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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2号(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3月30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江苏省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江苏省示范性院校建设单位,2002年8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无锡无线电工业学校和国家级职教中心锡山职教中心合并组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内涵建设为核心,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彰显特色,努力把学校建设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国内水平一流的高职名校。
学校坚持服务行业、企业,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立足苏南,服务长三角,满足社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等方面的需要,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江苏信息职院”,英文名称为Jiangsu Vocatioanl Colle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为“JSIT”。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条 学校法定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职教园钱藕路1号,设有藕塘校区和东亭校区。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 学校以高职学历教育为主,稳步开展成人教育,积极拓展非学历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四条 在校全日制学生规模稳定在12000人左右,成人学历教育3000人左右;每年保持一定规模的非学历职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学校将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学校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是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懂专业、精技能、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导,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强化科研对提升人才培养工作的支撑作用,用科研反哺教学、促进教学。
第八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使命,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现代大学精神,营造具有浓郁高职特色的校园文化,推动学校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九条 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互动,通过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方式为社会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开展与兄弟院校、企业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使科技信息、思想、观点得到沟通,开阔视野,促进学术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顺应教育国际化潮流,开展与国(境)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学资源和社会资源,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促进专业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改革;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进程,实施精细化管理;推进专兼结合、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素质优良、富于创新、充满活力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推进特色内涵建设,彰显高职教育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专业特色。
第十三条 学校自觉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良好局面,实现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协调发展。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四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专业设置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以高职学历教育为主,开展成人教育,积极拓展非学历的职业技术培训,形成全日制学历教育、成人教育与职业技术培训协同发展的办学类型。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训、生产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编写教材,并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共同商讨与论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配备与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及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系(部)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综合档案室、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教学、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课程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友会、合作办学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及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学校其他重要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相关部门向学校领导汇报须解决的重大事项,听取学校领导意见,并组织广泛深入的调研;
(二)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
(三)建议方案提出后,应征求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四)召开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作出决定,或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二节 党委领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程序如下:
(一)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情况,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院长)商定;
(四)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党委委员的同意。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五)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六)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二是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是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四是提请会议表决;
(七)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讨论决定或决议可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
(八)党委会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磋商,待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九)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可根据需要采取口头、文件、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传达至有关部门、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
(十)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委员负责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三十六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院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院信息,建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全体院领导、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情况,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院长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院长审定,并征求书记意见确定;
(四)职能部门需要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院领导的同意。要在院长办公会议之前,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形成若干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五)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分管校领导或提案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策;
(六)院长办公会议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编发会议纪要,报院长签发。对需要相关部门落实的问题由院长办公室发抄告单督办。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要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院长办公室负责执行会议决定、决议的督办、催办和协调。各有关执行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院长办公室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应书面专题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题会议。专题会议是学校领导根据分工和授权,专题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的工作会议。专题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专题会议由议题所涉事项的主要负责校领导召集并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专题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报院长审定,并征求书记意见确定;专题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不得临时动议;
(四)部门提出召开的专题会议由该部门负责承办;涉及全局的议题或不便由某一个部门提出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提出并负责承办;
(五)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议,必须事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将书面议题材料送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报召集人审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并协调安排会议时间和地点;
(六)提交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相关部门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扼要的背景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
(七)专题会议议事并做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其议事程序一般为: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概括、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做出明确决定;
(八)凡是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专题会议讨论。
第四节 教授治学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学科)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简章;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制订、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制订、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第四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学与科研处处长担任;委员21-25人,由院系(部)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调整、增补。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学与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和考试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教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和研究;
(四)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估、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五)向学校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课程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等机构提供建设指导意见;
(六)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教学与科研处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问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监察处负责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开展专业(群)建设工作研究、咨询及指导,在专业建设的规划、改革、创新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的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学与科研处处长担任;委员17-25人,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学与科研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开展专业调研、专业规划与布局、专业调整、负责新设置专业的论证和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等工作;
(二)负责教改试点专业、重点专业(群)建设宏观指导与管理,负责校级重点专业(群)的评审和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群)的推荐;
(三)制订优化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国家、省级、院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四)制订、审定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五)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行业企业专家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六)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
(七)修订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确定工作计划;
(八)其他需要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评议事宜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五十七条 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监察处负责监督。
第五十八条 课程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开展课程建设工作研究和论证,在课程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的机构。
第五十九条 课程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教学与科研处处长担任;委员15-21人,由各院系(部)分管课程建设的主任和校外行业企业专家担任。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学与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任期三年,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调整、增补。
第六十条 课程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议课程建设的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评选学校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并负责推荐市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三)协助教学与科研处督促、检查已列入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规划中的课程建设执行情况,检查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中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参与课程建设研究和评估工作,为课程建设提供建议及对策;推荐行业企业专家到学校讲课、参与课程建设,为课程改革提供充分的企业资源;
(五)进行课程建设的调研、经验交流及相关学术研讨会,了解兄弟院校课程建设经验;
(六)验收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七)其他需要课程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课程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课程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问题。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教学与科研处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十二条 课程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监察处负责监督。
第六十三条 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指导和推动我院教材建设工作审议、监督和咨询的机构。
第六十四条 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学与科研处处长担任,委员11-15人,原则上由各院系(部)分管教材建设工作的主任担任。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调整、增补。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学与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十五条 教材建设指导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指导教材建设工作,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负责院级自编教材的审查立项和市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教材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教材质量评估及重点教材的评选工作;
(四)指导开展教材建设经验交流及研究工作;
