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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章程|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交通运输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
(2017年9月19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4月13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交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重庆交通大学前身是 1951 年为修建川藏公路、建设大西南而创办的西南交通专科学校。1960 年,改建为重庆交通学院。
1961 年至 1963 年,成都工学院土木系、四川冶金学院冶金系、武汉水运学院水工系相继并入。1972 年,重庆交通学院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合并,1979 年恢复独立办学,1985 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79 年至 2000 年期间,重庆航务工程学校、交通部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交通学校(原重庆河运学校)、重庆市交通技工学校先后划转或并入。2000 年,重庆交通学院由交通部划转重庆市,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重庆市为主的管理体制。2006 年,重庆交通学院更名为重庆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并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秉承“明德行远、交通天下”的校训,大力倡导“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奋斗精神,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努力建设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国内知名,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举办者、学校、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准则和依据,是学校正常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交通大学,简称重庆交大;英文名称为 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简称 CQJTU 或 CJU。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 66 号,设有南岸校区和科学城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http://www.cqjtu.edu.cn。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交通运输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一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举办者指导和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任免学校行政负责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报批。
举办者支持学校建设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直至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国际交流合作、技术开发及咨询和文化建设等活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课程,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五)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及岗位,确定人员配备,制定收入分配办法,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用和解聘教职工;
(六)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重庆市教育政策;
(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三)尊重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
(四)对符合条件并达到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条件并达到授位标准的学生授予学位;
(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持续改善办学条件;保障和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校园秩序、安全和稳定;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管理资产设备,优化资源配置;
(七)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和考核,接受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交通运输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爱国情怀与国际视野、人文素养与专业能力、责任担当与职业操守、创新精神与创业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下列教育工作: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教育及留学生教育;
(三)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基础和优势,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以工为主,工、管、理、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遵循国家和重庆市招生政策,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制订招生计划和方案。依据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层次和培养类型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学生。
第十八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教育教学资源,制定并执行教学管理、教育管理和学位管理等制度,持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和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构建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十大育人”体系,健全系统化育人长效机制,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开展校内外协同合作与国际交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理论教学、实验实训、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相结合的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形式,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编制并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施以下事项,并按照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一)确定和调整学业修业年限;
(二)制定学历证书颁发条件,根据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三)制定学位证书颁发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并达到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四)按照国家、行业及学校相应规定和要求,对符合条件并达到标准者颁发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等非学历证书;
(五)学校可对为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和质量。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教育、指导、咨询与服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收集、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各类招聘活动,推荐毕业生就业,编制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坚持“四个面向”,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咨询、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增强学校的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建设科技强国、交通强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四条 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深化科教融合,推进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活动,利用科研资源支持教学改革和实践,促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鼓励并支持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围绕国家和行业重大战略需求,有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与高新技术研发。
第二十六条 加强高水平科研基地与创新平台建设,注重创新团队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科研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 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与合作,加强协同创新,主动融入交通运输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行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合作,共建研发基地、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开展攻关。
第二十八条 推进科研成果的培育和孵化,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健全科研评价考核体系与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不断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条 营造自由严谨的学术氛围,鼓励科技创新,尊重学术民主,倡导求实学风,反对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坚持开放办学,深化政产学研用合作,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为交通运输行业、地方及企事业单位输送、培训各类专门人才。
第三十三条 加强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在工程检测、勘察设计、产品开发、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方面,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区域创新体系构建、企业技术进步提供科技服务。
第三十四条 发挥智囊团、思想库和知识源作用,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师生以社会实践、科技咨询、科普活动、义务劳动、支教援边、扶贫助困、社区共建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
第三十六条 利用实验设备、图情文献、文体场馆、校园景观等资源,以合作共建、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提供资源服务。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七条 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民族复兴作为重要使命。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满足师生员工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十八条 坚持文化育人,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和文艺创作。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传承弘扬“两路”精神,坚持“严谨求实、团结进取”的校风,弘扬“甘当路石、进无止境”的办学传统,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打造巩固文化品牌,充分发挥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及人文景观的功能作用,构筑健康高雅校园环境。
第四十条 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十一条 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师生员工的法治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积极培育风清气正、向善向上、文明和谐的良好校园风尚。
第五节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二条 坚持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积极拓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全方位、多领域、高质量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三条 实施国际化战略,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境外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及资助体系,为学生提供指导和帮扶。
第四十八条 支持学生团体建设,并为学生团体及学生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供指导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学籍处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
第五十条 招收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及交换生等,建立相应教育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包括培训人员、进修人员等。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完成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资格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教师是教职工的主体,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良好师德师风和教学科研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并组织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
(二)获得必需的工作、学习及后勤保障条件,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依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岗位考核结果获得相应薪酬,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四)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公正评价,表现突出者获得表彰奖励;
