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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章程|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教委主管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商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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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4 17: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商学院章程
(20巧年1 1月18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商学院学校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上海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1950年建立的中央税务学校华东分校,前后历经华东财政学校、财政部上海财政干部学校、上海市财政贸易干部学校、上海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市商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等的发展演变。2004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上海商学院。目前学校是一所涵盖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坚持“以商立校、应用为本"办学理念,秉承“厚德博学、经世济民"校训精神,立足上海和长三角区域,面向全国,服务“一带一路",全力打造“应用型、创新性、国际化"办学特色,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商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商学院,简称上商;英文全称为Shanghai Business School'英文缩写SBSO学校的网址是: https://www.sbs.edu/cno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中山西路2271号。设有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271号)、奉浦校区(上海市奉贤区东方美谷大道6333号)、漕宝路校区(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21号)和杨浦校区(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75号),其中徐汇校区为主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是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兼及少量专科教育。实行修业基本年限与学分制相结合的修业管理制度,实施三学期制、完全学分制、全面选课制,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上海市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制定招生方案。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
第八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学士及硕士学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举办者")举办,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举办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原科招生比例。
(二)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六)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
(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等收入。
(八)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依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合作。
(十)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承担学校功能职责,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
(三)依法建立和健全学生、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公平、公正、公开选聘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信息化的一流社会主义大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学校主动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的现代化,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学校私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化教育教学变革,推动数字化转型,完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行政事务信息化服务平台,持续提升信息化应用和治理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宗旨,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创新发展理念为核心理念。学校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持续推动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落地。学校把高质量发展贯穿于学校发展全过程、各领域,以自身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上海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学校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创新发展理念为核心,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以学科引领、产教融合、国际合作为发展路径。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布局,以管理学、经济学学科门类为主体,形成多学科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格局;学校私极提高国际化水平,开展国际教育,招收各种层次的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支持教师出国研修和交流,开展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办学。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结构。学校构
建与产业变革需求相契合、商科特色鲜明的专业集群。做强主干专业,打造特色优势专业,孵化产出新兴专业。
第十七条学校职能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一)人才培养。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推进高素质应用型商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全面发展育人体原,牢固树立“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理念,服务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完善高质量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智慧教学体系,以就业为导向,将企业岗位从业标准和工匠精神、职业素养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具有社会责任、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商科人才。
(二)科学研究。学校开展有组织的科学研究,创新科研体制机制,加强重点科研领域布局和创新团队建设,鼓励跨学科研究,力争持续产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原创性学术成果。
(三)社会服务。学校以构建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新格局为目标,以形成大平台、大团队、大成果、大支撑为重点,深度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深度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 三大任务、一大平台"的落实以及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深度服务上海加快发展“五型经济"  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四 文化传承创新。学校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
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构建以商文化为主体的大学文化体系,提升学校文化软实力、办学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
(五)国际交流合作。学校以教育对外开放为契机,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合作新格局。学校与EHL酒店管理商学院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上海洛桑酒店管理学院,对接世界最高标准,全面引进洛桑先进办学理念和泛服务业人才培养模式。学校私极促进援外培训提质增效,促使援外课程内容突出中国元素、彰显中国发展理念。
第十八条学校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的评估。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私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田相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私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全体会议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以及人才工作等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学校设立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主管全校学生、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设立监察机构,设立纪检监察专员,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依法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负责学校财务、审计和统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审计监督以及统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对外交流合作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三)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四)审议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建议。
(五)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六)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审议、咨询和决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及分布,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正、公平推荐、遴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并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通过议事决策的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依需按照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自主评定并授予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五)其他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专家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评议、指导等。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改进、改革等提出指导性、可行性建议,对学校教学工作纲要、规划、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学校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定期进行分析,对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教学规章、教学计划等。
(四)负责学校教学指导工作。
(五)对学校在专业设置、调整与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思想、政策、办法提出原则性意见。
(六)接受学校委托,组织专业评估、教学评估、教学评奖及其他有关教育、教学的专项活动。
(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原则意见。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力,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学校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儿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校党委和团市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学生合法权益、提高青年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引领、组织、服务作用。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团委,定期召开团代表大会。团代表大会是团的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校共青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五条学生会组织、研究生会组织是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上海市学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教职员工、学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结合自身兴趣特长组建社团。社团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接受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机构,由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政府相关部门代表、校内外著名专家、业界代表、教师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三 九 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事务、发展规划、国际交流、后勤保障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部门。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并通过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方式,促进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本学院的办学资源。二级学院按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的资产,管理本院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经费,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二级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级学院院长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立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按《上海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分委员会应制订章程,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学术分委员会按章程履行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四十二条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
第四十三条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二级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四 四 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五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教职员工是指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上海市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等的依据。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四十八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公平、公正地获取工资、奖金等报酬,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就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岗位任务。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五)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
五 一 校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员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学校完善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和职能,保障教职员工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十二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学
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按照程序有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六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对于不具备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职能机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所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成果转化。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六十七条学校坚持后勤服务的公益性,不断完善后
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聘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并具有较高威望和重要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参与学校事务。
第七十条学校私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鼓励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学校兼职,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研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之中,促进政校、校企合作、共同发展。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创建和参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私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原,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相关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
及个人的自愿捐赠,捐赠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标为圆形,中间是汉字“人"和“商" 阴阳视图,外环上方是校名“上海商学院",下方是英文 "SHANGHAI BUSINESS SCHOOL"字样。学校校标的标准色为蓝色。
第七十五条学校徽章为圆形,印有学校徽志。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旗为白底蓝字的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上海商学院"字样,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第七十七条学校校歌为《上海商学院校歌》 第七十八条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一条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长办公室为监督章程执行情况的专门机构。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2023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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