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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许昌市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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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8 11: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是由许昌市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厅主管、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河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河南省第一批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完善,专业结构趋于合理,各项管理逐步规范,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创造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形成了“厚德笃行”的校训、“求是创新”的校风、“敬业奉献”的教风和“勤学尚能”的学风。
面向未来,学校秉承“厚德笃行”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学生成才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为己任,努力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需要,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教学标准体系,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确保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英译为XUCHA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南省许昌市新兴路4336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xcitc.edu.cn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社会服务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定位是依托许昌电力电子产业、现代制造业、特色农业,深化校企合作,不断完善以工科为主、多科协调发展的办学体系,主动适应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成为办学条件优良、办学行为规范、校园环境优美、师资力量雄厚、专业结构合理、校企合作紧密、办学特色明显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教师为先、学生为本,实施民主决策、科学管理。
第七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学历生招收范围为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及初中毕业生。学制分为二、三、五年;技术技能培训、鉴定学员招收范围面向社会。
第八条学校育人目标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学校实行院、二级教学单位(分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二级教学单位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教学单位办学的自主性。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学校的举办者为许昌市人民政府。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社会力量办学,拓展学校多元办学模式;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河南省和许昌市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内部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报请许昌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设置组织机构,并配置其职权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审定学校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学术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财务处长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各系部主任和院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院长提名,全体校务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决策、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重要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国际合作、缔结友好院校等事项;
(三)校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临时专门工作小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个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办法等;
(二)审议学校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计划等;
(三)审议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训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以及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审议教学改革措施、教学质量评估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三)审定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办法、各类教学成果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工程项目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教学成果、重点建设专业、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名师等奖项;
(四)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院领导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五)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六)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七)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生职业技术竞赛工作和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和事项;
(四)在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
(五)通过合法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学校支持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实行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为学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政产学研合作
第三十条 成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政、行、企、校”协作合作共建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顶层设计合作共建体制机制。“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共建理事会章程》,解决在合作中遇到的政策法规、运行机制、效益等方面的问题,不断创新合作模式,拓宽合作领域,建立合作长效机制,吸纳学生就业,实现校企互利互赢;
(二)学校在订单式培养、共建生产性实训室、培养和互聘“双师型”教师以及联合开发教材、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方面与企业进行合作与实践;
(三)校企分别成立顶岗实习工作管理机构,共同制定并完善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四)合作企业有专人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实施,保障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实行“双导师制”,明确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及学校指导教师的各自责任;
(六)根据专业特点与企业结合,灵活安排顶岗实习时间,实现学生与企业、学生与就业岗位的零距离;
(七)学校每年定期安排教师到合作企业挂职顶岗、合作开发项目以及联合申报省、市科研课题,强化教师的实践技能,提高专业教师的双师素质。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专业群为基础,成立多方专家参与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指导、顾问、咨询的专家机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二)为制订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专业主干课程课程标准和实践课课程标准、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三)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指导、协助二级教学单位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逐步实现专业建设的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
(五)指导本专业制订自编教材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提升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学质量,为本专业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进行立项推荐、审议和指导;按照规定程序,参与对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和鉴定工作;
(九)加强同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建立和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十)审议新设专业的可行性研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课程大纲等文件资料;
(十一)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并探讨制定解决方案;
(十二)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开展科研与科技开发;
(十三)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分析、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以产业为依托,与企业合作成立企业冠名学院。学校根据“冠名”企业的用人标准和需求,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中积极引入企业文化,为企业量身打造优秀人才;企业自主拟定冠名学院学生的选拔程序、选拔标准、实习就业岗位、职业发展、助学金和奖学金标准等。
第三十三条 引企入校,共建具有真实生产环境,具有实训、研发、创新、社会服务等多功能的实训基地。合作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工程技术中心、众创空间等。

第五章二级教学单位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的分院、系、部等教学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自主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及课程建设、教育信息化及教学资源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及社会服务工作;
(二)制订绩效工资的二级分配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二级教代会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顶岗实习指导与管理,以及就业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在学校授权范围的其他办学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教学单位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教学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组成,视会议内容由主任或书记主持。
第三十八条 主任或院长是二级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参与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兼职教师聘任、学生实习实训等指导工作。
第四十条二级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协助专业参与并审定教学计划,审核教改、科研等项目,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劳动。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树立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较强创新能力,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加强专业团队负责人培养,实施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培育工程。
第四十四条学校重视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化教师“双师素质”提升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专兼职教师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制度。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学生和校友
第五十二条学校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及留学生。
第五十三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五十五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鼓励学生对本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可就学校对其做出的违规违纪的处理决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移动助学金”等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十条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实施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推行“双证书”制度。本校学生应当参加不低于半年的顶岗实习。
第六十一条校友是指在本校学习过的全日制毕业生、非全日制毕业生、培训学员和留学生,以及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本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校友有了解、询问、获取学校各类信息资源的权利。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友会,凝聚并服务校友。校友会是校友与学校联系的平台,为校友接受学校的终身教育提供便利。

第八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积极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五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建立预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内设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十七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社会服务与国际交流
第七十条 学校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有目的、有计划地面向社会现实需要,提供技术技能性的服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面向社会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或培训等终身教育。接受非学历教育或培训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载明学业(培训)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人员,在我院职业技能鉴定站按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七十二条学校在新技术推广、职工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进城务工劳动力培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要发挥主力作用,同时在若干领域形成较强的技术优势,成为区域性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中心。
第七十三条学校为区域经济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推广和服务,实施先进文化传播和辐射,使学校成为区域的技术技能培训中心、新技术的研发推广中心、区域学习型社会中心,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和行业性特征。
第七十四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到教学活动中;鼓励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开展新产品研发、工艺流程改进、管理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十五条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积极与海外院校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加强留学生培养和境外技术服务。

第十章校标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标包括校徽和校徽章。
学校校徽是圆形徽标,圆形周边上边为学校汉语名称“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下边为英文名称“Xucha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圆中有“乾坤”及“V”形图案,下边是校训“厚德笃行”。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时代华光》。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庆日是每年4月23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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