整体呈圆形,主色调为深蓝色,由外圆、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内核三部分构成。其中,主图形由内核的三个“人”字图案与代表学校学科特色的“汽车”图案组合而成,寓意学校致力于培养汽车行业卓越工程师的远大理想和宏伟目标。


第七条学校校庆日为12月1日 。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学校发扬企业办大学发展形成的工程教育重视实践的传统,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着力培养面向生产、管理一线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办学特色及办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围绕汽车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积极扩大研究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其他形式和类型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汽车产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需求为导向,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形成从汽车材料、汽车设计、汽车制造、现代物流到汽车服务的涵盖“汽车产业链”的学科专业布局。


第十三条学校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建立优质生源基地,科学制定招生方案,实行阳光招生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根据国家批准的学科门类及名称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选派中青年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坚持从企业选聘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产业 教授和兼职教师,努力建设一支工程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汽车产业人才市场需求,全面推进工程教育改革,坚持校企协同和产学结合,协同共享教育资源和创新创业支持性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有特色和富有成效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通过实施科技创新培育工程,积极开展工程应用基础、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研究,加强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和道教文化、东风文化和汽车文化的研究,并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文素质教育,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智库作用。建立丰富快捷的信息(图书)资源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各类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获得就业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院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六)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积极改善教育教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和其他帮扶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度。


(四)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置、变更或撤销内设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范围。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学校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的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三)对党员干部开展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五)受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违反党纪规定的检举、申诉和控告,依法查处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依法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科研工作规划,评议学校在科研工作中拟作出的重要决策。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审定各级各类人才工程候选人资格。


(四)评定学校重大科研立项以及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制定学术规范,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对校内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提出处罚建议。


(六)指导全校的学术活动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七)为学校其他重要事项决策中的学术问题提供咨询或论证。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检查学位授予工作,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检查评估学位授权点。


(三)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四)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五)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六)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需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执行。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共青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事项。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图书馆、档案馆、信息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四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院(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各项工作,对学校负责。


第五十六条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由学院(部)院长(主任)、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组成。


学院(部)通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会议制度,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实施民主管理和学术管理。


第五十七条院长(主任)主持学院(部)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按分工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第六章财务 资产 审计 后勤


第六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一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大学。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学院综合预算制度,学校根据学院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其他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办产业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机构。学校与校办产业之间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二级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六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和安全管理,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热衷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政府部门代表、东风汽车公司等相关企业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校内外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事务的咨询、评议,对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进行监督评议,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长期紧密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友包括曾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等人士。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校友总会,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校友会,并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和社会的合作。


第七十三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第七十四条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密切与各级政府、东风汽车公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联系,实施合作育人和协同创新,实现学校与行业和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七十六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党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请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学校成立章程执行委员会,具体统筹有关章程执行工作。


第八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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