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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专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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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02: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是江苏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1958年8月创办的“苏州工艺美术专科学校”,历史渊源可上溯至著名油画家、美术教育家颜文樑先生创办的“苏州美术学校”(1922年)和“苏州美术专科学校”(1932年)。“文革”期间,学校停办。1979年7月,恢复成立“苏州工艺美术学校”。1999年8月,经教育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苏州工艺美术学校”、“苏州市轻工职工大学”的基础上组建成立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成为江苏省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2010年12月,被教育部、财政部列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学院立足苏州、服务江苏,坚持质量立院、特色强院、科技兴院,围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民族自信心,具有独立思考和批判精神,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艺术设计人才”,建成一所“让社会认可、百姓满意的高水平示范性高等职业艺术院校”的目标,依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对高职艺术设计人才的需求,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设计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之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苏州工艺美院”;英译为“Suzhou Art & Design Vocational Institute”,缩写为“SADVI”。


第三条学院注册地为苏州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89号。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学院是培养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专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事业全局,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开放发展之路。


第七条学院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致力于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坚持质量立院、特色强院、科技兴院,努力建设成为国际有影响、国内一流、社会认可、百姓满意的高水平、示范性艺术设计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条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系(部)、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部)、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培养目标和办学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以传统工艺美术与现代艺术设计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确定学院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为专科,修业年限为三年。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与完善完全学分制。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


学院在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同时,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小专业方向。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内部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教学、科研、党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原则,设立工会、共青团等校内基层组织;支持各民主党派组建校内基层组织;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构和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等学术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短期或非常设性的专门委员会,负责阶段性工作或专项工作的论证、实施、指导、验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非行政性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学院应当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理事会的决策咨询作用,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保障和实现师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下称党委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主持制定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八)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代表组成。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系(部)和相关部门推荐的在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专业建设、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制定学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指导学院科研管理工作;


(三)评定科研成果;


(四)处理学术争议,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管理、咨询和审议。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部)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院专业(专业方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实训工作室设置和建设方案;


(四)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项目;


(五)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六)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师工作规范、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办法;


(二)制定兼职教师、实训教授、特聘教授聘任条例;


(三)在规定权限内审查教师资格,评审、推荐、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四)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它需要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院建立院、系(部)两级工会组织,院工会指导系(部)工会工作。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以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代表大会,完善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生代表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


(二)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学院的管理与决策;


(四)选举学生会干部;


(五)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活动。


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本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鼓励并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系(部)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系(部)。系(部)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工作。


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系(部)建立相对独立的决策、执行、监督工作体系,决策、执行、监督权力相对分离。


学院对系(部)实施监督调控、目标管理、评估考核。


第四十条 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能: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校企合作、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规范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办学经费,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系(部)党组织是党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领导系(部)分工会、分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系(部)党组织负责人和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院党委根据党的相关规章和工作需要,选派系(部)党的组织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系(部)主任经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长任免,根据院长授权开展工作。


系(部)行政事务由系(部)主任统一领导,系(部)副主任分工负责,按照系(部)党政工作规程对系(部)的事业发展和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系(部)主任定期向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按照学院颁布的系(部)党政工作规程运行,建立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与民主权力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和群团组织在系(部)发展中的作用。


系(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系(部)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讨论研究的具体事项,分别由行政负责人或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分工会主席组成,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系(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专业建设、队伍建设、产学研合作与社会服务、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系(部)设立教授委员会,参与系(部)民主管理。


系(部)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组成,根据学院授权和系(部)教授委员会章程行使专业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科研成果评议等事项的审议、评定职能。


第四十八条 系(部)设立分工会和分团委。


分工会依据法律、法规并在学院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参与系(部)民主管理;监督系(部)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维护本单位教职工权益;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本系(部)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组织本系(部)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分团委在系(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负责系(部)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团的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党组织的助手作用,加强系(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十九条 系(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条 依托系(部)设立的重点实训基地、工程中心和实验示范教学中心等,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根据有关规定和系(部)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四条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自主进行设计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对在学院发展、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学院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有关制度予以相应的处理。对于违反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低聘、缓聘或解除聘用等处理。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三人。教职工认为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学院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自决定受理之内起三十日内做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专业发展,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学院设立特聘教授和兼职教师岗位,聘请国内外艺术设计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行业领军人物、企业技术骨干等参与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意创新、文体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处分决定部门审查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院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第六十五条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途径,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院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召集不同群体学生代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生代表应涵盖学生干部群体、普通学生群体、经济困难学生群体,包括学院所有年级及专业。


