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版)
序 言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前身为始建于 1958年的天津市冶金工业学校。1997年经天津市教委批准,更名为天津市工业学校。2000年6月,天津市工业学校被教育部批准认定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2003年,被教育部批准为首批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2004年1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1月,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天津工业职业学院。
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实际,着力提高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高水平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新时代职业
教育体系治理现代化进程,提高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天津工业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天工职院”,英文译名为Tianjin Polytechnic College,英文缩写为“TJPC”。
第三条 学院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学海道38号,学院网址为http://www.pctj.edu.cn。
第四条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委员会(简
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推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规范、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院,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二)依法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与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办学条件,推动学院改革发展。
(三)依法组织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教育教学质
量、科学研究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为学院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三)为学院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面向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政策规定与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自身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及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三)学院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产学研交流合作、文化传承创新、技术开发、技能培训等相关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
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服务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服务于相关行业、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智力支持和相关服务。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
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教学主要涉及装备制造类、能源动力与
材料类、资源环境与安全类、电子与信息类、金融类等领域,以钢铁智能冶金专业群为特色,以智能制造专业群和工业互联网专业群为重点,以大数据专业群和工业品物流专业群为支撑的多专业群协调发展,专业群试点实施职业教育弹性学制,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突出应用性和创新性。根据经济社会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学院依据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改革实施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层次结构。
第十五条 学院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为主。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中职教育、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及技能培训、技能鉴定,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加强内涵建设,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校园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1+X证书制度(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合格,毕业时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参加并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考核,颁发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
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在确定的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可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
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
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
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领导,全面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完善基层党支部组织结构,建强支部班子;加强支部工作制度建设;加强支部阵地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八)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九)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 部门开展工作。
(十二)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三)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凡属党内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都要由党委
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可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结合实际制定并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是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力不受侵犯。
(五)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
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学院党委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行政办公室主任和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安排师生代表列席。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并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
院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职能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对学院重大教学工作决策和教学改革措施进行研究和审议,并提出实施建议。
(二)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课程改革方案,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三)对专业(群)设置与建设、课程建设及专业(群)发展规划提出指导意见。
(四)推荐、审议专业(群)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各类教学奖项。
(五)监督、指导学院专业(群)建设和教学工作及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对学院专业(群)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指导教学检查及教学评估等工作。
(七)研究、审议或决定学院有关专业(群)建设和教学工作的各项文件、规章、制度,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
(八)审议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师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
(九)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十)有关规范学院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完成其他重要教学和科研事项指导咨询、评议审议工作。
(十二)学院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
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福利、学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学代会是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学代会的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重要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
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
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七节 自主设置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
规按照相应程序,设置、变更或撤销党委、行政内设机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益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按照相应程序可设置各类工作
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机构,各机构依据学院授权按其工作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人
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条系部是学院设置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院的安排部署。
(二)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系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五)制订本系部内部工作规则,组织协调内部机构运行。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组织本系部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管理活动。
(八)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系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二条 系部党支部书记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分会、团总支和学生会分会等群团组织,支持系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系部主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系部可根据学院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
提出设立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依据学院、系部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提升“双师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遵守法律法
规和学院规章,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第四十六条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依规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
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院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依照工作职责的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并享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访学、进修、培训等提升能力水平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的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及管理服务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立德树人,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积极为教师教
育教学、科学研究、技能培训、社会服务、进修锻炼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对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及聘用机制,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力保护和救济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其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机构,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担任学院特聘教授、客座(讲座)教授、兼职专业课教师,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程序依法录取、在学院注册并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充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平等享受学院提供的服务。
(二)公平获得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和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机会,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社团。(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达到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资助奖励,公平享有国家及地方在大学生保险、户籍制度、大学生征兵、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政策。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学院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个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
(二)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
备和公共设施,保护学院环境。(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
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文体比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为学生提供心理
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文化体育设施使用等相关服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生权
益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在学院接受技能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第八章学院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院可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相关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开展校企合作、合作办学、科研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一条 学院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努力为校友提供支持
和服务,以校友的贡献和成就为荣。校友应积极襄助学院事业发展,以学院进步和校誉彰显为荣。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徽整体图形为圆形;内圆为紫色背景的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简称“天工”的变形字体图案,外圆上半部为“天津工业职业学院”繁体颜楷字形的中文校名,下半部为英文校名。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旗为紫色长方形旗帜,旗帜上方居中印有中英文校名及徽标。标志色调为紫色,色号为7F187B。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训:颐德砺能,天工匠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订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时应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改章程。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学院发
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