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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章程
(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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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泰州学院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 1941 年的泰兴县立乡村师范和 1952 年建校的苏北泰州师范学校, 2002 年泰州师范学校与泰兴师范学校合并为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同年,泰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并入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3 年,经教育部批准,在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泰州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泰州学院,英文名称为 Taizhou College。学校设有济川校区、泰兴校区两个校区。济川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泰州市济川东路 93 号。学校网址是 http://www.tzu.edu.cn。
第三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本科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对满足学校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其相应的学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特色发展,发挥教师教育传统优势,开展应用技术教育,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八条 学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密切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信息。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敦尚行实、明体达用”,校风是“惟精惟诚、知行合一”。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为市属公办本科高校,隶属泰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泰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规范行使职权。
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常委会议事规则,规范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全面履行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范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依法开展学校学位事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有关工作。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学生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学生工作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学生工作,对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常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安排、落实和检查。
(二)指导学生工作处(部)、团委、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工作。
(三)协调推动落实学生工作的重大规划、重大专项和重要工作安排。
(四)加强学生工作的战略谋划,组织开展有关学生事务工作的改革、创新和研究。
(五)协调跨部门、跨学校的重要学生工作事项,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解决学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审议学生工作所涉述职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学生工作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学工作、招生工作、后勤管理等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在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旨在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学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能力。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在理事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理事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三十一条 泰州学院校友会是由泰州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共商学校发展大计,为学校和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
校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学校与校友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合作、科技协作、文化交流等活动,增进友谊,推进校地互动发展。
(二)帮助学校筹措办学经费,拓展事业,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学校的发展和国家的建设作贡献。
(三)协助学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四)举办有益于社会、学校、校友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四章 二级学院
第三十二条 学院是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出,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单位、研究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建立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与民主权力的协调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的宏观管理与调控下,担负学校赋予的管理职能:
(一)负责学院发展目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等制定及组织实施。
(二)负责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岗位设置与聘任、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称评定、考核奖惩、收入分配等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大额经费使用与管理、办学资源调配以及各类平台建设投入等方案提出及组织实施。
(五)负责学院师生和资产等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教学、科研秩序稳定,处理相关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学院所属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行政工作,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制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行事。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议的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学院在对有关学科建设、科研工作、教学与专业建设、职称评审等重大学术问题作出决定前,应提请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学院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办学和管理需要,经学校同意自主设立、调整内部工作机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立系或研究室、实验室。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一)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三)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四)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培训、奖惩、解聘及办理退休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无学籍受教育者的管理,无学籍受教育者主要是指继续教育学院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员以及经教务处批准的旁听生,分别按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和旁听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利用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债务资金(银行贷款),是指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经省政府审批用于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的银行贷款。
(七)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各类捐赠。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对于捐赠者,学校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监督。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泰州学院校歌》。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标志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是以两组三横的变形为基本组合、下方标有学校初创年份 1941 的图形,图形上下分别标有启功体集字“泰州学院”和英文大写无衬线字体 “TAIZHOU COLLEGE”。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旗是正中上方校标、下方中文“泰州学
院”和英文“TAIZHOU COLLEGE”的旗帜。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是 6 月 6 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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