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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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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是1956年由原国家机械工业部创建的重庆第二机械工业学校。1962年更名为重庆机器制造学校。1970年学校停办,改建为四川省重庆第三机床厂。1973年恢复重庆机器制造学校建制。1999年重庆机器制造学校和重庆机械职工大学合并;2000年升格并更名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06年成为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2019年获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B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思想,坚持“以行业为先导,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目标”的办学理念,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足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两江新区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大力推进校企、校地、校校和国际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建成以服务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为主要特色,以工学为主,涵盖经、管、文、艺等学科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成特色鲜明的“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重庆工业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 Industry Polytechnic College简写:CQIPC。学校网址:http://www.cqipc.edu.cn,学校法定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桃源大道1000号。

第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缺位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属于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发展实际,在学校发展规划中确定发展规模。

第八条  学校专业涵盖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与信息、文化艺术、土木建筑、财经商贸、旅游、生物与化工、食品药品与粮食等9个专业大类,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6大重点领域,构建以装备制造专业群为主体,电子与信息和财经商贸为两翼,交通运输、生物与化工、土木建筑、文化艺术等为联动的“一体两翼多联动”专业发展体系。学校坚持把专业建在产业链上,基于大数据创建科学可行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升专业集中度,专业特色更加鲜明。

第九条  学校秉承“工成于思,业精于勤”的校训,“团结、诚信、笃行、创新”的校风,“技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教风,“志存高远、精益求精、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学风。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及办学质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纠正;审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和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为校企、校地、校校、国际合作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主管者代表举办者按照规定对学校办学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自主招生;

(四)依法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五)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经营、占有和使用的资产或收益。依法依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八)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积极推动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九)依法自主与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规范使用办学经费,保证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八)依法公开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及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和改造专业,加强特色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深化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构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督导与评估制度,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体系,有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引入第三方教育教学评价机制,定期发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体系,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素质教育工作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应用研究导向,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机制,推进应用驱动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高水平创新团队、教师团队和科研平台。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法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应用技术研究所(中心、院、室),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以创新水平、应用效果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开展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着力构建融合大学文化、传统文化、工业文化、职业文化、自然文化于一体,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生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二十七条 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完善制度体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二)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人才、干部、群团、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高层次人才聘用等事项,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学校各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统筹,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根据学校实际设置党总支、党支部等基层组织;

(十二)应当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委会,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

(二)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根据学校党委工作安排议题。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五)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六)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七)重要事项按规定严格执行“末位发言制”;

(八)党委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基层党建、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考核、晋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管理;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采购、合作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和重点审计项目执行,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五)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组织师生社会实践,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学校重要会议安排、重大活动和庆典安排、校历及节假日安排;

(十)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三)校长办公会议固定参会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五)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级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六)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工作大局,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为全校教职工服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委员会及二级分工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工作的调研、论证,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履行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教授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在全校范围内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设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学校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机构。学校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相关校领导、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学校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研究、咨询、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材工作管理委员会。学校教材工作管理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全校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规划、组织、审议的决策机构。学校教材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图书馆和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组成。学校教材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开展有关工作。主要负责强化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加强教材建设整体规划,全面提高教材质量,切实发挥教材育人功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和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材工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把握教材建设与选用过程中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统筹教材建设的顶层设计与整体规划;积极推进学校教材研究、规划、建设、选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方、政府部门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知名校友、学校相关领导,及其他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群)建设、发展需要设置二级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务。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领导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全面负责本学院党总支的工作。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资格认证、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个人师风师德建设,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主要负责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培育优秀青年教师,自主聘用行业、企业兼职教师,提高兼职教师比例,建设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聘请的学校顾问、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以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可转专业,并可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学生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休学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和守法的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证书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参加学历和非学历学习,及曾在学校任职任教的所有人员。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由校友自愿发起成立,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校友会会长是校友会法定代表人。校友会会员依照校友会章程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通过校友会等方式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主动咨询、征求校友对学校重大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资产、经费及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资产工作,对二级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机构、团体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出租、出借资产,也不得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保护校名、学校声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通过教育服务、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合法收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全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成立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接受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办学条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合作办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办学根本途径,不断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将产教融合融入学校各部门职责的重要部分,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十三条  积极探索开放式多元化办学模式,努力打造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地合作、国际合作四大合作办学平台,形成对外开放办学格局。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探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促进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集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以专业或专业群为纽带,为区域内特定产业服务,构建集人才培养、研发、培训和社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办学模式。

第七十五条  对外服务是学校办学的主要职能之一,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积极对外开展学历与非学历培训、技术开发等各种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的沟通与合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七十七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企业等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重点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开展与国(境)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积极探索国(境)外办学模式。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采用“内方外圆”的构图,将中文汉字“工业”融合图案作为主体构形,依次排布中文校名全称、建校年份和校名英译全称。“内方外圆”代表“内在刚强,外显柔和”的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展示学校既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又不乏包容性的学习生活氛围。同时,将校训“工成于思,业精于勤”融入校徽,凸显办学特色。以深蓝色为主色调,体现学校以工业文化为主基调的特色。

图示:

第七十九条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用毛体中文字。

图示: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为标准蓝色(C:100;M:65;Y:0;K:0)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校旗中央印有学校校徽、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重工之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6月1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会议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样: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层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四)由校长提出,或由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学校应重新发布施行。

第八十五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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