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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主管的学历教育为主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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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3: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2年6月,由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与江苏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合并组建。
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原名常州化工学校,创建于1958年。1994年1月,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与常州市化工技工学校合并,组建为新的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
江苏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原名常州建材253厂721工人大学,创建于1975年。1990年12月,更名为江苏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高职院校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常州工程”;英文全称为Chang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缩写为“CZIE”。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3号,网址为http://www.czie.net。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院以专科层次高职教育为主,依法调整办学层次和结构,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10000余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办学理念,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服务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学生成长和职业生涯发展,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
第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积极开展各类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院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为指导,借鉴和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全面推进质量文化建设,构建专业教学、学生教育、行政管理与服务、后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全员全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每年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管理者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八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  学院坚持“合作办学、合作发展”的原则,与行业企业合作建设学生实训与实习基地、技术研发与培训基地,与行业企业合作共享人才、技术和文化等资源。
第十条  学院接受常州高等职业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人才培养、资源建设、公共服务等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争取管委会对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资源共享等工作的支持与帮助。
第十一条  学院与常州科教城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联盟关系,共享先进办学理念、优质师资、实训基地、信息和技术等资源。
第十二条  学院与普通高中、相关中等职业学校等建立友好关系,提高生源质量,协同做好人才培养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办学使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本、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努力满足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和学生的成人成才需求,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行业企业技术升级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院的办学条件,自主设置调整专业。专业设置调整由二级学院调研、专业理事会论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实施,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以“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依据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学生职业发展需求以及学院的办学能力,编制招生计划。各专业的招生规模、录取条件,由招生职能部门会同二级学院提出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十七条  学院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院办学的定位,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能力为本、素质为重、工学结合”为指导思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职业素质、人文科学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注重人才培养过程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就业能力、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八条  学院将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工作)过程对接,分类培养、分层教学。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传授与能力训练相结合,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将伦理、哲学、历史、艺术等教育渗透在专业教学、各类教育活动以及校园环境建设中,丰富学生的人文知识,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过程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学校、用人单位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统一,评价、反馈与改进相衔接”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通过与国外、境外办学机构依法合作开展教育理念、技术、文化、师资、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通过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学院积极探索留学生培养的体制机制。
第二节  科学与技术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师生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科研促进教学的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构筑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机制。鼓励、支持教师跨专业、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科技项目研究,相互学习,协同创新,实现智慧、技术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管理与评价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支持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建立各类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院积极整合校内外资源,依托政府、企业、学校搭建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托人才、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服务社会工作,在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教学资源优势,开展继续教育;扩大辐射区域,依法设置成人教育函授站,开展函授教育;根据现实需求及相关规定,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延伸成人教育层次。服务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托政府、行业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三十条  学院建设技术、管理、文化辅导和咨询平台,依托平台,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难题。
第三十一条  学院面向区域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民众开放资源,实行图书资料、文体活动场所、实验室、实训中心等设施设备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融入“服务、责任”的校园核心价值观,建设校园核心价值体系,发挥校园文化引领风尚、教化师生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秉持“励志、践行”的校训,弘扬“教学相长、知行合一”的教风,“诚实求是、合作尚用”的学风,“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以校园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制定和贯彻干部、教师、学生、行政和后勤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培育师生员工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十六条  学院营造平等、宽容、互助的人际环境,整洁、绿色、人文的自然环境,注重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第三十七条  学院将优秀企业文化吸收融入到学院的精神理念、制度机制、行为活动、物质环境,推动产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
第三十八条  学院引导鼓励师生员工把优秀的中外文化传播到企业、社区,为提高国民素质、丰富群众生活作出贡献。


第四章  学院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能够全面完成。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施二级管理,以“专业集群、资源共享、有利于专业发展和学生培养”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以“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原则,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教学单位、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院长提议,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党委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如下基本规则:
(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书记与副书记商定,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
(二)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党委会对分歧较大的重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需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部分重大事项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院长
第四十七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为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代表组成。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议题由行政院领导提出,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经与院长协商后确定。
(二)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职能部门事先进行调研和论证,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三)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依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四)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原则上暂缓做出决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坚持原则、学术造诣高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以一线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为主,任期3年。
第五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方案,各教学院(部)、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作为候选人选。
第五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主任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2/3当选。
第五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素质教育、科学研究、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并对重要方案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院学术工作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评定初级、中级职称,向外推荐高级职称参评人选。
(四)评定学院课题和学术成果奖项,评定和推荐申报奖励的学术成果。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处理建议或意见。
(六)指导二级学院(部)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评议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议事原则为:
(一)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倡导学术自由,弘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
(二)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审议学术事项,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协商后召开,专门委员会议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决定召开。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做出重要决议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建立必要的回避制度。
学术委员会根据院长办公会审订通过的《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办学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办学理事会是学院重大办学事项的咨询、审议机构。办学理事会由党委委员、院长、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和校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家长代表,政府、行业、企业领导代表,职业教育、组织管理专家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党委书记兼任,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任期为5年。
第五十八条 办学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学院发展定位、发展策略以及学院重大体制机制改革事项。
(二)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年度重要工作事项。
(三)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政府、行业、企业和学院合作办学、合作发展。
办学理事会依据党委会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院行政工作的咨询、评议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院(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行业企业或其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1/3,委员任期为3年;校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
第六十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议学院年度行政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二)评审、评议学院校企合作、队伍建设、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行政和后勤服务工作重要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审议、论证学院重大投入方案。
(四)为改进院长负责的行政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校务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依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实施办法》的制订和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方能实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能。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学院各二级单位建立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依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接受学生委员的卸任,讨论并决定学生委员的罢免和增补,选举并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大会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议事。
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委员会提名、校团委审议、党委批准、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和权力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级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各自职责。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听证制度,对于重要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政务、党务信息公开。


