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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非营利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是:苏园职院;英文名称是:SuzhouIndustrialparkInstituteOfVocationalTechnology0学校的法人住所是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1号;学校的办学地址是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1号。
第三条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审批设立的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四条学校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仲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审批机关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一)苏州市光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85L44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二)上海翔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39.56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三)苏州沸点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资400·21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四)苏州市建设交通培训中心,出资10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七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杈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举办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私分学校财产,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在校生规模为6058人,办学层次为专科,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校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可适度调整招生规模。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十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中共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厢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在二级学院建立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和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大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院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十八条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
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9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依法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开2次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10
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或监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不,并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原则上为3年,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四)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推选1名监事长。成员当中教职工代表1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财务管理部、教学管理部、质量控制办公室、项目研发部、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职业发展中心、后勤资产部、继续教育学院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ISO质量认证(IS09001:2015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1个质量手册、72个程序文件、162个作业办法、408个工作表单,质量控制办公室负责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
(一)完善ISO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内部审核活动,对照学校ISO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通过现场访谈、听课、检查资料、座谈会等环节,发现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薄弱环节,组织责任部门提出预防与纠正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最后根据整改的完成情况和效果完成不合格项的验证活动,严格遵循质量管理中PDCA原则,持续不断地改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水平。
(二)实行第三方监督审核制度。每年接受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的三年换证审核和年度监督审核,由专业认证机构派出的专业人员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全方位审核和诊断,学校根据认证机构提出的改进建议组织整改,提升学校客户满意度。
(三)建立健全质量组织保证组织体系。院长和管理者代表为质量组织结构的最高层,负责制定学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部门主任作为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执行落实责任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编制和修订制度文件,专业系部负责人负责执行和落实制度文件,质量控制办公室为质量控制体系的常设机构,每个部门和专业系部由部门主任推选一位质量信息员,负责落实传达质量办公室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并及时收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开展全员质量管理活动。积极开展全校范围内的各种质量宣传和培训活动,营造质量文化氛围。通过专家讲座、全校大会、编制发放质量手册、张贴布置质量文化图片墙以及专业系部质量管理培训等贯宣活动,提高全校老师的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学院质量管理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一)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园安全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计划、目标的制订、落实、检查及考核。
(二)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的安全管理及保卫工作,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安全意识及法制教育。
(四)网信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及监控工作。
(五)各系部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及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章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为保障师生员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董事(或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度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未明确或和管理部门发布的制度不符的,以管理部门制定的文件制度为准。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四十八条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二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校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六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依法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七条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九条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二条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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