第六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代会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委员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院建立解决学生争端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呈递申诉报告。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七人至九人组成,并设主任一人。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做出处分决定的系(部)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必要时,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列席。学生工作处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负责审核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组织申诉的审查过程,管理申诉档案材料,处理其他与学生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九条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章 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成立理事会,作为依法治校、实行政校企共建、实施民主管理的重要辅助决策机构,促进学院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拓展校企合作的渠道与平台、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为学院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双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质量评估、产学合作、学生实习就业等提供咨询、决策、协调、共建、评估、验审等服务。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院、骨干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同时吸收家长、学生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成员规模一般为48人,可根据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常务理事若干,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进行下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推选工作。


理事长实行轮值制,由政府、学院、行业、企业四方轮流担任,不可连任。


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理事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院长担任;常务副秘书长1人,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秘书长2人,由行业、企业代表兼任。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师资建设指导、产学合作促进、实训建设、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六个委员会和以系(部)或专业为基础的校企合作中心。


第七十六条 理事会工作形式采用例会制。


理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两次,决策形式采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各委员会工作形式采用召集制,由委员会主任依据相关工作条例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各校企合作中心工作形式采用常规工作制,依据相关工作制度进行运行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以理事会成员单位为主体,适当扩展吸收非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企业代表、行业代表、行业领军人物代表。


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人,由行业、企业代表担任;秘书1人;各专业委员会人员规模一般为12-15人。


第七十八条 各校企合作中心设主任1人,由各系主任担任;副主任2人,由系分管实训工作主任和行业、企业代表担任;实训秘书1人;项目主管或工作室负责人若干。


第七十九条 各委员会和校企合作中心根据相关章程与规定,制定工作条例,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


第八十条学院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是学院加强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院师生,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


第八十一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八十二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与社会各界联系和合作;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三)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四)奖励对学院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师生;


(五)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八十三条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四条 学院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范围:


在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原苏州工艺美术专科学校、苏州工艺美术学校、苏州市第一轻工职工大学、苏州市第二轻工职工大学、苏州市轻工职工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包括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生;


在前项所述学院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


关心学院并对学院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经本人申请,由校友会批准为名誉校友。


第八十五条学院设立“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以地区、届别、行业、社团、班级等为类别的校友分会。


加入校友分会由本人提出申请,注册入会并按规定交纳会费才能正式成为校友会会员,并享受相应的会员待遇。


第八十六条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成员名额总数是分会数量的两倍,总会成员不超过五人。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十七条“紫藤花开”为校友会活动专属名称,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会每年举办“紫藤花开”校友作品展、“紫藤花汇”艺术设计教育论坛,设立“紫藤花苑”校史展览馆(博物馆),评选“紫藤花下”杰出校友,组织“紫藤花校友基金”募集等活动。


第八十八条《“紫藤花开”校友通讯》为校友会指定会刊。


第九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八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条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学院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保护。


第九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事业发展基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二条 学院预算体系分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


第九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定期向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五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六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校旗、校歌、校徽、校训、校庆


第九十七条 学院校旗为白底,长度一般为2.75米,宽度为1.52米,内容由校标和校名组成。校标位于校旗正中,下方为校名,文字为黑色宋体字。校旗可在以学院名义举办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升挂。


第九十八条 学院校歌为《飞翔》。作词王建良、吴小行,作曲宋继勇。


第九十九条 学院校徽包括标志和徽章。


学院标志以ART(艺术)为主要设计元素,以大写字母A为基本型,左侧线条变形为阶梯,与字母T谐音,镂空字母R挑出中空的内部结构,标志采用象形与会意手法,将具象的字母抽象成各种线形和角度,虚实相生,整体塑造呈稳定的三角形。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条 学院的校训是:充实光辉。


学院的精神是:追求卓越、大爱无垠、艺术人生、充实光辉。


学院的校风是:德艺双馨,充实光辉。


学院的教风是:崇实尚美,求精致远。


学院的学风是:学之以恒,敬业修德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28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零三条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学院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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