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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章程
序言
安阳工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的前身安阳大学始建于1983年,2000年、2001年安阳市财会学校和安阳市农业学校先后并入安阳大学,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安阳工学院。
学校校训为“明德修身、立风养性、博学致知、笃行建业”。校徽选取青铜鼎,直观而典型的标示出学校所处地理位置,展现了安阳地方文化渊源。鼎的纹样为安阳工学院的中文简称,汉字笔画取自篆书与金文,由等宽的直线对称构成,方形结构稳健扎实,具有严谨的秩序感。“安”字为阴文,“工”字为阳文,体现了周易阴阳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特征,既凸显了历史又具有现代张力。内圈直线方形的造型与外圈圆形的相对比,体现了天圆地方的传统文化精神。由内向外的三个圆形线圈由细变粗,体现了学校阶梯式上升的趋势。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学校名称为安阳工学院,简称安工,英译为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校由国家设立。
第 2 条 学校住所地为河南省安阳市黄河大道73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校本部在河南省安阳市黄河大道73号,北校区在河南省安阳市纱厂路21号。
第 3 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安阳市人民政府。
第 4 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 5 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阳工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中国共产党安阳工学院委员会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等原则。
第 6 条 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 7 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 8 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 9 条 学校立足安阳、面向河南,辐射全国,重点发展应用型本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办成以工科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办学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 10 条 学校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推进大学精神及和谐校园建设,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及可靠接班人。
第 11 条 学校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 12 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 13 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 14 条 学校负责人由国家根据相关规定任命。
第 15 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二)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学校财产;
(三)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 16 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鼓励、支持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鼓励、支持学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 17 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 18 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 19 条 中国共产党安阳工学院委员会是学校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 20 条 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院、部、研究所、中心等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 21 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 22 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工作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 23 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第 24 条 中国教育工会安阳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 25 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阳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 26 条 安阳工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 27 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 28 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节 校党委
第 29 条 中国共产党安阳工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 30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 31 条 中国共产党安阳工学院委员会设书记一名,副书记若干名。学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
学校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 32 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 33 条 学校党委实行党委会工作制度。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 34 条 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校教学、科技发展、学科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干部岗位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六)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人员引进原则及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八)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大事项。
(十)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 35 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四)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就会议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五)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
第 36 条 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应当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调查研究,提出议题。需提交党委研究的议题,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须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
(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党委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做到充分发表意见,深入讨论,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
(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做出决定后,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四)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 37 条 学校党委会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
第 38 条 中国共产党安阳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 39 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学校党风廉政状况和纪律检查状况。学校党委要认真听取和审议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第二节 校长
第 40 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 41 条 校长的职责: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行政中层干部。对副校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校基建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 42 条 学校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工作沟通制度。
第 43 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校长办公会主要讨论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决定有关事项,对落实党委有关决定提出实施意见。
第 44 条 校长办公会应当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参加,相关人员列席。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 45 条 校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
第 46 条 校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做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第 47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三节 校学术委员会
第 48 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第 49 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长兼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 50 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在学院(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学术委员会分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 51 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五)设立或撤销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受理学术争议;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四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 52 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四年。
第 53 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
第 54 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在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各分会主任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第 55 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的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
(二)做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听取和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汇报;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五)修改学校学位授予的制度;
(六)审定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会的决定;
(七)其它职责。
第 56 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有权做出决定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出席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 57 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 58 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 59 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六节 校务委员会
第 60 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61 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 62 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 63 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 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 64 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 65 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 66 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 67 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 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 68 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 69 条 教职工代表要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 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 70 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 71 条 教代会每3年1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1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八节 学院(部)
第 72 条 学院(部)是以单一学科和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 73 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学院(部)建设,发挥学院(部)的办学主体作用。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部)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 74 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学院(部)设立相应党的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第 75 条 学院(部)党的组织负责人和其他成员依据党的干部任命程序和相关规定程序产生,学院(部)党的组织负责人主持学院(部)党的工作。
第 76 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负责本院(部)行政工作。
第 77 条 院长(主任)要定期向全院(部)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做工作报告。
第 78 条 学院(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和议事机构。
第四章 办学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 79 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
第 80 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对非学历教育和外国留学生教育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第 81 条 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 82 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致力于培养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强,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 83 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 84 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 85 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 86 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 87 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 88 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位。
第二节 学科建设
第 89 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学科和专业。
第 90 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 91 条 学校制订学科建设规划,构建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农、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 92 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创新知识,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科专业学术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 93 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学研究合作。
第 94 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 95 条 学校积极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 96 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 97 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 98 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 99 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 100 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 101 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 102 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聘约、劳动合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103 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 104 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 105 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 106 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一节 学生
第 107 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 108 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109 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110 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 111 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
学校对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 112 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 113 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节 校友
第114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教师;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 115 条 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第 116 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 117 条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
第 118 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 119 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 120 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学校应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 121 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 122 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 123 条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应当: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各种形式的褒扬;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 124 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 125 条 学校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 126 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核准机关核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 127 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其它学校管理制度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 128 条 章程具有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需对章程进行修订的;
(二)学校分立、合并的;
(三)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正案应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 129 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解释。
第 130 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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