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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郴州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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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3 10: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肇始于1960年10月成立的湖南省宜章师范学校,1987年搬迁更名为湖南省东江师范学校,2008年与创办于1986年的郴州幼儿师范学校合并组建为郴州师范学校,2013年郴州艺术学校并入。2014年3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郴州师范学校升格为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利用郴州湘粤赣省际区域中心城市地域优势,逐步发展成为湘南地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中心、学前教育科研与信息交流中心和湘南地区小学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及小学教育科研与信息交流中心,为区域及全省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教育师”的办学宗旨,秉承“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校训,树立“励精图治、精准严实”的校风,“爱岗敬业、博学乐教”的教风,“崇真尚美、重能笃行”的学风,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学科建设为支撑,做强教育类专业,做精艺术类专业,做优服务类专业,突出幼儿教师教育特色,立足湘南,面向湖南,辐射中西南,致力于建设区域性、师范类、教学型的高等专科学校,努力办成同类学校一流、全国知名的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依法办学治校和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湘南幼专”。学校英文名称为Xiangnan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XNPEC。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80号。

学校网址:www.xnyesz.com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郴州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业务由湖南省教育厅管理。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国有资产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依法保护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保障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常年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对学校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处理法律纠纷等。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学校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同时适度开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现有专业涵盖教育类、艺术类、服务类等门类,以学前教育专业为主体。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美育为特,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现代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教学与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推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协助办理相关课程认证和职业岗位资格认证。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科学研究,健全科技协同创新机制,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加强科技评价工作,健全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坚持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依法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重视合作办学,重视科研合作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科学精神,传承优良传统,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学校建立党委会议制度,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主要职权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校内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教学、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

(五)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全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六)指导和监督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八)每年定期向校长报告工作。

学校维护和保障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或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全体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者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予以公开。

凡属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等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师生员工意见,根据需要进行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最后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团组织及其他机构。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计划、管理、服务、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学校设立二级教学学院(系)。教学学院(系)是实现学校基本职能的基层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院(系)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学院(系)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系)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学院(系)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院(系)办学资源。

(五)负责学院(系)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学院(系)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逐步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学院(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与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会议内容分别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建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院(系)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重要事项;支持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院(系)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院(系)教代会。

(六)学校党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组织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系)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学院(系)副主任负责院(系)财务开支的审核。

(六)主持对学院(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

(七)定期向校长和院(系)教代会报告工作。

学院副院长(系副主任)协助院长(系主任)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是院(系)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依据其规则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发展、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职责。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设立工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实行院(系)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学代会制度。学院(系)工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和院(系)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大会)在院(系)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领导下以及学校相应群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院(系)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研室。教研室是教学科研基层组织,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其权利和义务与院(系)相同。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公平使用公共教育资源,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等方面获得公正对待,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要决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或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数和各类教职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学校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或者选调教学及科研人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设置和组织评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设置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工作业绩考核制度,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奖励和荣誉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直至解聘。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 兼职教授和编制外聘用教师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于学校或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创业等提供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与表彰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特困学生资助制度,资助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机关、学校、企业、校友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办学,维护和扩大学校的社会声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社会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以及各种形式的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教科研成果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推进学校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争取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基金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加强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图书馆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第八十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日常安保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校歌、校庆和校庆日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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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以“湘南幼专”的拼音字头“xnyz”为设计元素,意蕴为放飞小鸟或手捧幼苗,象征学校幼教事业长足发展与人才腾飞,体现学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教育师”的宗旨。徽志采用绿、蓝两色,反映学校山水相依的历史文化和郴州山水之城的地理环境。图形整体简洁,动感强烈,造型洗练,寓意丰富,充满时代气息、幼教特色和人文精神,昭示着学校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辉煌明天。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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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 校旗长192厘米,高128厘米,左侧的校徽直径35.287厘米,校名字体长115.308厘米,宽36.1厘米。校旗采用蓝底白字,蕴含“蓝天白云”意境,代表学校美好的生态环境和美好未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出发》。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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