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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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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为ChangzhouVocationalInstituteofTextileandGarment;中文缩写:常纺院,英文缩写:CITG。
学校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5号。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促进文化传承创新。学校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生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六条学校坚持立足常州,面向社会,服务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办学定位,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创业为导向,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特色鲜明、行业领先、充满活力的高职院校。
第二章办学活动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七条人才培养是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以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为核心价值观统领人才培养工作。
学校坚持教育为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技术教育与艺术教育融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调整专业结构。
学校专业设置突出纺织服装、艺术设计特色,构建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积极适应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经教学委员会组织论证,学术委员会评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招生,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学校按照培养层次、类型和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教学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顶岗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学校开展实训基地、实验室等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学校配备与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一)学校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要求,合理设置和调整基本修业年限;
(二)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按条件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科学研究是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开展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强化科技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水平,增强服务发展能力,提升社会影响力。
学校积极拓展学术交流,加强与高水平科研机构、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声誉。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社会服务是办学的重要职能。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依托,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与社会的双向合作,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苏南现代化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教学、科研、党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教学、管理、服务和保障等职责。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按工作性质,挂靠相应的职能部门。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教授治学机构,设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构,设立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学校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的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调研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责任制、督促检查制度、评估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基本程序:
(一)相关校领导组织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论证,形成调研报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进行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形成公示报告;
(四)组织听证,形成听证报告。其中,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五)召开党委会,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基本形式,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
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校长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教授代表两名组成,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中层干部、学生代表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下设财务工作委员会、资产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法律工作组等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一)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进行选拔组成。学术组织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二)各学术组织的会议均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事项时,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进行票决,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三)各学术组织按其章程运行,在职责范围内研究、评议、决定有关涉及教学和学术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建立学术组织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相关的学术事务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其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五)学校维护学术自由,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奇数。其中,校级领导不得担任委员,担任中层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所有委员由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学科)、跨专业(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等固定及临时专门工作组。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中重要事项的审议、决策、咨询与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审议教学改革及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指导教学工作的评价,监督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审议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工作。
教学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主任由分工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教学委员会下设专业、课程、实训、校企合作等固定及临时专门工作组。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含副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聘任。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和职代会。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主要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院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制定和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等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分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九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员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听证会、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工作方面的申(投)诉,对申(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审议,并作出答复的机构。
申诉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各民主党派代表和群众团体有影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
申诉委员会可将有关申(投)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处理。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反馈,并由申诉委员会向申(投)诉人反馈。其它部门和个人不接受、不答复师生员工工作方面的申(投)诉。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学校进行的各类评审(含人才选拔、引进人员)均实行回避制度。
评审者如果同时又是被评审者,或是被评审者的直接部分,或是被评审者的亲属,应完全回避。
被评审者提出足够的理由,认为某个(些)评审者可能会因为各种非学术的原因影响到对自己评审公正性的,学校在查实后,应当责令相关评审者实行完全或部分回避。
第六节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分院、系、部、所,以下简称分院)。分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
学校实行校、分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分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分院实际,制定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设置内部机构,就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分院院长由校长任免,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分院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分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分院行政工作,明确行政职责分工。
分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分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分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分院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支持分院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分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分院的议事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校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分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也可视会议内容邀请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四十七条分院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自主设立系或教研室等三级教学科研组织。
三级教学科研组织主要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分院下设的三级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由分院院长聘任。
第四十八条分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理事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分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分院实行院务公开,分院院长定期向本分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公共教学机构。
公共教学机构享有与分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三条学校强化师德建设,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作量考核制度,对兼职教师实行合约制度。教师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学校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按岗聘用。领导岗位可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不具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分为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职员等。
学校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六条本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本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联系企业,服务社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关心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逐年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切实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条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按规定注册,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学校遵循办学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专业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第六十二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资源与生活设施;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参与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学生救助机制,关心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建立安全预警机制,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方面演练。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七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或授权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九条校友是指在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学校为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七十条为更好地服务校友,形成母校关心校友、校友回馈母校的良性互动局面,学校向校友提供以下权益:
(一)优先向校友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二)应校友及校友所在单位要求,优先推荐各类毕业生;
(三)优先和校友开展科研合作;
(四)在校友返校日和重大聚会时,优先向校友开放教室、校史馆等公共场所、活动场所,为校友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五)向校友开放图书馆、档案馆等馆藏资源,应校友要求可为校友办理学校图书借用卡;
(六)校友使用体育馆等营业性场所、购买母校纪念品时,享受在校生优惠;
(七)优先为特困校友的子女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第六章资产经费后勤
第七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学校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
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作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七条学校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章外部关系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对口支援老少边穷地区。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依法自主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化合作,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
第八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公开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凝聚社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学校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共同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理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依据其章程进行。
第八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吸引资金。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标准色、校旗、校标和校徽。
(一)学校标准色为靛蓝(Indigo),靛蓝是人类最早应用的天然染料色,象征学校依托纺织起步的办学传统,也象征海纳百川的包容精神和胸怀天下的世界情怀。基准色值:CMYK
(C100+M90+Y0+K20),色号:PantoneDS190-1C(R8+G40+B127);
(二)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学校标准色,中央分别印有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校标,主旗文字为红色,副旗文字为白色;
(三)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名称和图案组成,基色为学校标准色;
(四)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六条学校的校训是“进德、立业、敏学、笃行”。
第八十七条学校的校歌是《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八十八条每年5月第2周星期六为本校的校庆日。
第八十九条学校为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校友、基层教职员工设立一次性纪念日。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规章制度,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学校党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文件,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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