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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章程|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财经类应用研究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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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01: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工商大学章程|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财经类应用研究型大学
(2022 年修正)

(经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 2022 年第 29 次常委会审
议通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26 日核准)

序  言

重庆工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肇始于 1952 年,2002 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渝州大学和重庆商学院合并组建而成。
学校源出两脉,一脉为 1952 年创办的重庆机电工业学校,历经重庆机器工业学校、第一机械工业部重庆机器制造学校、重庆第二机器制造工业学校、重庆第二机械工业学校,1978 年,创立渝州大学;一脉为 1963 年成立的重庆财贸干部学校,1987 年以重庆财贸学校为基础,设立重庆商学院。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为办学理念,秉承“厚德博学、求是创新”校训,弘扬“含弘自强、经邦济民”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建成商工深度融合、多科协同发展,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财经类应用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工商大学,英文译名: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英文缩写:CTBU。学校域名:www.ctb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 19 号。学校设有南岸校区(含兰花湖片区)、江北校区和茶园校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紧紧围绕国家、重庆市重大战略部署,坚持立德树人,扎根巴渝大地,聚焦“双一流”建设,深入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五位一体”的内涵发展,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商工深度融合、多科协同发展,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财经类应用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全面推进开放办学和国际合作
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的监督、评估和考核;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
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二级党组织的巡察监督。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学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党务工作,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工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向学校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位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学校党委和行政根据上级文件和本章程另行专门制定,明确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事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可设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
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人选等。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据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事宜。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
(六)审议本校学位授予和学生培养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部分职能部门和学院(中心)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以及杰出校友代表、知名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重大改革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密切联系师生和社会各界,就关于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相关群体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四)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五)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安排和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自身章程开展工作,按规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会委员会(简称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五)讨论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经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席团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文献信息、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文化交流等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运营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教学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学院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学院党委
(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议事决策机构。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本学院发展规划、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活动、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服务及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
应当经学院党委(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涉及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学院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教师须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高等学校教师
资格者担任。其他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机会和工作条件。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按规定程序受理和复核教职工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对教职工实行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重视离退休工作,坚持对离退休教职工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并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危机干预、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体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通过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建设,支持学生社团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奖、助、贷、勤、补、免”学生资助体系,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保障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鼓励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向学校进行捐赠。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规范财务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坚持勤俭办学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以及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的风险。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校友及社会
第六十二条  重庆工商大学校友是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并入机构、分支机构接受过教育的学生、学员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学位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并按地域、行业、届别、学院等类别成立分支校友组织。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国际组织、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实现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协同发展,充分发挥高校智库作用,精准对接社会需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国际化进程,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与合作伙伴的交流互鉴,开展校际交流、合作办学、海外引智、来华留学教育、国际科技合作等活动,营造校园国际化氛围、提升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教育对外开放格局。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代表学校接受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捐赠使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传统文化融入教育全过程,传承和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校标和校徽。
学校校标外环为正圆形,内部以实心圆形图形居中,图案上半部由六个条形组成“山”字图样,下半部由篆体“水”字形为向左右延伸的波浪图案;正上方为弧形粗体英文“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正下方为许嘉璐手稿字体“重庆工商大学”(如下图)。
  
学校校徽为许嘉璐手稿字体“重庆工商大学”校名的长方形徽章,长宽比为 4.8:1。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 3:2,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C100 M80 Y0 K0)。旗帜正中央印有校标和中、英文校名,校标在校名正上方居中位置。校标和中、英文校名通高占校旗宽(高)边的 1/2,校标和中、英文校名边距校旗长边左、右各 1/4(如下图)。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大路漫漫其修远长》。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6 月 6 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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