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共复旦大学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59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各项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复旦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重大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维护复旦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学科专业目录设置,结合学校学科体系构成,包含人文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理学部、工程技术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各学部根据相应学科范畴,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在医学部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各学院(系、所)、实体运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为“二级单位”)、上海医学院、附属医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其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上海医学院、各二级单位和附属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及相关规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立动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出,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提出人员组成、职责权限、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具体组建方案。专门工作委员会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成立。
第六条 学校、上海医学院、各二级单位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或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工作组,就学术事务有关具体事项进行调查、评议,为各级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一)咨询、审议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以及其他按国家和学校规章规定应审议的事项等,提供建议意见;
(二)研究、建议学校学科融合创新发展与调整方向,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会议提出咨询意见,参与论证学院(系)、实体运行科研机构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对学校委托的科研成果和奖励申报评价等提出评议意见;
(三)评议学校聘请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和兼职教授的学术水平;
(四)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对上述调查结论提交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处理;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根据医学学科特点,上海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医学学科范围内行使以上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上海医学院、各二级单位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确定本级学术委员会应行使的职责权限。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应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高,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职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注重体现各学科代表性,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为不低于43人的单数,年龄小于60岁的委员人数大于委员总人数的50%。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产生,由各二级单位、附属医院、有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进行委员候选人提名。
各二级单位和附属医院提名的委员候选人,需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委员名额的比例应不低于2:1、不高于3:1。二级单位提名委员候选人名单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附属医院提名委员候选人名单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管理工作需要,依据学科背景、专业构成等情况,在二级单位和附属医院提名基础上,进一步提名符合任职条件的委员候选人,提名数量不超过本届学术委员会应选委员名额的十分之一,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平衡分布到各学部,保证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原则上,委员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上海医学院、各二级单位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不超过23人的奇数,委员名单由所在单位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其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由所在学部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原则上由各学部组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第十六条 上海医学院、各二级单位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名单需经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名单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及在校任职情况等变动的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程序和办法增补。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
(四)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章 运 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审议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审议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校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汇报学科发展战略、调整优化和创新提升情况;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修订的《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pdf
(218.47 KB, 下载次数: 144)
信息来源:https://xxgk.fudan.edu.cn/xfjs_12668/list.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