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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主管的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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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19: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言

常熟理工学院是江苏省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58年的苏州师范专科学校和1984年建校的常熟职业大学,1989年苏州师范专科学校与常熟职业大学合并为常熟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江苏省人口学校并入常熟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在常熟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常熟理工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常熟理工学院,英文名为Changs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IT。学校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常熟市南三环路99号。学校现设有东湖校区和东南校区。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为http://www.cslg.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注重学理、亲近业界、强化素质”的教育理念,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和周边省市,构建以理工为主的多科性学科与专业格局,发挥教师教育优势,大力发展应用技术教育,实施特色名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开放活校、文化兴校的发展战略,建设特色鲜明、质量著称、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应用型品牌大学。

第六条 学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努力开展留学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执行学生的入学资格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育教学设施建设,改善人才培养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对教学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实行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态的常态化检测、分析和改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执行学业标准和学历证书制度;依法执行学位制度,授予受教育者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构建与完善以理工为主、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常熟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授治学、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教学委员会、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体育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完成综合性、临时性的特定工作任务,可设立非编常设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相应机构即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常熟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根据需要在各基层单位建立分工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常熟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团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团委根据需要在各基层单位建立相应的团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常熟理工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权力。学校党委委员人数为23人左右的单数,学校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召开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委会”),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人数为9人左右的单数。在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常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可列席常委会会议。部门、学院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委会,确定会议议题,向会议汇报工作,提请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学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领导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部门、学院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且为21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学校党委审定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工作的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人数为23人左右的单数。教学科研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党委审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三)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5年。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原则,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代表人选,但要履行民主选举程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作出合理说明。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学院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为以单一学科专业或几个相近学科专业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出,报学校党委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单位、研究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按照学校颁布的学院党政工作规程运行,建立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与民主权力的协调机制。

第五十九条 学院在学校的宏观管理与调控下,担负学校赋予的管理职能: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

(四)负责学院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负责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依据党的干部任命程序和相关规定程序产生。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召集党的组织会议和组织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实施学院党组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行党政配合、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做好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学院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党员发展工作;

(七)负责学院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作;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院长、副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任用。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第六十三条 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行政工作,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干部任免、人才引进、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师生利益保障等重要事项。

第六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者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视议题需要吸纳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分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学院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教学委员会、教学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在学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根据办学和管理需要,经学校同意自主设立、调整内部工作机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立系或研究室、实验室。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一)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二)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三)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四)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培训、奖惩、解聘及办理退休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工会。教职工不服学校对其本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30日内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学生和学生组织

第一节 学生

第七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不服学校对其本人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并在15日内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二)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准,本科生可延长4年;

(三)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退学者除外);

(四)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五)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无学籍受教育者的管理,无学籍受教育者主要是指继续教育学院或各学院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员以及经教务处批准的旁听生,分别按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和旁听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 学生组织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学生会通过学生代表提案机制等方式,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学代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联系学校的重要渠道,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校学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八十六条 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决议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校学代会基本组织制度:

(一)校学代会每1-2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二)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校学生委员会的对外代表为校学生会;

(三)校学生委员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校学生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可对主席团进行调整。新任主席团成员为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八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通过吸纳学生参与学校重要会议等方式,吸收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八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成立社团或其他学生组织,引导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规章独立开展活动。学校各级各类学生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八章 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九十条 常熟理工学院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九十一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等自愿发起成立。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十二条 学校通过理事会的组织形式,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学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能力。

第九十三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九十四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理事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或理事成员提出,理事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三)凡提交校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学校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认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四)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六)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

第九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依照理事会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基金会

第九十六条 常熟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

第九十七条 基金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基金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九十八条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资助与社会捐赠;

(二)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三)奖励优秀师生;

(四)支持教学与科研等学校教育发展项目。

第九十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一百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三)资助教学、科研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四)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它项目;

(五)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一百零二条 常熟理工学院校友会是由常熟理工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一百零三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共商学校发展大计,为学校和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百零四条 校友会的工作范围:

(一)加强学校与校友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校友教育合作、科技协作、文化交流等活动,增进相互间的友谊,推进校地互动发展;

(二)帮助学校筹措办学经费,拓展事业,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学校的发展和国家的建设作贡献;

(三)协助学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四)举办有利于社会、有助于学校、有益于校友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利用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即学校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即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各类捐赠。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对于捐赠者,学校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监督。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为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学校积极稳妥地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章 校训、校风、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校训为“立本求真、日新致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校风由学生学风、教师教风、干部作风组成。学生学风是“勤奋刻苦、明德博学、志存高远”,教师教风是“唯实尚真、爱生乐教、止于至善”,干部作风是“实事求是、敬业奉公、与时俱进”。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是圆形徽标,组成图形由“常理工”的汉语拼音首字母C、L、G组成,主色调为蓝色。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 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校歌为《向着太阳远航》。

第一百一十七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2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审定,由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号(常熟理工学院)

常熟理工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常熟理工学院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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