(五)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教材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教学与科研处负责组织。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问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十七条 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监察处负责监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教职工代表约占全院教职工的20%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党政干部、管理人员和工人按不同比例选举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十二条 工会是为了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的利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设立校级工会组织与院系(部)、职能部门分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分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七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各部门和广大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利益,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学校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指导学生并组织广大学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制定、修改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六)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七)收集学生提案,做出相应答复;
(八)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和校学联主席团。
第七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工作,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未受过学校的任何处分;
(二)勤奋好学,成绩良好;
(三)品行端正,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为同学服务的思想。
第七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一)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1届。一般每年召开1次全体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章 院系(部)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立院、系或部。院系(部)是学校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院系(部)建设,发挥院系(部)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八十一条 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院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院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院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院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院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院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院系学生管理,对本院系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院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院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院系(部)资产;
(十一)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八十二条 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院系(部)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八十三条 院系(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院系(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做好院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院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八十四条 院系(部)的院长或主任由学校任免,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院系(部)的院长或主任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第八十五条 院系(部)实行院系(部)的院长或主任全面负责院系(部)行政工作、副院长或副主任分工负责、教研室等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系(部)实行管理公开,院系(部)的院长或主任定期向院系(部)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八十六条 院系(部)实行院系(部)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院系(部)工作集体领导原则,院系(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院系(部)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院系(部)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院系(部)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十七条 院系(部)设立党政联席会议。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院系(部)的决策机构。院系(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涉及院系(部)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结合院系(部)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二)院系(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的建立与实施;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院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等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院系(部)科技开发、培训、创收工作(包括分配方案),以及年度经费预算、使用和检查,资金的使用等问题;
(五)院系(部)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部门负责人聘任工作;院系(部)人员出国、进修、晋级晋职、人事调配、岗位聘任、考核奖惩、收入分配、职工福利等问题;
(六)院系招生、学生就业、班主任选聘、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记过以上违纪处分、学生学籍处理意见等重要问题;
(七)院系(部)校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创新创业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院系(部)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学校布置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八十九条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
(三)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四)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口头或书面表达;
(五)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成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该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九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十三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九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九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九十六条 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九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第九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对学校或部门对其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要及时进行调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结论。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学校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建立“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对困难教职工定期走访,并给予帮助。
第七章 学生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注册、取得学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标准,学生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类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为学生组织和社团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校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消防、防震等演习,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技能。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建稳定和谐校园,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奖励和处罚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保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职能部门或教职工对其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及时进行调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结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校处理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八章 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和合作办学理事会
第一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二)资助学校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三)奖励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
(四)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学校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奖励教学、科研等工作中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
(三)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四)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一百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民间群众团体。校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加强与校友的联络,增进友谊,开展合作,促进交流,共同发展,为国家、地方和母校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密切联系校友,指导协调各地校友会工作;
(二)不定期开展校友活动,不断增进校友和母校间的情谊;
(三)关注、支持校友的工作,宣传校友在各条战线上取得的成就;
(四)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实习就业等方面的合作;
(五)鼓励、促进校友为提高母校办学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六)协助母校征集校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七)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八)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和管理系统;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校友会会员为个人会员。拥护校友会章程、有加入校友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校友会会员:
(一)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
(二)学校授予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和外聘各类专家、学者。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校友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合作办学理事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合作办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以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是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园区、学校等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组成的合作办学联合体。
第一百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园区、学校等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设理事长2人,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各项职能。理事会下设若干个专业(群)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凡进入理事会的成员单位,原隶属关系、产权性质、组织结构、员工身份不变。
第一百三十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行业、企业、园区、学校五方交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供沟通平台,形成办学合力;
(二)实现理事单位的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为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教师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提供方便;
(三)开展订单式培养,开展企业员工教育培训,满足学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和企业用人需求,探索企业人力资源运作新模式;
(四)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企业提供科研开发、技术服务;
(五)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等研讨,校企共建专业和课程,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六)建立竞技平台,定期举办技能竞赛,展示学校学生和企业员工技能水平。
第一百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长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对合作办学理事会内部事务及学校相关事项进行商讨与决策。理事会决策形式采用表决制,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章 经费、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实施经费预决算制度,积极筹措教育经费,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经费保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是指学校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校企合作、开展对外培训、优化校产经营等进行创收;同时发挥教育基金会和校友会的融资潜力,激活社会捐赠渠道,采取多种手段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的经费使用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坚持科学与民主理财,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规范支出手续并加强经费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接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各类捐赠与赞助,接受捐助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对外接受捐助的受益主体必须为学校,接受捐助须经学校批准;
(二)捐赠赞助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
(三)捐赠赞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四)酌情给予积极协助学校引进捐赠赞助资金的组织和个人以一定的奖励。
第一百三十七条学校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经济分配政策,统一配置财力资源。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须通过集体决策确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财经与收费政策依法获取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监督各项收入全额入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经费预算管理,规范收支结算与票据使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财务管理,进行会计审核与财务监督,确保财务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一百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市场经营主体自律、学校管理部门监管、师生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后勤服务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章 校旗、校徽、校训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校旗为明黄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3:2,旗面尺寸分5种,分别为288cm×192cm、240 cm×160 cm、192 cm×128 cm、144 cm×96 cm、96 cm×64 cm)中央印有黑色(色值:C48 M100 Y100 K5) 的校名全称和校徽图样,中央下方为黑色英文校名标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 ,中间是小篆书写的学校简称“苏信”。下方印有“1953”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学校的英文全称,下方是学校的校训。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徽章长5.5cm 宽1.5cm。
第一百四十六条 校训为“养正修能”,英译为Develop Abilities and Cultivate Virtues ,校风为“立德树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校旗、校门等标志性方位上出现的学校名称,一般采用毛笔书写的“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标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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