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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章程|国家举办,由教育部主管并与农业农村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普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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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6 21: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南大学章程|国家举办,由教育部主管并与农业农村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普通高校
(2014 年 5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 2023 年 12 月 17 日《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南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西南大学源于 1906 年建立的川东师范学堂,20 世纪 30 年代先后发展为四川乡村建设学院、四川省立教育学院。1950 年,四川省立教育学院农科以外 6 个系和 1940 年创办的国立女子师范学院合并组建为西南师范学院;四川省立教育学院农科 3 系与 1946 年创办的私立相辉文法学院农学专业以及 1910 年创办的私立华西协合大学农艺系合并组建为西南农学院。1985 年,西南师范学院更名为西南师范大学,西南农学院更名为西南农业大学。2000 年,重庆轻工业职工大学并入西南师范大学。2001 年,西南农业大学与四川畜牧兽医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合并组建为新的西南农业大学。2005 年 7 月,西南师范大学与西南农业大学合并组建为西南大学,同年被确定为国家 “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 年,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 建设高校。
百余年来,学校始终以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为己任,砥砺奋进、自强不息,铸就了“特立西南、学行天下”的大学精神,丰富了“含弘光大、继往开来”的校训内涵。秉承“杏坛育人、劝课农桑、学行天下、服务民生”的办学宗旨,彰显教师教育和农业科技特色,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南大学,英文译名:Southwest University,英文缩写:SWU。学校设北碚和荣昌两个校区,北碚校区为主校区。学校网址:www.swu.edu.cn。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 2 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农业农村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党建工作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培养创新人才,解决科学难题,传承中华文化,促进文明互鉴,引领社会进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八条  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服务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来华留学教育。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定的标准,全日制办学规模控制在 5 万人左右。
第十三条  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宽广国际视野,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四条  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按照法律规定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外,学校经批准可以调整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质量报告。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并重,设立和争取科学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推进协同创新,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十九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抵制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成立西南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西南大学科学技术协会。支持科研工作者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校内或区域性学术团体。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整合校内外资源,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坚持产学研协同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支教支农、对口帮扶、对口支援等社会服务,为乡村振兴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利
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加强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发展与繁荣人文社会科学,推动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文化,坚持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打造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立足自身优势和学科特色,注重内外统筹,坚持互利共赢,积极进取、主动作为,努力实现提质增效和内涵式发展,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交流格局。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贡献学校智慧,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条  学校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实质性合作,加强国际协同创新,切实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总体架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构、直(附)属单位、学院(部)、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依法依规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握人才工作的政治方向,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构建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最大效能,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全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
(三)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常委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五)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半数为通过。
(六)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七)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按相关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学校巡察部门是学校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巡察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责,负责校内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节  校  长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进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六)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履行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管党治党工作,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二)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具体决策建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六)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七)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相关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相匹配。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提名委员和职务委员构成,经全校教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委员连任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 2/3。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三)审议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四)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五)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六)审定各专门委员会规程和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
(七)评定学术争议,受理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并组织学术评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年召开 2 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党委常委会或(和)校长办公会,若对审定或评定结果有重大异议,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
(四)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党委常委会或(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按照教学科研单位和(或)学科领域设置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专家不少于 17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1 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第五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五)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审议通过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设置和调整。
(七)审定研究生导师岗位相关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参加),研究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二)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在充分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能委托投票;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主席会议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应到成员半数及其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不进行复议。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六十条  教代会每 5 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六十二条  教代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大会的召开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四)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结果和表决通过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六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班级团支部推荐、院(部)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设学生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六十六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委员会提议并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六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节  学院(部)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部)。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七十条  学院(部)经学校党委批准,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二级党组织。学院(部)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部)设院(部)长 1 人、副院(部)长若干人。院(部)长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本学院(部)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院(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各级学术组织候选人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学院(部)成立教代会和学代会,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享有与学院(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机构(平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七十六条  教职工是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工资收入、带薪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对职务晋升、工资收入、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  学  生
第八十三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八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八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一节  资产管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第九十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九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十二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授权西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十四条  学校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草案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和报送年度决算。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九十六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接受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自愿。
(三)专款(物)专用。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九十七条  学校收入分配办法按照“立足校情、分类管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九十八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章  理事会 校友会 基金会第一节  理事会
第九十九条  学校设立西南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一百条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一百零一条  校友包括在西南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西南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重庆西南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WUAA,由校友自愿发起成立,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成长,拓展社会资源,助推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百零三条  校友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校友会会长是校友会法定代表人,校友会会员依照其章程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三节  基金会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缩写:CSWUEF,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以助推西南大学责任和使命的完成为己任,凝聚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力量,募集和管理捐赠资金,全面支持和促进西南大学建成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百零六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监事 1 人,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理事、监事依照其章程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校徽主体,图案为“西南大学”四个字的小篆体组成的一口象形大钟;下方有“1906”字样,代表学校开始办学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郭沫若字体),下方是“西南大学”的英文大写。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黄字,本科生为白底黄字,研究生为蓝底白字。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主色为白底蓝字,长宽比例为 3:2。校旗中央印有中文校名(郭沫若字体)和英文校名。
第一百零九条  大学精神为“特立西南、学行天下”。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训为“含弘光大、继往开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西南大学校歌》,由曹廷华等作词、刘青作曲。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校树为樟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校花为玉兰。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 4 月 18 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核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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