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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民办-原河南医科大学王左生教全日制民办普通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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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21: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pdf (261.31 KB, 下载次数: 39)
序 言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创办于1984年,其前身是郑州医药进修学校,后历经郑州医学专科学校、郑州树青医学院、郑州医学专修学院、郑州树青医学院(筹)等办学时期,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在“郑州树青医学院(筹)”的基础上,建立“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为河南省第一所全日制医学类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传承创办人医德教育思想,坚持“以德为首,医德为魂,
德术双馨”的办学理念,形成“医德教育”特色,以“以教学为中心的学习型校园建设、以医德为特色的文化型校园建设、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数字化校园”的“三个校园”建设为发展思路,发扬“艰苦奋斗、勇于拼搏、崇尚医德、敬业奉献”的澍青精神,在“加强内涵建设、创特色、上水平、争一流”的发展战略中,面向基层和农村、为医疗服务和医疗管理一线培养具有基本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型应用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豫战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制定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协调、稳定发展。
第三条 学校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简称:澍青医专。
学校英文名称:ZhengzhouShuqingMedicalCollege。

第五条 学校法定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23号。
第六条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专科学校,举办人是原河南医科大学王左生教授。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立足河南,面向基层和农村、面向医疗服务和医疗管理一线,本着“培养基础扎实、动手能力强、适应面宽、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人才培养要求,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以医学为主、特色鲜明的多专业的应用技能型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教发[2014] 6号),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尊重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地方经济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根本,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凝练特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九条 举办者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十条 学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热爱医药卫生事业,具有医学理论知识,掌握从事实际工作能力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德术双馨的技术技能型医学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三年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待条件成熟后申请本科教育。
第十二条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训:尚品德、尊知识、比贡献、贱浮华。
第十三条 校旗:学校横幅校旗定为白色底面,象征着医学事业的纯洁与神圣,字为红色,标志着为医学事业而贡献出我们的一腔热血。
第十四条 校标采用图案和文字两种,可单独使用或同时使用。
(一)图案校标为正三角形绿色图案,形似塔松,示校名澍青,其上部水滴状图案含雨露滋润之意,即“澍”。下部图案似三层翻开的书本,又似三片嫩芽象征青年,寓为哺育青年之意。
(二)文字校标以学校创办人王树青的亲笔手迹“澍青”字样为校标。

第二章 办学体制
第十五条 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学校规模为10000人,根据社会发展与办学条件,学校适时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医学和工学两个学科门类。开设专业以医学学科为主,医学相关专业为辅。根据社会需要和实际办学条件,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经过教学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门类及专业建设与调整应经过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共同商讨与论证而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为辅,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成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董事会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教育教学管理接受河南省教育厅领导。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及其代表、学校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五或七人组成,董事长一人,由举办人或举办人代表担任。其他为董事,含秘书一人。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或委托一名董事召集,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由董事长决定。经 l/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非常设办公机构。董事会闭会期间,委托办公室联系学校的日常工作,必要时随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一届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研究的问题经董事会议2/3以上董事赞成方可通过。在研究重大问题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各位成员,以便准备意见。董事会形成决议后,交校长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审批二级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主要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年度工作总结。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学校校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由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校长任职资格聘任校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
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学校专业与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四)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部)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保障学校生源质量。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董事会任免权限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七)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
(八)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党委领导,学校党委在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依法办学,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二)建立健全党的机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三)对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讨论决定各民主党派向校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类民主党派在学校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四)学校党委依法领导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各群众组织紧紧围绕党和学校的中心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他们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履行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节 督导专员督导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国家督导,实行督导专员督导制度,督导专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督导专员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教学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二)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节 教学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各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专业、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等提出指导意见。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学校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等奖励。
(六)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项。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学校系(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内部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系(部)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工作。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各系(部)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职责。学校的职能部门按学校规定代表学校行使各项职能。
第三十七条 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部门教学、科学研究、实践基地建设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负责本部门的招生宣传、就业与指导教育工作,掌握学生的就业去向及优秀毕业生资料,做好毕业生追踪调查工作。
(七)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四)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行政部门与学生沟通的重要渠道。学生会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学校各级行政部门的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通过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座谈会等,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及学生申诉制度,保护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明确建立学校产权制度,保障学校财产独立。学校财产与举办人财产分离。学校运转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人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企业资助、社会捐赠和贷款。学校按照国家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和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协议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举办者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办学的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据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实行监督。
(三)根据学校设置标准,举办者提供所需要达到的办学条件。
(四)举办者对学校投入资产及学校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财产与举办人财产分离。
(五)确保学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
(六)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自主管理。
(七)享有并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明确建立学校产权制度,保障学校财产独立。
(二)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三)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四)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依法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拟定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办法,报董事会审批。
(九)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
(十)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对教职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惩和各
种荣誉称号。(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履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聘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根据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受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学校坚持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或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赋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对有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七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自行终止。
(一)学校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终止。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结算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长经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八十条 修改本章程,首先由董事会讨论,经董事会议2/3以上董事赞成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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