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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中医药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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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7 21: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2 年修订稿)
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pdf (383.64 KB, 下载次数: 150)

序言
南京中医药大学始建于 1954 年,历经江苏省中医进修学校、江苏省中医学校、南京中医学院、江苏新医学院、南京中医学院(恢复建制)等时期,1995 年更名为南京中医药大学,为新中国中医高等教育模式的确立和推广作出了开创性贡献,被誉为中国“高等中医教育的摇篮”。学校 2017 年入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2018 年成为教育部和江苏省共建“双一流”建设高校,2020 年成为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南京中医药大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培养堪当大任的时代新人为己任,坚守 “艰苦创业、严谨治学”的办学传统,秉承“自信、敬业”的校训精神,践行“学贯中西、至精至诚”的办学理念,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将学校建成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的一流中医药大学,为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中医药大学,简称“南中医”;学校英文名称为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简称
NJUCM。学校网址为 http://www.njucm.edu.cn
第三条 学校设有仙林、汉中门、泰州三个校区。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 138 号。
第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等重大事项须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第六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学科攀峰、开放协同、文化引领”发展战略,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中西医结合、多学科为支撑协调发展,办精本科教育、办强研究生教育、办优留学生教育、办好继续教育,扎根中国大地,办世界一流中医药大学。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致力于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引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未来领军人才、拔尖创新人才和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以及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学业标准。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按学位条例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立足“新医科”建设,着力完善中医药学科体系,强化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学科建设和多学科交叉协同,以一流学科建设为引领,带动学校整体建设提升和发展。
立足在改革发展实践中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以中医药为特色和主体的高质量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针对卫生健康事业和中医药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支持师生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通过提供南中医方案、贡献南中医智慧,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和健康中国建设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努力培育具有中医药特质的一流大学文化,引领和服务于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医药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开展教育、医疗、科研、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助力中医药及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贡献。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有关议事规则研究提议和讨论决定事项。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学校党委和行政根据上级文件和本章程另行专门制定,明确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事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充分保障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构建学术评价与行政管理相对独立,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体制环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
(二)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或咨询建议。
(三)评定教学与科研相关的成果、项目、奖项、人才等的学术水平。
(四)受理、调查、裁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
(五)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并对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
(六)其他应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统筹负责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与修订学校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及学位争议处理。
(三)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队伍建设。
(五)处理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本科教学重要事务,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学校本科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举措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研究、审议学校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本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推进教学研究,评议评定教育教学成果和荣誉表彰奖励。
(四)审议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和评审优秀教材。
(五)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依照其实施办法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教代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授权其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能。视议题需要,教代会代表可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组建民主党派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为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二条 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共青团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南京中医药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和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门组织或机构行使职权,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学院,并且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指导、检查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和自身特色,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实施学院学科、专业、课程、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等建设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拟订内设机构方案和人员招聘计划,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各类岗位人员。
(四)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实施学院师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考评和绩效分配。
(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七)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根据上级文件健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并成立院(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根据学校学术组织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推进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学院管理。各级重点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学院共同予以支持,并且接受学校监督。
第四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院、部、馆、所、中心等直属单位,依照学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实体,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管理与运行。
第四十四条 学部是各学科发展的学术共同体,是代表学校行使学术分类管理职能的综合平台,是实施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协同推进学科与专业一体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附属医院、附属药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遵循医学教育普遍规律和中医药教育特殊规律,建设附属医院、附属药业,支持其开展医教研和医疗健康服务工作,不断推进医教协同、产教融合。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二级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与考核。学校与非直属附属医院以及其他教学基地按照契约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医护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学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办学以教师为本。努力打造有中医药特色的一流师资队伍。尊重教师劳动,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和培训体系,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条件和保障。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教职员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或解聘、奖惩等。学校依法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惩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能力,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荣誉表彰制度,弘扬崇高的师德风范,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校园风尚。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师德规范和学术诚信。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履行育人职责,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四条 建立兼职教师制度,团结和调动一切热心中医药教育事业的人士投身学校事业发展,包括双聘院士、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等,从事学术活动。
兼职教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录取并且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且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学以学生为中心。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学校对学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国家规定为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
(三)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和社团,支持学生组织和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学生民主参与学校事务的作用。
(四)按国家规定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制度,支持和帮助学生获取助学贷款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辅导、职业生涯辅导、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六)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成绩优异者,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可被推荐免试攻读更高学位。
(五)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南京中医药大学及前身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和专家,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第六十二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关心和促进母校发展,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在校友会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协同育人。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可视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广泛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健康等领域国内国际的协同合作,并且致力于在全球视野下传播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内设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发展资金,共商共促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学校争取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支持与资助,增加教育经费来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是公益性的独立法人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基金会立项及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
“三重一大”规定执行,基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支持学校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支持学校学科、专业建设。
(三)资助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四)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九章 保障体系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通过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本着高效节俭的原则加以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逐级授权、分级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财经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保证财经管理规范透明、运转有序,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实际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科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源的共享度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学校设置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担保。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科学合理授权,简化审批手续,精简操作流程,提升行政效能。
第七十五条 校园为全体师生、校友共同的精神家园,校园规划必须珍视传统,着眼长远,服务学术发展,促进师生交流,注重保护校园生态、文化环境与优秀历史建筑。努力建设美丽校园、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平安校园。

第十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椭圆形徽标,上部环形处是学校英文名称,中部是椭圆形世界地图,间有杏叶和针灸针组成的抽象图案,下部环形处是一展翅飞翔的和平鸽,并标有唐代欧阳询手书集字而成的校名,“1954”指建校时间。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 240cm、宽 160cm 的白色长
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学校简体校名。校名为红色居中。校徽为蓝色,具于校名上方居中。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南京中医药大学校歌》,杜文东作词,印青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 10 月 15 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在征询各方面意见,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全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学校或者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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