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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章程|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与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全日制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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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23: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3年2月


序言
1958年8月,天津市中医学校、天津市中医进修学校、中医研究班、中医医院4个单位合并成立天津中医学院。1969年11月,学校迁往河北省石家庄市。1970年6月,与河北医学院合并,组成河北新医大学,成立该校中医系,天津中医学院建制撤销。1978 年6月,恢复重建天津中医学院。1992年8月,学校加挂“中国传统医药国际学院”校牌。2006年,更名为天津中医药大学。2017 年,学校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2020年,学校成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2022年,学校成为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天津中医药大学,简称为天中医;英文名称为Tianji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简称为
TUTCM。
第三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更名等事宜。
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路10号。学校设有静海团泊校区、南开玉泉路校区。学校经
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www.tjutcm.edu.cn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
以科学研究及转化为优势,以中医药对外教育为特色,以“传承与创新协同,科研与服务并举,以质量求内涵,全面协调发展” 为发展方针,以“做精医学,做强药学,做实健康相关专业,做大社会服务”为发展战略,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医学、理学、文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中医药大学。
第八条 学校校训为“进德修业,继承创新”。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学校将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生命线,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医精诚的医德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依法依规
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依规并经特别法定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倡导科学研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
第十五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进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建设高水平大学医院,彰显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提升中医药特色,不断提高医疗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和学校对外教育的特色优势,积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全球化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
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学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机关、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和附属医院纪检组织建设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自觉接受中共天津市纪委市监委驻天津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积极支持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共天津市纪委市监委驻天津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依法,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强化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学校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学校机关、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和附属医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人数根据学校发展可以调整。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
(三)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修订或制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六)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
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授予和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和评估等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工作规则进行组建,依其工作规则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和二级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等任职条件,并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教师聘任的决策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与全员聘任、博士后聘任、高层次人才引育遴选与薪酬激励、名誉(客座、资深)教授聘任等相关工作。
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上级专家库要求进行组建,由校内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依其工作规则履行职责。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相应若干学科评议组,并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工作条例进行组建,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的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工作条例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学校可在院级单位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进行组建,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四)其他需要学生代表大会处理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代表全体学生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
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学院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和撤销学院,对学院名称、职数、职责等进行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经费和资产。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院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院级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院设若干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行使学术权力,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校园文化、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获得相关指导与服务;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及其他形式资助;
(四)按照教学及学籍管理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修读辅修专业方向、辅修学士学位,申请专业调整、课程免修等;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科学、公正
的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在规定范围内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学生切身权益相关事务,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存在异议,可依据有关程序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进德修业,继承创新,按规定完成学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遵守行为规范,勤奋学习,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按期偿还助学贷款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发展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受教育者的管理规定,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另行制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必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        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四)        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        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履职能力。
(六)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需要可采取其他用工方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在学校
党委领导下,研究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统筹开展教师激励工作,培育、表彰、宣传优秀教师典型,研究处理教师师德失范相关问题;研究加强教师党建工作;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建设,提升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职业发展能力;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受处分或者处理期间,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十条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财政拨款为主、以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筹措办学经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及改革发展提供支撑,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附属医院
第五十六条 附属医院性质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属医院隶属于大学,大学在附属医院管理上具有领导职责。
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
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
第五十八条 附属医院应当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附属医院依法依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人才培养、预防保健、文化传承和创新等任务。
第六十条 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与外部的关系,尤其是加强与各级政府、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国际组织、校友等密切联系,目的是建设与社会同步、与时俱进的大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协同创新,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教学和研究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
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校声誉。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徽标。圆环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背景为象征中医药国际化的地球仪;中心图案以“植物枝叶”和“中医针灸”为基本元素,构成“中”字变化与胚胎、太极图形融合的图形,意在象征生命之太极,医药之本源;主色采用“植物绿色”,蕴含中国传统医药哲学思想和崇尚自然、关爱生命的职业精神。
图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长宽比例为3︰2,旗面印绿色中英文校名,左边印校标。图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最终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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