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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章程|胡万涛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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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8: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顶山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校址、性质、办学方向

第二条 学院名称:平顶山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学院英文译名:Pingdingsh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and art。

第三条 注册地址: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区文峰路中段。

第四条 办学地址: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区冯异路西段。

第五条 学院性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成人继续教育,承担职业培训等社会服务职能。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七条 学校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是河南省民政厅。

第八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服务社会发展,规模与质量并重,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积极开展与国内国际一流高校的交流和合作,着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有地方文化艺术特色、有专业优势、有就业创业竞争力的高水平的高等职业院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院专业设置以艺术类专业为特色,以社会服务应用类专业为支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增加相关专业。

第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技能培养为核心,强调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根据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以全日制、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教育形式。主要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对象。根据需要可举办成人教育和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与认证。学生按国家规定接受教育,完成学业,考试合格,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胡万涛。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建议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

(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校董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查阅学校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状况。

(五)通过学校董事会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举办者、学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及教职工代表和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的知名人士组成,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应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依法制定董事会章程。董事会名单按照有关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董事离任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提名,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修改董事会章程。

(三)明确学院办学方向、办学思想及办学特色;

(四)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

(五)审定学院经费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对学院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八)考核院长和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审定工作总结;

(九)审议通过学院重大投资和建设事项,做好资金募集;

(十)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第二十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有效。重大事项需要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会议纪要、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学校法人代表的职权;

(六)提名校长人选;

(七)依法由董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无效。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学校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院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管理学院的管理能力、统筹能力,要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同时还要有促进学院发展的远见卓识。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副院长等。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召集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二十四条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提名副院长人选,聘任和解聘学院中层以下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并逐步完善院系部处室机构和管理部门构成,明确各机构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建立高效管理干部队伍;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育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组织开展科研攻关,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力争取得高质量科研成果;

(七)完成学院董事会其它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员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二级单位为单位,按10%左右比例确定,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重视学生民主自治。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三)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四)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提议、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复后,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班委会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人数的1%。

学院为共青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党的组织及其政治领导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平顶山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院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校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副书记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班子与学校董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在事关师生员工利益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事会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和学院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教职工代表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董事、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监事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院章程、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学院办学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五)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由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院以高素质、高水平、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培养提高、引进补充为原则,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以专为主、结构合理、理念先进、教学及技能指导能力强、适应现代职业技术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仲裁及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八)学院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条件和相应保障,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学院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专业课青年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将作为重要培养环节予以关注。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处分。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负责接受、审核、处理申诉事项。

(二)申诉程序:

申诉人在申诉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五十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教育的受教育者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教育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人员,以及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以校友联谊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六十一条 面向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院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第六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为主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着力于基础理论和实践教学,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通过实验实训和顶岗实习,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十四条 学院重视与所设专业相对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证书认证机构建设,获取(1+X证书),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自主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计划,自主选用教材。

第六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科研机构,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学术交流。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或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学历证书。

第七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开办资金:六百万元。

第七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社会捐赠、银行贷款、校办企业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院存续期间,全部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四条 学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向董事会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一章  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举办者及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终止: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按下列顺序进行财产清算;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八十一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改议案,学校发布修改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通过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有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学院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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