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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上海财经大学章程|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并与财政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建的财经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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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00: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

(2014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2年8月11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财经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上海财经大学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1950年,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1985年,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6年,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上海财经大学以“扎根中国、放眼世界、立德树人、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厚德博学,经济匡时”为校训,倡导“博雅诚朴,守正创新”校风、“平允尚贤,求真问道”教风、“至诚谨厚,思远笃行”学风,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为加快建设鲜明财经特色世界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实行修业基本年限与学分制相结合的修业管理制度,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制定招生方案。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予以表彰。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学校提名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学校向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第二章 愿景与使命
第十条 学校愿景是:基于卓越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为鲜明财经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一条 学校使命是: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全球视野和民族精神,富有创造力、决断力、组织力、坚韧力的卓越财经人才;探索真理,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匡时济民,参与公共服务,引领社会发展;传承文化,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兼容并蓄,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以“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为人才培养规格,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发挥多学科特别是财经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崇尚学术自由,推动学术进步。
第十四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用先进理论、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发挥思想库、人才库、信息库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十六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着力构建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主动性的开放办学格局,提升人才培养国际竞争力,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参与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人类共同福祉。
第十七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一流社会主义大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一)坚持现代化战略。学校主动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的现代化,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国际化战略。学校力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全面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不断提高学校办学的国际影响力。
(三)坚持信息化战略。学校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化教育教学变革,推动数字化转型,完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行政事务信息化服务平台,持续提升信息化应用和治理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布局和优化主干、一流的经管学科和精干、先进的法文理工学科,彰显财经特色。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三)获得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生涯规划指导,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分、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人格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学校依法保护。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对违反聘用合同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完善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书记履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委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行政事务决策管理的行政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负责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向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工作。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所)在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所)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术与行政双向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五十条 本章所称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设立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类组织和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各类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材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人才遴选与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学术分委员会、调整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制定学位授予和导师岗位任职资格评聘标准及办法。
(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并做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撤销决定;审议通过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人员名单;裁定学位授予争议。
(四)审议并做出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授予、撤销决定。
(五)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治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学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结合自身兴趣特长组建社团。社团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接受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聘任的评定、审议。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教师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学校薪酬体系和薪酬政策的咨询、建议和监督。薪酬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员工代表、校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学校办学传统与特色,设立学院(部、所)。学院(部、所)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下属相关组织,其中有行政级别的报学校审批后设立。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学院(部、所)进行新设、变更、撤销。
第六十四条 学院(部、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院(部、所)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以高水平学科建设为引领,深化教学科研改革,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前提下,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制定学院(部、所)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学院(部、所)人员,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三)在遵守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前提下,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合理配置资源。
(四)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学院(部、所)实行二级党组织、行政班子、学术分委员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四位一体”治理结构。
(一)学院(部、所)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部、所)书记履行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履行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的双重责任。
(二)院长(主任、所长)是学院(部、所)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评定和审议。主要职责:审议并监督实施学科发展规划;确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学术标准;审议学术资源的配置方案。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部、所)学术分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职责;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全体教师的监督。
(四)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部、所)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部、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院(部、所)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所)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部、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科研基地和实验室,根据需要设立校级研究机构。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直属单位,直属单位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等。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上海财经大学校董会(以下简称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校董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社会贤达、著名学者、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家及学校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上海财经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信息咨询及其他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多渠道筹集并规范化管理捐赠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开展财务与资产管理活动,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风险,保障运行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各类资产。

第八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八十四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上海财经大学徽标

上海财经大学徽标

第八十六条 学校徽标整体构图为双圆环图案,外圈上为学校英文全称,下面“1917”是学校建校年份;内圈上为陈云题写的上海财经大学校名,校徽中央为一枚铲形古币与一本打开书籍叠加的图案。校徽标准色为上财红,基准色值:CMYK(50,100,100,20)。学校徽章是以陈云题写的校名为图案的证章。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共铸荣光》。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7日。
第八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sufe.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九十一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二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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