(五)获得职业发展、职务职称晋升的公平机会;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评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质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维权;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创新创业、岗位竞赛、文娱体育、社会服务等各类活动;
(五)爱护校园环境,维护校园工作、生活、公共秩序与安全稳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公用设施设备,规范、文明使用互联网;
(七)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维护和弘扬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实施以下教职工聘用(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条 建立以下教职工管理制度:
(一)建立教职工编制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增强办学活力。
(二)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职业能力培训体系,开展国内外学习与交流,鼓励支持其提升学历和职业技能。
(三)建立教职工薪酬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及分配体系,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及福利待遇。
(四)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和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五十九条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健全教职工帮扶、救济及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
第六十条 执行国家离退休政策规定,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活动,发挥离退休人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一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请国内外师资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聘请国内外教授及专家作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名誉教授等,设立特聘教授或顾问、首席科学家等岗位,承担学科专业建设和平台建设等任务。外聘教师及专业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和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可临时聘用工作人员。聘用人员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享受相应权利和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六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六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承担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主要任务,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驻重庆交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根据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产生,按照自身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用、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人才评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并授权其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院(部、所)应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产生,按照自身章程行使学位授权点的审议、评估、调整或者撤销,学位授予、撤销及相关学位评定工作的职权。
学院(部)应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或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共青团、科协、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并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和产学研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与制度平台,是推进产学研合作,指导、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及学术团体、校友代表等组成,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决策运行机制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中国共产党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第七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定期召开党委全委会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定期举行,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
党委常委会会议成员为校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采取表决方式确定。
第七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定期举行,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按照学校党委、行政要求,学校党委常委和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就分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推进作专题研究部署,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第七十五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与推进相关工作,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第三节学校内部机构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以及社会服务、后勤服务等单位或机构。
(一)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部)和科研院(所、中心、室)。
(二)根据党政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根据专项性、阶段性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工作机构,挂靠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四)根据管理服务需要设置直(附)属及后勤服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责,为学校与师生提供服务保障。
(五)根据需要设置或参与组建教育科技等社会服务单位,为行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可变更或者撤销学校设置的单位和机构,优化调整其职能职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单位设立二级党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二级党组织下设若干党支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学校在二级党组织中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学校发展及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决议。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划、规定,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设立系、所、室、中心等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和学术组织,并聘用相关负责人。
(四)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开展招生、就业指导服务、学生奖惩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友联络、国际合作交流,管好意识形态阵地。
(七)按规定负责岗位评聘、人事管理、绩效考核及分配等;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条 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一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院(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八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科研院(所、中心)或具有管理职能的科研机构参照学院进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学术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协同相关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对学校全资、控股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单位 /部门须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节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履行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学校建设、改革与发展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等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并依此开展工作。
学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十七条 支持校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的基层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相关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七章 资源与保障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十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将全部收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坚持勤俭办学,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审计,开展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与经济责任审计,开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要政策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学校依法依规通报审计结果,维护学校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管理、配置和合理使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依法管理、保护、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四条 合理配置仪器设备,建设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服务保障。
第九十五条 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构建智慧校园生态环境,规范数据管理,维护网络安全。
第九十六条 制定并实施校园建设规划,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绿化美化校园,打造人文景观,保护校园文化环境与优秀历史建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绿色生态校园。
第九十七条 通过多种方式构建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在物业、餐饮、交通、医疗、通讯等方面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九十八条 加强安全基础条件建设,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章 校友与社会
第九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学术团体等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推进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应用,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社会服务,为学校办学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条 校友是指在重庆交通大学及其前身和合并院校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获得学校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重庆交通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广大校友自愿结成的以从事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校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服务社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依法发起设立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等,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基金会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构图,是以秦汉篆体“交大”二字变形组合,图形底部“1951”为建校时间;外环上方环绕“重庆交通大学”中文校名(繁体),外环下方环绕英文校名(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的徽章为红底金字,学生的徽章为白底金字。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旗为标准色长方形旗帜,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学校徽志,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和辅助色搭配应用。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歌为《重庆交通大学校歌》。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 11 月 7 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交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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