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
第一节  二级学院(部)职权
第七十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和调整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是学院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学院的办学思想,执行学院的制度和各项决定。
(二)依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以及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部)发展规划。
(三)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载体,组织开展二级学院(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四)以促进学生就业、职业生涯发展为导向,与合作企业联合开展专业调整、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建设等专业建设工作。
(五)以服务学生成人成才为目标,实施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培训等活动。
(七)建立并执行本单位教职员工 “专业化”发展长效机制。
(八)管理使用学院核拨和自行创收的各类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九) 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二级学院(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七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二级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议事。
第七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成立学术委员会,建立学术委员会章程,并依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规则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专业理事会是专业(群)建设工作的咨询、评议机构,二级学院以专业群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专业理事会,专业理事会依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规则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依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意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定期向院长和本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依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务公开的意见》建立院(部)务公开制度。


第六章  师生员工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七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院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八十条  学院确立教职员工在学院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完善管理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引导教职员工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
学院以“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两级管理”为原则,以“师德高尚、业务精通、专业发展”为目标,强化教职员工队伍建设。
第八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队伍建设机制:
(一)定期评估教职员工队伍状况,分析事业发展对队伍的要求,科学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与教职员工建立合同关系。
(三)拓展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途径,引导教职员工弘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高尚师德。
(四)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支持教职员工立足岗位,勤奋学习,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技术,提高岗位工作能力。依据队伍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教职员工学习、培训、进修和研修。
(五)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先进评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的依据。
(六)按照“以岗定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收入分配。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和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十四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教职工申诉,并答复申诉人。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八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九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九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但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节  校友
第九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常州化工学校、常州化工研究所化工学校、常州轻化工职业学校、常州市轻化工中等技术学校、常州建材253厂721工人大学、常州市化工技工学校、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常州建材职工大学、江苏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学习3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上述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上述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总会批准,获得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对学院建设有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十三条  学院设立“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 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九十四条  校友会主要职责是:
(一)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新成就,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二)引导校友在母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三)加强同校友会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凝聚力。
(四)整合校友和母校的力量,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五条  各级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十六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办公室,负责校友总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建和发展各地校友分会,指导和协助各校友分会工作。
(二)收集保管校友重要资料、档案,并提供有关部门利用。
(三)推动校友资源、学院资源共享共用,促进校友事业、学院事业共同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一节  经费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院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有: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九十八条  学院按以下方式使用和管理经费:
(一)实行学院领导、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开源节流,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经费使用、审批制衡机制,落实分级经济责任制,规范经费使用、审批过程,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含学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九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一)捐赠来源有企业、行业组织和个人等。
(二)捐赠的形式包括设备、实用软件、重要活动的赞助经费、奖助学金等。
(三)所得捐赠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则: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投入使用;奖助学金根据捐赠人的意向和签署的捐赠协议定向使用;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活动;建立捐赠档案资料,保证资金使用有案可查;定期向捐赠人提供协议执行情况。
第一百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任职资格。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重大资产、重要资产的投入和运行,须经专家论证,实行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分别决策的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实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部门负责的二级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建立制度,对资产的采购、日常管理、处置实行全程控制。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考核制度,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评价二级单位资产现状、使用效率,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第三节  后勤保障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建立管理与服务分离,职责与权利明晰的后勤保障体制,后勤管理机构与服务组织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协同保障教育、科研和师生生活。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以“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保障有力、师生满意”为宗旨,建设后勤管理、后勤服务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务水平。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公平公开、择优引进具有过硬资质、良好社会声誉的社会法人参与后勤服务。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建立协调、统一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体系,保障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校训:“励志、践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图案由“C”、“Z”构成“常州”,点明学院的办学地点;同时图案中蓝色中文字“工”与红色字母“C”,与校名中“工程”二字相合。校标如破壳而出的小鸟,寓意理想在这里插上翅膀;像一团火焰,寓意智慧在这里闪光,创新与突破在这里实现;像一个磁场,寓意海纳百川、包容并蓄、汇聚天下英才;像飞速前进的风火轮,寓意与时俱进、争创一流。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校旗为白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标,下方配以学院校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校歌是《承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11月18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本章程,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院师生员工、社会人士对章程执行拥有监督权、建议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评议章程执行情况,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协调处理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进入修改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层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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