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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VA章程|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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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2: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的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STITUTE OF VISUAL ARTS。


第三条  学院性质:学校是由教育部于2005年4月审批同意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主要从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学院办学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信守“忠诚、卓越、创新、和谐”的学院精神,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的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院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院的住所和办学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200号,邮政编码:201620。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于2005年4月11日正式设立时,经教育部审批同意由复旦大学、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国有企事业单位共同举办。


2020年10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举办者之一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5000万元。举办者投入情况: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提供738亩土地并出资1.6545亿元;复旦大学以品牌与管理等无形资产投入办学;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亿元;上海报业集团出资1.3亿元;上海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原上海精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亿元;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出资0.98亿元。


第九条  学院属于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第十条  学院办学内容与业务范围:普通本科教育。


办学层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学制为四年(个别专业学制为五年)。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逐步发展留学生教育和面向产业的成人继续教育。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规模控制在4000人左右。


主要学科门类:以艺术学为主干学科,并根据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和依托行业优势,形成艺术学、文学、工学、管理学等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学科体系。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领导作用。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把方向、管大局,切实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学校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为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正确指导方向和坚强有力政治保障;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三)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事项;


(四)参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审议批准学院报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学院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校党委审定;


(五)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


(六)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七)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八)加强学院工会、共青团、妇联、教代会、学代会等群众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院的督导专员。


第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构成单数的11-19人组成,其中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按如下方式产生:


举办者代表:由各举办者共委派七人,其中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可委派二人,其他举办者各委派一人;


党组织负责人:一人,为在任中共学院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


校长:一人,为学院在任校长;


教职工代表:一人,由教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社会贤达:若干人,由其他董事会成员推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提名,经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在董事会中职务需变更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在任董事会成员同意并形成决议,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中为领导干部的按组织干部管理要求报批。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在董事会中的职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相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在届满前三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十三条等规定,开展董事会换届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职权:


(一)修改、审定学院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校长;


(四)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


(五)确定学院办学思想,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批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九)审批由校长提出的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十)修改、审定学院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秘书处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书面形式;


(三)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成员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其他董事会成员代理;


(五)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1.学院章程的制订和修订;


2.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3.聘任、解聘校长;


4.变更开办资金;


5.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重大的事项。


(六)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与决议的,该董事会成员可以免除责任;


(七)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议事记录及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会成员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交由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由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三至五人,由高等教育及学校管理的专家、学者和学院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经学院举办者、董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产生。学院董事、学院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监督董事会、校长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和履职情况;


(三)检查学院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向董事会、校长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任期四年,可依法续聘。


校长人选由董事会依法决定,校长人选为领导干部的按组织干部管理要求报批,然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变更《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信息。


学院根据需要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等职务。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校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依法独立行使下列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行使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制度,定期讨论学院的重大事项及重点工作。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本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六条  本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学院下设院务、教务、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科研、产业发展等部门,负责学院相关职能工作。按照学院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可扩大和调整相应的职能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校、专业学院两级管理,专业学院院长负责本专业学院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依法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四章  党、团组织及民主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组织。学院党组织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纪律检查、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院系及以下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院系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对兼职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


第三十条  学院及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包括同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及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包括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代会等群众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师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养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围绕社会和市场的人才需求,开展学科建设及教学与科研,为社会提供合格人才和教学与科研成果。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教学管理规范。采用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组织与管理教学,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同时,大力提倡和推进教学改革,以先进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坚持“原创性、艺术性、实践性、前瞻性”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本院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制定本院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受理学生对相应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等。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审批机关备案后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面向海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学院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估表彰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院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培训上岗”原则,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学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意识和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年金制度、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积极保障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聘用的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并采取特殊政策,注重引进优秀人才。学院自主联系、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教师。


第四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师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创造性地选择最佳方法组织教学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对教改成果、教学效果、科学研究成绩显著者,学院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薪酬及奖惩等挂钩。对不称职的教职工,校长有权依法解聘。教职工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按合同提出辞聘。


第五十二条  学院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学院择优推荐。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积极开辟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学院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鼓励和指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院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第八章  资产、后勤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会计账簿。


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出资者投入;


(三)依法收取的学费;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的提供者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根据“自主定价、优质优价”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同时提交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董事长、校长、常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审计。


第六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学院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每年年末对当年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算情况、资产统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学院财产的使用接受学院监事会及各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九条  学院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提取学院储备基金、发展基金、风险保证金、教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上述基金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


(三)偿还本学院的负债。






第九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七十条  学院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一条  学院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学院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型,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决定终止,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管理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开展终结审计;


(五)撰写清算报告;


(六)清偿上述债务后,学院剩余财产处置等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行业主管部门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属于学校重大事项,由学校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修改意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于2019年3月30日经学校第四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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